關於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稅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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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21號 2018年3月13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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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從事中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實物交割所得),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外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中國境內原油期貨經紀業務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勞務所得,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自原油期貨對外開放之日起,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原油期貨取得的所得,三年內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經國務院批准對外開放的其他貨物期貨品種,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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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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