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的通知
關於支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的通知 財建〔2022〕219號 2022年6月30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
關於支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的通知
財建〔2022〕21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構建現代化高質量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根據《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1〕50號)規定,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決定聯合支持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落實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部署要求,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立足產業鏈供應鏈保通保暢,聚焦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主骨架上的綜合貨運樞紐,深刻認識和把握多種運輸方式發展的規律特徵,堅持問題和目標導向,支持引導多方力量加強資源統籌利用,優化貨物運輸結構,實現多種運輸方式深度融合發展,聯網補網強鏈,合力打造互聯互通、便捷順暢、經濟高效、綠色集約、智能先進、保障有力的綜合貨運樞紐體系,不斷增強互聯互通和網絡韌性,提高資源集約利用水平,提升貨物綜合運輸效率與質量,降低綜合運輸成本,有力支撐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服務產業鏈供應鏈延伸,踐行綠色低碳發展,更好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支持原則。
1.共同事權,共同承擔。全國性綜合貨運樞紐與集疏運體系屬於中央與地方共同事權,中央與地方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地方應充分發揮本區域在貨物集散運輸、供應鏈服務等方面組織管理職能和優勢,找准問題,主動作為,精準施策。中央加強工作指導,科學引領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
2.目標導向,擇優支持。地方從國家交通戰略布局、區位發展定位、運輸條件、綜合貨運發展潛力等方面選擇申報開展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的城市或城市群,明確綜合貨運樞紐功能定位,組織編制實施方案,制定實施目標,圍繞既定目標採取有效措施,將目標細化成為可量化、可考核的具體指標。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擇優支持。
3.跟蹤問效,獎補結合。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對納入支持的城市或城市群,做好績效運行監控,跟蹤工作進展情況和實施成效,適時開展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與中央財政年度預算安排掛鉤,突出績效導向。
4.資源統籌,工作協同。中央層面,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會同有關單位和省份建立部省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資源統籌,形成合力。地方層面,省級有關部門和申報城市建立工作領導機制,加強組織保障,充分調動各方資源、政策予以支持,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三)政策目標。自2022年起,用3年左右時間集中力量支持30個左右城市(含城市群中的城市)實施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促使綜合貨運樞紐在運能利用效率、運輸服務質量、運營機制可持續等三方面明顯提升,在提高循環效率、增強循環動能、降低循環成本中發揮積極作用,從而形成資金流、信息流、商貿流等多方面集聚效應,更好服務重點產業鏈供應鏈,輻射帶動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東部城市做優做強,中部城市鞏固提高,西部城市打基礎立長遠。
(四)支持範圍。本通知所指綜合貨運樞紐既包括樞紐港站等交通運輸基礎節點,也包括多節點串聯與往返形成的重要網鏈。符合以下條件的樞紐可由相關城市或城市群申報。
1.綜合貨運樞紐應納入《現代綜合交通樞紐體系「十四五」發展規劃》(交規劃發〔2021〕113號)中「國家綜合交通樞紐城市」的範圍。
2.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以線定點,以點帶面。一是優先選擇6條主軸上覆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成渝、長江經濟帶、粵港澳等國家重大戰略區域的樞紐。二是優先選擇位於大陸橋走廊、西部陸海走廊等涉及西部地區走廊、沿邊通道上的樞紐。三是鼓勵2個及以上城市聯合申報綜合貨運樞紐。
3.綜合貨運樞紐應聚焦國家重點產業集群(糧食煤炭、裝備製造、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等)分布區域,且在進出口貿易、貨物運輸能力等方面已自發形成規模優勢。
(五)支持類型。相關地方應結合不同貨物在運輸時間、附加值等方面的特點和運輸需求,在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間進行組合,區分綜合貨運樞紐類型,包括:依託海運港口、內河港口形成與鐵路專用線有效銜接的鐵水聯運型;依託機場貨運作業區形成與鐵路或高等級公路有效銜接的空鐵(高鐵)聯運型、陸(公路)空聯運型;依託鐵路貨運站形成與高等級公路有效銜接並實現大宗貨物及集裝箱大規模便捷轉運的公鐵聯運型等。優先選擇支持鐵水聯運型、空鐵聯運型綜合貨運樞紐,西部地區視本區域發展實際還可選擇支持陸空聯運型、公鐵聯運型綜合貨運樞紐。
二、實施內容
根據《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十四五」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國發〔2021〕27號),引導帶動不同類型的綜合貨運樞紐在基礎設施及裝備硬聯通、規則標準及服務軟聯通、運營機制一體化等方面開展工作。不同運輸方式之間互聯互通應切實可行,開展必要的可行性研究論證。
(一)基礎設施及裝備硬聯通。結合各類貨物運輸需要,支持公共服務功能突出的綜合貨運樞紐及集疏運體系項目建設,以盤活存量為主,適度做優增量。一是圍繞鐵路、水路、航空等貨運基礎設施進場站、進港口碼頭、進園區,延伸拓展既有線路,實施專用線路新建或改擴建工程等。二是圍繞有效滿足多式聯運節點集散分撥需要,對現有倉儲、堆場實施擴能改造,適當新建倉儲、堆場,增加設施容量。三是圍繞貨運裝備標準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推廣應用專業化多式聯運設備和跨方式快速換裝轉運的裝卸、分揀設施及標準化載運單元,鼓勵配備符合低碳目標的作業設施、新能源貨車和全貨運機型等。
(二)規則標準及服務軟聯通。引導完善與多式聯運適配的服務和規則標準。一是加快推動多種運輸方式的信息平台互聯互通,應用全程「一單制」聯運服務,鐵路運單、訂艙託運單、場站收據、海運提單、郵政快遞運單等實現單證信息交叉驗證與互認;促進保單等金融服務產品與聯運單全程化匹配。二是豐富聯運服務產品,依託綜合貨運樞紐,提供優質的全程聯運方案,實現貨運全程跟蹤定位查詢功能,開展冷鏈等專業化多式聯運業務。三是推動建立健全多式聯運標準和規則。包括多式聯運的貨物品類劃分標準、運載單元標準、產品和服務標準、安檢標準及安全管理規則、信息互認規則等制度體系。
(三)建立健全一體化運營機制。鼓勵鐵路、水路、航空等不同運輸企業加強合作,鼓勵這些企業與第三方物流企業、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供應鏈平台企業、跨境電商等加強合作,鼓勵政府與企業加強合作,發揮各方資源優勢和專業化水平,促進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形成發展合力。鼓勵各方在合作過程中創新投融資等模式,以項目合資、股權投資基金、PPP等市場化方式吸引帶動民間資本,共同參與綜合貨運體系建設運營,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跨方式一體化運作。
三、組織實施
(一)方案編制。城市或城市群是開展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的基層組織及實施主體,應按要求組織編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3年實施方案,根據城市實際情況可選擇單個或多個綜合貨運樞紐類型編制。實施方案應明確城市或城市群現狀及工作基礎、工作目標、工作內容、組織保障等(具體實施方案提綱由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在有關工作通知中明確)。聯合申報的城市應明確牽頭城市,共同協商編制實施方案,細化相關城市目標任務和共建共享機制等。
(二)組織申報。各省份於每年2月底前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申報。該項政策實施第一年,各省份於7底前完成申報工作。其中涉及跨省域的以1個省份為主牽頭申報(具體申報文件提綱在有關工作通知中規定)。
(三)專家評審。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專家庫,涵蓋多個行業領域專家。每年3月底前,交通運輸部組織專家開展競爭性評審,重點評審地方工作基礎、工作目標、工作內容、組織保障以及現場答辯情況等方面。根據專家評審結果,交通運輸部提出建議納入支持的城市或城市群名單,以及對地方實施方案研提修改完善建議。
四、資金分配
(一)分配方法。財政部根據交通運輸部建議名單,結合財力情況,採取「獎補結合」方式,專門安排一定規模的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予以支持,並加強對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的公路建設等其他相關項目資金、中央企業資金的統籌協調。獎補資金按照每個城市原則上不超過15億元、每個城市群原則上不超過30億元控制。具體按交通運輸部核定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獎補,東部、中部(含遼寧、吉林、黑龍江)、西部地區獎補比例分別為40%、50%、60%,實施第一年按每個城市5億元的統一標準予以補助(城市群補助總額按10億元上限控制),用於啟動相關工作。後續年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予以獎勵。
(二)資金使用。財政部按規定撥付獎補資金。相關省級財政部門結合各方面相關資金政策,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資金管理細則,明確細化安排項目資金的程序、標準、投入方式等,規範資金用途與撥付流程等。有關城市或城市群按照有關規定和修改完善後的實施方案,將獎補資金用於支持基礎設施及裝備硬聯通,引導規則標準及服務軟聯通,引導建立健全一體化運營機制等,不得用於徵地拆遷、房地產開發、樓堂館所建設以及除前述規定用途外的物流園區建設和運營。鼓勵城市或城市群加強各方面資金統籌,創新投入機制,靈活採取資本金注入、PPP、股權投資基金、績效獎勵、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撬動社會資本投入。
其他高等級公路、鐵路主幹線、航空機場等通道幹線及基礎設施建設,郵政快遞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貨物尾程配送、郵政快遞末端配送等物流微循環建設相關項目資金可編制納入實施方案,目前已有資金支持渠道的按既有渠道和方式安排(不作為交通運輸部核定投資的內容),與獎補資金形成合力。
五、績效管理
(一)績效目標設置。地方應在實施方案編制環節設置績效目標,包括但不限於運輸能力、運輸服務、運營機制、綜合效率、經濟效益等方面。除規定的必選指標外,地方可結合實際自主選擇其他指標。同時,結合實際從高從嚴設置指標值。
(二)績效跟蹤監控。地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利用車輛購置稅資金現有考核數據支撐系統,對納入支持的城市或城市群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線上動態跟蹤、穿透監管,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省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相關行業數據信息進行審核,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相關資金數據信息進行審核,城市人民政府、項目單位對相關數據真實性負責。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等有關單位及時總結工作成效、查擺問題或困難、研究對策建議等,形成上報信息書面報送交通運輸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等有關單位對好的經驗做法研究予以推廣。
(三)實施績效評價。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年度工作的績效評價,書面報送交通運輸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視情況通過抽查等方式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本通知實施期內對納入支持範圍的城市或城市群實現重點績效評價全覆蓋。
(四)評價結果反饋與應用。交通運輸部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提出後續資金安排建議,財政部結合財力情況下達預算。年度安排獎勵資金原則上不超過3年應安排資金的1/3。績效評價結果為A的,即評分90分(含)—100分,按3年應安排車輛購置稅資金的1/3獎勵;績效評價結果為B的,即評分80分(含)—90分,相關城市減少獎勵資金2.5億元,相關城市群合計減少獎勵資金5億元;績效評價結果為C或D的,即評分80分以下,不再安排獎勵資金,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收回中央財政已安排的獎補資金。
六、工作機制
(一)部省工作協調機制。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會同有關單位與相關省份建立部省工作協調機制,在用地、線路、時刻表、運力調度、國際郵件通關權、資金等方面加強資源統籌利用,形成合力;在規劃、方案、項目、績效管理等方面加強工作指導,發揮各方專業優勢;對跨省域實施的重點事項進行協調推動。
(二)地方工作領導機制。地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和相關城市人民政府應充分認識開展國家綜合貨運樞紐補鏈強鏈的重要性,將該項工作納入貫徹交通強國戰略、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的重點工作,予以高度重視。省級有關部門和申報城市應建立工作領導機制,落實責任分工,安排專人負責推進相關工作,充分調動各方資源、政策予以支持,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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