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開展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示範工程的通知
關於支持開展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示範工程的通知 財辦資環〔2021〕65號 2021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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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開展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示範工程的通知
財辦資環〔2021〕6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自然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國發〔2021〕23號)部署,積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提高生態系統質量和碳匯能力,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決定支持開展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示範工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點和範圍
按照《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重點生態保護修復治理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中央財政支持對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態受益範圍較廣、屬於共同財政事權的重點區域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要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以「三區四帶」重點生態地區為核心,聚焦生態區位重要、生態問題突出、相對集中連片、嚴重影響人居環境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山,重點遴選修復理念先進、工作基礎好、典型代表性強、具有複製推廣價值的項目,開展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示範,突出對國家重大戰略的生態支撐,着力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碳匯能力。
中央財政資金不得安排用於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耕地保護紅線等國家管控要求的項目;有明確修復責任主體的項目;已有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公園、廣場、雕塑等旅遊設施,以及「盆景」工程等景觀工程建設;涉及審計、督察發現問題未有效整改的項目。
二、申報內容和程序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要統籌規劃、統一組織,擇優遴選申報項目。每個省申報項目不超過2個,每個項目總投資不低於5億元,實施期限為3年,超過數量或逾期申報均視為無效申報。中央財政支持項目將通過競爭性評審方式公開擇優確定。
(二)申報項目區域應屬於政府治理責任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礦山單體或相對集中連片面積原則上不少於10平方公里。工程治理內容主要包括地質安全隱患消除、地形重塑、植被恢復、廢棄土地復墾利用等,治理措施要體現整體性、系統性,技術路線要具有先進性,突出示範引領作用。
(三)申報項目實施方案要科學可行,要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結合本地實際,從自然地理格局和自然條件出發,依據生態系統內在機理和演替規律,準確識別和診斷生態問題,突出安全和生態功能,統籌推進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推動生態系統質量和碳匯能力提升。
(四)2022年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示範工程項目,請於2022年4月6日前經省級政府批准同意後由省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聯合行文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申報文件應附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大綱見附件)、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平面規劃圖、項目區域內歷史遺留廢棄礦山圖斑數據等(含全部電子文檔)。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落實主體責任。各省要高度重視,落實項目主體責任,認真組織項目申報,建立統籌協調機制,科學編制實施方案,明確工程績效目標,合理測算項目經費,整合資金投入,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引導作用,構建多元化投入機制,做好項目立項、組織實施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建立健全長效管護機制,確保項目實施取得明顯成效。
(二)嚴格審核,確保項目質量。省級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實施條件、布局、建設內容、技術路線、資金估算等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確保項目不包含負面清單內容,符合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耕地保護紅線等國家管控要求,涉及有國家管控要求的事項,應按規定提供相關批覆文件、協議書或當地政府承諾函等證明材料。要充分考慮財力可能,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三)注重實效,全面推進績效管理。省級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績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項目申報、實施全過程,按職責分工細化、完善績效目標,各項目單位要按要求填報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確保績效目標編報質量。各省要切實加強項目執行,每年對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將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各地應充分考慮當前新冠肺炎疫情發展態勢和疫情防控需要,嚴格落實當地疫情防控規定,採取靈活、適當方式,開展項目編制、遴選、上報等工作。
附件: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示範工程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大綱)
財政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下載:
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示範工程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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