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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林草融合發展新路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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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林草融合發展新路的若干措施
2024年5月11日
發布機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支持福建深化對台林草交流合作,促進兩岸林草融合發展,打造台灣林農林企登陸第一家園,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台胞台企參與福建林業建設[編輯]

1.支持台胞台企參與國家儲備林項目建設。

2.支持福建開展森林可持續經營試點並與台灣開展森林經營措施交流合作。

3.支持福建加快規範有序林權流轉,培育台胞台企成為林業新型經營主體,創新多元主體合作經營模式。

4.支持將台灣翠柏(肖楠)、台灣牛樟、紅檜納入國家主要栽培珍貴樹種參考名錄管理。

二、促進閩台林草產業融合發展[編輯]

5.支持台胞台企參與花卉苗木、筍竹加工、木本油料、林下經濟、生態旅遊等林業特色產業發展。支持台胞台企投資福建森林康養、森林旅遊、花卉等產業。

6.支持福建建設三明海峽兩岸鄉村融合發展試驗區、永安閩台農業融合發展(林竹)產業園。

7.支持漳平市開展海峽兩岸現代林業融合發展試點工作,在承接台灣林業產業轉移、開展科技交流、對接市場需求等方面探索兩岸融合發展。

三、深化閩台林業科技創新合作[編輯]

8.鼓勵台胞台企申報植物新品種權。

9.支持福建引進台灣花卉與林木等林業「五新(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技術,拓寬兩岸技術交流合作渠道,為兩岸林業科技人員來往提供便利。

10.支持福建建設海峽花卉產業科技創新高地、閩台紅樹林湄洲島科研基地。

11.支持福建推進海峽兩岸林業標準共通試點。

12.支持中國林科院海西分院開展閩台林業科技項目創新合作。

四、支持閩台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交流合作[編輯]

13.支持福州市創建國際濕地城市,加強閩台濕地保護合作。

14.支持福建與台灣開展大熊貓主題人文交流活動。

15.支持福建與台灣開展中華鳳頭燕鷗種群監測與行為研究、生境保護與修復,建立海峽兩岸中華鳳頭燕鷗保育交流機制。

16.支持武夷山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與台灣建立合作機制。

五、加強服務保障[編輯]

17.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支持閩台融合發展項目建設用林地、用濕地要素保障。

18.按規定統籌中央和地方資金,支持福建省根據有關規定對閩台林業融合發展項目中長期貸款給予貼息補助。

若干措施將有助於加強閩台林草融合發展,深化兩岸林草交流合作。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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