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
關於支持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 發改基礎〔2020〕1008號 2020年6月28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人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 證監會 能源局 鐵路局 民航局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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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委)、交通運輸廳(局、委)、市場監管局、銀保監局、證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鐵路局集團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9〕49號)精神,進一步激發民營企業活力和創造力,加快推進交通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現就支持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各類投資主體一視同仁,遵循交通基礎設施經濟屬性和發展規律,聚焦重點領域,優化市場環境,強化要素支持,鼓勵改革創新,減輕企業負擔,切實解決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構建民營企業合理盈利的參與機制,充分發揮民營企業作用,提升交通基礎設施發展質量和效率,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破除市場准入壁壘,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合理設置資格條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設置限制性門檻,不得以施工企業必須在施工所在地設立子公司為由限制民營企業參與項目投標,不得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明顯超出項目特點和實際需求的資質資格、業績、獎項等要求。以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為原則,全面清理交通基礎設施領域現有資質資格限制性規定,分類提出處理措施。在不影響鐵路路網完整統一的前提下,研究將部分路段或部分工程分開招標,單獨組建項目公司。(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民航局、鐵路局、國鐵集團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鐵路各地區監管局負責)
三、創新完善體制機制,營造良好政策環境
加快研究制定和完善符合市場原則的鐵路行業調度、收費定價、財務清算等方面的規則和制度。健全運輸企業間協商調度機制,平等協商處理相關事務。完善行業清算平台,制定公開透明、公平合理的鐵路運輸收入清算規則,完善清算收費標準體系,保證各類主體平等准入、公平競爭,調動企業參與建設投資積極性,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範路網接軌技術標準和辦理程序。公平配置航權時刻等資源,不得因企業性質不同對航線、時刻、航油、航材、飛行員、機場等要素實施差異化供給。推廣站城融合開發新模式,以多層次軌道交通銜接樞紐為重點,將樞紐地上地下及周邊區域開發作為一個整體,構建「一個主體」的建設開發新體制,建立各類開發主體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風險分擔機制和協商機制,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獨資、股權合作等方式參與依託既有樞紐的城市更新和新建樞紐區域綜合開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航局、鐵路局、國鐵集團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鐵路各地區監管局負責)
四、塑造新型商業模式,拓展企業參與領域
支持和鼓勵民營企業參與重大鐵路項目建設以及鐵路客貨站場經營開發、移動互聯網服務、快遞物流等業務經營,推動鐵路站城融合投融資改革,因地制宜規劃建設以鐵路車站為載體的城市商業綜合體,打造公鐵、鐵水聯運中心。支持民營企業參與以貨運功能為主的機場、通用機場、直升機起降點項目建設,獲取航空貨運國內和國際航權,與上下游產業鏈深度融合,加快國際物流供應鏈體系建設;參與機場服務配套設施建設運營,對機場周邊物業、商業、廣告等資源綜合開發。研究支持從事航空貨運的民營企業擴大貨運飛機引進規模。鼓勵具備專業經驗的民營企業參與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活動。拓寬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停車設施建設運營渠道,加快探索政府投入公共資源產權與社會資本共同開發的PPP模式,構建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的城市智慧停車發展模式,支持和鼓勵民營企業推動5G、物聯網、互聯網等智能技術與停車設施建設、管理、運營深度融合。完善政府採購政策,推動民營企業提供擁堵治理、交通大數據平台建設等服務。引導、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綠色維修、綠色駕培、綠色物流、綠色公路、綠色航運等綠色交通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航局、鐵路局、國鐵集團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鐵路各地區監管局負責)
五、減輕企業實際負擔,保障企業合法收入
優化營商環境,稅費優惠政策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主體。不得向民營企業收取不合理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貸款承諾費、資金管理費等。對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賬款情況實行台賬管理,限期清零,對應收賬款優先使用現金支付,暫無法現金支付的應主動使用商業匯票支付款項或對賬款進行確權,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便利,切實杜絕新增拖欠款。對交工驗收且投入運營的交通基礎設施,符合驗收條件的原則上不得晚於1年內開展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前,對工程尾款、保證金,可在第三方金融機構監管、確保承包企業有承擔能力的前提下,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按照業主指令先行支付給承包企業。(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市場監管總局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六、強化資源要素支持,解決企業實際困難
對民營企業投資建設的公益性交通基礎設施項目,與其他市場主體享受相同投資支持政策。支持民營企業規範參與交通基礎設施PPP項目,中國政企合作投資基金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融資支持。對民營企業投資建設鐵路,按有關規定程序審批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的鐵路配套外部電源電力工程,相關建設成本費用納入省級電網輸配電成本,通過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吸引更多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股改上市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交通領域民營企業在科創板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鐵路企業實施債轉股或資產股改上市融資。引導金融機構結合職能定位,按照市場化原則對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提供信貸支持。(人民銀行、證監會、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負責)
七、暢通信息獲取渠道,強化有效溝通交流
建立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溝通協商機制,加強對示範項目的全過程跟蹤服務,定期組織召開協調推進會議,調度進展、協調解決困難問題。系統梳理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形成鼓勵民營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庫,定期向社會公開推介。發揮交通運輸領域行業協會作用,引導民營企業參與標準制定和技術攻關,鼓勵協會靈活採取多種形式定期聽取本領域民營企業的意見建議,匯總後報送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民航局、鐵路局、國鐵集團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鐵路各地區監管局負責)
八、切實轉變思想觀念,加強宣傳推廣評估
進一步轉變思想觀念,提高思想認識,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深刻認識發展民營經濟的重要意義,深刻認識民營企業在創新交通基礎設施發展體制機制、提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制定和實施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過程中認真聽取民營企業意見,推動民營企業不斷提升企業發展質量、守法合規經營,積極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要分區分級分類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達產,確保在建項目正常運轉和新建項目按期開工。要組織落實好現有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時梳理總結支持民營企業參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的好經驗、好做法,積極發掘和總結典型案例,通過召開現場經驗交流會等形式,積極推廣先進經驗。(各部門各地方負責)
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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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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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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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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