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治法律思想工作方面幾個問題的報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政治法律思想工作方面幾個問題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院長董必武
1954年6月2日
(在第六次全國公安會議上)
收於 公安部編印:《公安會議文件選編,1949.10-1957.9》,1958年9月

各位同志:

今天我想給各位講這樣一個題目,就是「關於政治法律思想工作方面的幾個問題」。

一、 首先關於憲法講幾句話

憲法草案起草的經過:去年一月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成立了憲 法起草委員會,在毛主席的領導下由三十三位同志組成,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在毛主席 領導下起草了一個憲法初稿,從一月開始工作,到三月二十三日完成憲法草案經過中國人 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在北京組織了的五百多人,共分成十七個小組來討論,討論了 六個星期,各小組共開二百六十次會議,多的開到十八次,一般都開過九次到十二次,五 月初結束了在北京的討論。同時各大區省市四十多個單位也都展開了討論,現在除鞍山、 新疆以外,至五月二十九日,討論均已圓滿結束。全國參加討論共有七千五百多人,參加 討論的人很熱烈,意見很多,到現在還沒完全總結出來。這些意見現在正由中華人民共國 和憲法起草委員會辦公室加以整理匯集,以供憲法起草委員會討論修改時參考。現在憲法 起草委員會正在根據各地意見進行修改,俟修改後,即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公布後, 再由全國人民討論,討論時間大約為三個月,以後將根據各方面意見再作必要的修改,最 後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即正式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

我們的憲法公布後,估計在國際國內將要發生重大影響。蘇聯在一九三六年公布憲 法後,曾引起世界上熱烈的討論,特別是各國的工人,各國的勞動人民,這樣一個憲法給 他們極大鼓勵;此外在資產階級國家,特別是法西斯國家採取置之不理的態度也還有。但 是,不管怎樣,我們的憲法是中國人民自己的憲法,我們自己要很好學習討論,對世界上 是爭取他們來看來研究。我們估計到在這樣大的國家,這樣一個憲法公布出去,在世界上 的影響是不小的。但不管如何,帝國主義者一定還要採取希特勒的態度。我國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將制定一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一件大事,從沒有憲法到有憲 法,由帶有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到真正的憲法,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政治、經 濟、文化等方面的成績總結下來;另外還要把人民的志願也要表達出來,使我們的國家在 現有的基礎上更向前進。向那一方向前進呢?向社會主義前進,這也要在憲法中間明確的 表現出來。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這是人民革命勝利中間的一件大事情,我們 進行人民民主革命,是為了爭取從帝國主義壓迫、從地主剝削制度下解放出來,也要爭取 不受資本主義剝削,最後從資本主義束縛下完全解放出來,這樣一個勝利成果,也要用憲 法的形式把他表達出來,難道還不是一件大事情嗎?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憲法,這 也是我們六億人口(占全世界人口四分之一還多,三分之一還少一點點)是全世界政治生 活中的一件大事,在這樣一個大的人口數量的國家裡從來沒有憲法,制訂了第一個真正民 主的憲法。為什麼以前沒有一個憲法呢?曾經有個臨時約法,但僅僅是一個約法,那是很 簡單的幾條;過去曹錕公布了一個憲法,那種憲法被當時的軍閥否定了;蔣介石曾公布了 一個憲法,被人民民主革命否定了。全國性的憲法過去在我們國家是沒有的,現在在我們 人口這樣多的國度里有了一個憲法,而且這個憲法是真正人民民主的憲法,所以是我們政 治生活中的大事情。我們將以有了這樣的一個憲法而自豪。為什麼呢?這個憲法反映着我 們現實的階級關係,不象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那樣故意把階級關係隱蔽起來,以便於資產 階級的統治和欺騙。

憲草公布後,在全國人民討論中,很清楚的看到幾個特點。特點在那些地方呢?第 一個特點是我們的憲法實質是和蘇聯和東歐人民民主國家以及東方的蒙古、朝鮮、越南的 憲法是一類的,但形式不同。我們的憲草中間很清楚表明是以共同綱領為基礎,就是把共 同綱領所規定的已經做成的鞏固下來作為他的基礎,把沒有做到的也規定下來,是他的發 展。還有一個特點,我們的憲草將是過渡時期的憲法,把過渡時期總路線總任務以法律形 式確定下來。另外一個特點,是和我國現實實際情況相符合的,把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組 織系統也清楚的規定下來,這裡邊對工農聯盟、民族團結都有一個清楚的規劃。還有一個 特點就是人民權利的物質保證,不是說一句空話,關於這些,看到憲草後會很清楚的,也 許大家看到初稿已經知道了一些。憲法草案起草委員會,把各方面討論的共同點,和必須 修改的,已經做了修改,將來大家根據公布的那個憲法草案再討論。我們的憲法草案包含 着人民已爭得的東西,用憲法的形式肯定下來,但也有一部分人民尚未得到手的東西,他 們願望還是要得到的。有許多在討論憲草時提出這樣的意見:斯大林在一九三六年蘇聯制 定憲法時說,蘇聯的社會已經消滅了剝削;在我們的國家還沒有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要 建成社會主義,還要作許多社會主義的基礎工作,所以我們的憲草不能僅僅表明我們已爭 到的東西,而且要表明應等待着的東西,因此我們制訂的憲法是與斯大林的主張精神一致 的。(我們的憲草和一九一八年的蘇俄憲法以及各人民民主國家的憲法都有類似的地 方。)是的,我們的憲法,如果僅僅肯定已爭得的東西,那就大大的不夠,拿社會關係來 說,人剝削人的制度還存在。我們的討論總路線總任務時已看到了這方面的東西,我們是 否仍然讓其存在呢?不是這樣的,一定要消滅,不消滅就沒有社會主義。另外,拿我們經 濟情況來說,拿國民經濟中工農業的比重來看,蘇聯在開始建設社會主義時,農業比重比 工業比重在國民經濟中略多一點點,我們現在國民經濟中農業占優勢;如拿鋼鐵、化學、 機械來說,沒有一樣能比上當時的蘇聯;拿 鐵路來說,我們僅二萬四千公里,但蘇聯在 十月革命時就有六萬公里。所以我們只規定已爭得的東西不夠。如拿農業來說,農民只得 到了一點土地,農業還採取小面積的耕種,使用着落後工具,在這種情況下,農民怎能進 步,生產怎能提高,生活也不能改善。

憲法之所以重要,大家知道他是根本法,斯大林說,憲法僅僅是根本法。為什麼說 是根本呢?他和普通法律不同,憲法內容是要把國家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基本上固定下 來,把立法原則固定下來,普通法不可能這樣作,只有憲法才有可能。而且憲法的制定和 廢除,要由國家開個制憲會議,還要經過立憲會議,有的還要經過全國人民投票,蘇聯和 人民民主國家憲法制定要經過最高權力機關三分之二人數通過批准才能修改,這表現對憲 法特別尊重。憲法的效力比普通法的效力要大的多,如普通法和憲法有牴觸的話,有效力 的就是憲法,而不是普通法。普通法是為憲法服務的,一切法律和法令的制定,不管內容 和形式如何,都能從憲法中找到根據,所以說他是根本法。

二、進一步提高群眾政治法律思想的教育工作

憲法公布後,全國人民都要熱烈展開討論,群眾的政治法律思想將大大提高,這需 要我們做許多工作才有可能。我們黨很重視這方面的工作,做了很大努力,已獲得了很大 的效果。我們黨領導工人階級、勞動人民進行的中國革命,如果沒有政治思想工作是不能 成功的。革命勝利的本身就大大地提高了群眾的政治覺悟,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抗美 援朝以及「三反」、「五反」、民主改革、思想改造等運動,把一向拋在政治以外的群眾 都發動真情為了,他們都積極起來參加運動。我們黨為了進行政治教育,曾經開辦了各種 黨校、團校,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辦了幹部學校和訓練班,此外還在社會上大量開辦群眾 性識字班、冬學,大、中、小學校在勝利後也有很大發展,其中,政治課從來沒有被忽視 過。人民革命大學在政治思想教育方面,為我們培養了許多幹部,當時起了很大作用。我 們還有報紙、雜誌、電影、戲劇、廣播器、通訊社等,也都是為了向群眾進行政治教育的 工具。所以一般說我們對群眾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是好的,有很大成績的。特別是去年冬天 對總路線的宣傳,是普遍深入的,推動了農民互相合作的組織和手工業的合作化,便利了 統購統銷任務的推行,群眾政治覺悟大大的提高了。群眾覺悟的提高,表現在我們黨領導 的各種運動都是依靠群眾而勝利完成了任務。群眾政治意識的提高,對群眾政治法律思想 的提高這是很便利的。列寧說過,法律是政治手段,就是政治。列寧的意思是針對着那種 認為法律是超政治和與政治對立的人說的,但法律有他本身的範疇,不能說我們把群眾的 政治意識提高了,就等於提高了群眾的法律意識,這裡是有差別的,這種差別是必要的, 混淆起來是有害的。

三、 培養群眾的政治法律思想工作中的幾個問題

(一) 培養群眾守法思想

共同綱領第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有保衛祖國,遵守法律,遵守勞動 紀律……的義務。」憲法草案也有這樣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 法律,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培養群眾守法思想在過去思想鬥爭中,占一定的 位置,今後也還是占相當重要的位置。講到培養群眾守法思想,我們必須考慮到目前群眾 的法律觀念實際狀況是怎樣的。我國勞動人民一般的說,對過去一切國政都是抱着極端仇 恨和不信任的心理,這個心理是可以理解的,列寧曾經說:「千百年來國家都是壓迫人民 和掠奪人民的衝壓機,他給我們留下了這種遺產,給群眾們對國政留下了極端仇視和不信 任的心理,克服這種心理是非常困難的任務,這一個任務只有蘇維埃政權才能勝任,就是 連蘇維埃政權克服這種困難也須要長久的時間和表現極大的堅毅精神才能完成。」照列寧 的說法就是用我們的政權去克服這種困難,也是不容易的,也非短時期就能完成的。勞動 人民的革命不是以任何的法律為根據的,這也是列寧的說的話。列寧曾經說,群眾爭取自 由和平,實現這種自由不根據任何法律,也不受任何限制。就是說我們革命不是依靠任何 法律起來和完成的。現在我們人民掌握了自己的政治和建立了自己的秩序,那種心理使他 轉變那需要相當長的時間。革命勝利後,人民建立了自己的政權,廢除舊法,制定了新 法,這是完全必要的,過去的舊法律是壓迫人和剝削人的法律,是便利統治者剝削掠奪人 民的,必須否定。我們在革命勝利後,進行了幾次大規模的革命運動,這些運動革命意義 是偉大的,推動了各項工作,但是否有副作用呢?是有的,當每一個運動起來之後都有副 作用。我們中國也有過一種法律,如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是總結了我們幾十年的鬥爭 經驗,共產黨在一九二七年以後進行土地改革的經驗,而且在全國三分之一的地區已進行 了土地改革,把這些經驗總結起來,才制定了土地改革法,是不是把土地改革法研究好後 才動手土改呢?不是的,如果那樣也動不起來。因此,一種運動起來之後,首先放手把群 眾發動起來是必要的,如果我們用法律把群眾限制起來,不放手發動群眾,運動是起不 來,運動就沒辦法進行,象我們這樣大的國家,土改不發動群眾,讓他們自己起來進行, 結果上邊下命令,下面形式執行,那將成為什麼樣子呢,就可能是地主自己的那裡搞。大 規模運動以後,副作用是什麼呢?每個運動都死過人,為什麼死人呢?群眾運動有一種威 力。為什麼有副作用我們還搞運動呢?因為沒有運動,群眾就發動不起來。群眾起來以 後,運動形成一些規律,總結這種規律,就形成了法律,法律是群眾運動創造的,而不是 依靠法律創造群眾運動。群眾的大規模運動的副作用以後,要使群眾守法是有困難的,目 前我們培養群眾守法思想這個工作是很迫切的。

我們現在來看看國際國內形勢,我們中國還處在帝國主義包圍中,主要是政治上的 包圍,國內反革命分子經過鎮壓反革命運動,反革命分子的表面力量基本上剷除了,但尚 未清除乾淨,資產階級在我們統一戰線中還是有地位的,小資產階級象汪洋大海包圍着我 們,農民個體生產還相當大,我們工人階級隊伍尚不純潔。帝國主義的包圍,反革命的存 在對我們有着什麼意義呢?他們破壞我們是必然的,他們要破壞我們的事業和我們的法 律,他們知道公開的干是不行的,於是隱蔽,鑽空子,利用我們法律的不完備,利用我們 工作上的弱點和缺點,特別是利用我們的麻痹大意,搞合法鬥爭,進行各種破壞活動。如 群眾不守法,就給敵人破壞活動開了一個方便之門,如果 群眾守法,敵人即無空可鑽。 群眾守法,更便利國家的司法機關用法律這個武器對付反革命分子現在有資產階級存在, 我們的國家對資產階級的政策是利用、限制、改造政策,所謂利用、限制,歸根結底還是 改造,改造即把資產階級生產納入國家資本主義軌道。要把他們納入軌道,他們是否願意 呢?所謂國家資本主義有三個形態:加工訂貨、包購包銷、公私合營。就說低級形式吧, 加工訂貨,資產階級在困難時是歡迎的,但一到市場好轉時,他就不願意了。當然這是一 部分資本家,不是全部資產階級。至於包購包銷,有願意的,還有不願意的。至於公私合 營願意的少,不願意的多。對資產階級社會主義改造,有一部分願意走國家資本主義道 路,有一部分不願意,更有一部分堅決反對走國家資本主義道路,有的破壞機器,整一下 工人,甚至殺害幹部,公開進行反革命活動。就拿很願意的來說,是不是很服服貼貼呢? 走公私合營道路好不好呢?有個資本家說:「好是你們的,不好是我們的」。所以現在利 用和反利用,限制和反限制,改造和反改造進行着鬥爭,這種鬥爭形式是很複雜的。走國 家資本主義道路是資產階級和平走社會主義唯一的出路。我們要求他們愛國守法,有些資 本家說:「愛國容易,守法難」,「愛國有心,守法無術」。由此可見,要資產階級守 法,不是很容易的事,是有困難的,要作許多工作才有可能。

小資產階級象汪洋大海包圍着我們,這有什麼意義呢?就是說小農個體經濟還占優 勢,這個優勢在一年一年的轉變,生產落後分散,訂一個什麼東西限制他們一下,他們是 不願意的。在解放以後,農民分到土地,不交地租了,生活比以前改善了,但是自發勢力 起來了。農民要求什麼東西呢?要求確保私有財產,要求四大自由,要求借貸、貿易、買 賣出租土地、僱傭自由,這是自發勢力的抬頭是不願嚴格遵守法律的表現。國家對私有財 產是否保護呢?是保護的,共同綱領上規定國家對私有財產是保護的,憲草上規定的也 有。什麼是確保呢?那就是要我們國家把私有財產者永遠保持下去,這是與我們國家的立 國基本精神不相容的。所謂四大自由,這就是向資本主義發展的一種口號,向富農發展, 那就是要求我們國家把私有制度永遠保持下去,這是與我們國家立國的基本精神不相容 的。所謂「四大自由」現在是不是並沒有自由呢?是有自由的,但不是沒有限制,不能允 許高利貸無限制地剝削農民;貿易自由是允許的,但糧食及其他經濟作物要由國家統購; 出租土地的現象是存在的,但不允許大量出租;土地買賣在法律上是未禁止的,但也不是 不加以限制的;農村中僱傭也有自由,但也受限制。農民提出四大自由,二大要求,顯然 是不願意限制,嫌限制不好。我們對農業、手工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號召他們參加互助 合作運動,直接或間接的幫助他們,使農民和手工業者逐步形成集體生產,逐步改變他們 的生產方式,生產力才能提高,才有可能大量地、普遍地改進生產工具,才能把生產力提 高到應有的水平,使改善生活有真實的基礎,才能最後使農民、手工業者擺脫貧困。而且 只有如此才能使其成為國家經濟的組成部分。農民、手工業者加入互助組、生產合作社必 須守組規、社規的約束,即必須守法。國家採取各種方法勸導和幫助他們,走向互助合作 時,必須要靠他們自覺自愿,任何強迫命令都是極端錯誤的。國家對單幹的農民和個體生 產的手工業者不歧視,或不理睬他們,亦應扶助他們並引導他們走向互相合作,這是為了 他們的長遠利益。

工人階級在我們國家是處在領導地位的階級,培養他們守法是很重要的,工人隊伍 組織成份是不純的。為什麼不純呢?是因為我們過去生產力不高,生產不發達,產業工人 少,隨着工業的發展,工人數量增加很多,有的增加了一倍,來源很多,不是全部從農村 中來的,還有許多不純分子混入工人階級隊伍,這是事實。如基建隊伍有很大發展,中間 就混入了不少反革命分子。這種情況就大大影響了工人階級的守法思想,使我們對工人階 級進行守法教育遇到很大困難。真正的工人階級是守法的,因為他們已成為國家主人翁, 但因他們內部不純,中間的一些人甚至不純到是反革命,國家規定的法律,這些人就要進 行破壞、煽動,歪曲解釋我們的政策。工人階級在領導改造其他階級的同時也改造了自 己,教育工人守法,首先應清除潛藏在工人隊伍中的反革命分子,要教育工人遵守勞動紀 律和操作規程,不遵守,對國家經濟建設危害很大。鞍山工人缺勤率差不多到十分之一, 相當一萬人停止生產一個月。不遵守操作規程,不僅會損害機器、損害生產,甚至要損害 自己和其他工人的生命。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在一九三二年指出過,革命 法制是鞏固無產階級專政,保護工人和勞動者利益,及與勞動階級敵人富農、投機倒把的 資產階級、暗害分子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特務機關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之一。這就是說國家 法律是保衛工農階級利益的,工人階級也一定要遵守國家法律。

(二) 要群眾守法,首先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守法,機關首長更應以身作則, 我們國家機關首先和工作人員必須對國家法律的嚴肅性有充分的理解。

憲法草案中有一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從憲 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憲草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 關,這就是說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規才能叫做法律,法律內容必須是全國人民 的共同意志。全國最高權力機關通過這樣的程序才能制訂法律,而頒布法律是主席的權 利。法律的意義是重大的,通過它、頒布它的手續是慎重的。憲草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法令,法令有些是有法律效用和法律性質的,但也有一些還 不能起法律的效用和具有法律的性質。我們過去對法律、法令認識是不夠清楚的。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華全國總工會頒布了兩個暫行辦法和一個暫行規 定:「關於勞資關係暫行處理辦法」、「對於私營工商企業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合同的暫行 辦法」、「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暫行規定」 等,三個名義上不是法律,但實際上是 法律性質的文件;兩個暫行辦法都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並都規定了其解釋、修改權在 軍管時期歸軍管會,軍管會結束後歸人民政府;第三個暫行規定中也規定了自公布之日起 實行,其解釋和修改權屬於人民政府。工會是工人階級自己的組織,是我們國家最有權威 的社會團體,但社會團體是國家組織的基石,是不能代替國家機關,是無權發布法律性質 的文件的。

一九五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是經政務院批 准公布的,這一文件的公布,通常是應該經過政務會議討論通過,但沒有這樣作,在手續 上是有欠缺的。總工會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布的「關於勞動爭義解決程序的暫 行規定」第十條最後一句和政務院的規定的第七條的最後一句都提到了「否則,仲裁決定 即有法律效力」,總工會把他們所公布的暫行規定是當作有法律效力的,作為法律來公布 都應經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或主席批准,才能算是完備的手續,但沒有經過。我是政務 院負責人之一,當時政務院這樣的對法律的嚴肅性認識不足,我是有責任的。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把截止去年年底的各項法律、法令作了一次審查,發現經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的法律、法令,問題就較少;政務院各委各部,以及各地政府頌 布的暫行辦法中問題較多。有的機關自己頒布了法令,自己都忘記了,政務院在一九五一 年二月二十六日公布了勞動保險條例,但在同年的十月二十六日卻又規定了應該參照勞動 保險條件草案執行。財委也有這樣的例子,關於基建撥款的暫行辦法,他們在一九五二年 八月十四日已經頒發實行了,但在一九五三年三月十四日,又通知各地參照頒布前的草案 執行,把已經頒布的法令忘了。也有上下級規定不一致的。如政務院批准公布的海關法和 中財委的私鹽查緝處理辦法有不一致之處,中財委規定查獲私鹽要交鹽務處處理,而海關 法卻規定送法院處理。中央各部門和下級機關的條條塊塊也有問題,各地在同一時間、同 一性質的問題上規定不一致,各大區的金融管理暫行辦法各有一套,相差很遠,廣州規定 帶五兩金子不算犯法,東北規定帶一兩金子就犯法。有的法令修改頻繁,中央貿易部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公布的貿易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到同年九月十一日、十月十二日又分別作 了修改,即在六個月中修改了四次,一個月內連改了三次,甚至隔一天就修改了一次。另 外地方政府辦公廳修改地方政府頌布的法令,此例也見之於東北,東北人民政府辦公廳修 正東北人民政府公布的「東北區國營企業固定資金暫行管理規程」。上述雖是個別現象, 並已糾正,但不能說是對法律的嚴肅性有充分理解的表現。檢察署,監察委員會本身機構 不健全,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憲法公布後應該健全起來,這些機關對國家機關的各項法 令的審查暫時還照顧不到,要消除國家機關工作中發布文件混亂和不統一的現象,首先要 國家機關首長和工作人員對法律嚴肅性有充分了解。

不理解法律嚴肅性的另一種表現是對法律武器用之不得當,法律雖然是上層建築, 但對摧毀社會舊基礎,鞏固新基礎有頗大作用,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懲治敵人,保衛自己就 無形中削弱了國家權力的作用。這從兩方面表現出來:一方面沒及時把人民的意志用法律 表達出來。今天我們要制訂較完備的刑事法典是有困難的,但還沒有刑事指導原則和刑 訴、民訴、制訂這個還是有可能的,沒有作,是不會總結工作經驗。截止目前,法院受理 各種案件八、九百萬件,內刑事案件約占三分之一,近三百萬件,這麼多案件,判處應該 說是積累了不少經驗的,但直到現在才着手進行,沒有及時地把下邊的經驗提高總結出 來。另一方面表現在我們對法律不知道很好運用,對法律不好好研究。江蘇松江一個審判 員審理一個犯五毒的不法資本家時,資本家引用我們的法令狡辯,使我們的審判員感到不 知所措,無法定案,竟從後門溜之乎也,成為一個笑話。又如我們有徵收條例,但我們的 徵收人員卻經常為敵人問倒,遇到棘手的人毫無辦法,因他們不很好學習。有的執行法庭 工作人員怕犯強迫命令的錯誤,對於法律的強制性認識不足,不敢強制執行,損害了法院 的威信,這樣的事例很多。又如對罪犯判刑是為了教育?還是為了懲較?亦弄不清楚,我 們說,在教育別人不要犯法的意義上講是教育的方面,但對犯罪者本人不判刑就談不到教 育。對各種建設中發生的事故,我們把它分成政治事故、責任事故、自然事故當然是必要 的,發生事故後,首先注意對政治事故的追查也是好的,但一聽說不是政治事故就鬆了 勁,對責任事故不去追究,說成是缺乏經驗,麻痹大意造成的,只是批評教育,最多降職 處分,認為懲罰、判罪是太重了,致使有許多責任事故成為無責任事故,自然事故就更不 用說了。這是各種工作部門很普遍的現象。航運部門到現在僅長江一線即發生各種事故八 百十九起,損失達一百餘億元,死了三十多個人,只三件受刑事處分,判處了五人,責任 事故從來沒判過人。上海一個港口去年中應收貨物少了二千零四十八件,同時卻多了三千 三百十三件,責任事故多得很,不嚴肅處理,他們說:「責任由我負,錢由國家出」。又 如對強姦幼女案件,卻認為是生活中的小事,馬馬虎虎了事,天津一區聯合小學前校長賈 松齡一九五二年初曾淫褻女生八名,家長控告後,僅給以降職處分,仍留原校當教師,家 長極為不滿,同年八月該校又發生教導主任強姦女生事件。武漢市流氓羅顯文解放前曾強 奸七個幼女,解放後又強姦七個幼女,罪大惡極,民憤極大,只判他十五年徒刑而不徒死 刑。廣州市七擒七縱的慣竊馮廣義,於第八次就捕後也只判了三年徒刑。也有掌握政策不 穩的現象,如鎮反中可捕可不捕,可殺可不殺的,捕殺了一些,甚至個別有錯殺的。也有 應該寬的卻判嚴了,北京一對夫妻吵架到法庭把妻子押了一個月,結果人家說我們不吵 架,好了。也有一部分工作人員對革命有些貢獻,卻背了包袱,驕傲自滿,不把法律放在 眼裡,自以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以說,並不是說有了法律就能一切問題都解決了。

(三)加強培養法律工作者,應該是培養法律思想工作方法的迫切任務之一。

過去我們在國民黨統治區,在馬列主義旗幟下,不論是搞政治經濟學、哲學、史 學、文藝學等都占領了一定陣地,不管是在大學講座上、文壇上,公開的和秘密的出版書 籍和雜誌,演過戲劇、電影和音樂,各方面都有擁護新民主主義的故事出現,但是根據馬 列主義研究法律的,在蔣介石反動統治時期沒有站腳立足之地。青年黨的領袖張群勛是舊 中國研究法律的權威,但他從來沒有看過蘇聯的憲法。青年黨是國家主義者,但什麼是國 家呢,他們也沒研究過。在大學法律系,蘇聯的憲法沒列入講壇,市場也沒有蘇聯的法律 書籍出售,同時我們的重慶新華書店也只有一本蘇聯的憲法。

在解放區,法律思想工作方面的成就也不顯著,因為當時主要是打仗,不能在這方 面着手。勝利後,學過法律的人參加革命後大都擔負了其他工作,只有少數人參加了政法 工作,他們又忙於日常事務。全國解放後,政府接收一大批舊的法律工作者、教授和司法 人員、律師等,他們學的是舊的法學,資產階級的那一套,他們中間有些人很自負,認為 有專門知識,國家搞法律離不開他們。我們當時給他們的東西也不多,只有共產黨宣言、 新民主主義論。但經過思想改造後,他們覺得他們的市場沒有了,他們絕大多數表示願意 學習,但究竟學了多少呢?還要在工作實踐中加以證明。在法律方面的書籍多了一些,這 要感謝人民大學法律系和法制委員會編譯室,他們翻譯了一些書。列寧說,社會主義是個 科學,所以說他是科學,是用科學的態度對待他。假如把馬列主義的書籍看了就認為懂 了,那是值得考慮的。中國歷史上有個詩人王世禎記載:唐太宗時有個善彈琵琶的,但當 時有個人比他彈的更好,唐太宗叫彈的更好的教那個彈的好的,但那個彈的更好的說,需 他不近樂器十年,讓他把舊的都忘掉了以後再教他,後來彈的好的十年不近樂器而後向彈 的更好的學習,結果學的更好。今天學習馬列主義也要把舊的丟一下,馬列主義是實踐中 證明的科學,若想學好他,必須先把舊的東西丟掉,不能在腦筋里存有舊的東西,又添進 去新的東西,便認為懂得馬列主義,那是學不好的。我們自己幫助這些教授學習的責任, 還沒盡到,學校應多接收他們工作和演講,在教育方面又能起積極作用,這一種力量還沒 動員起來,這是應該注意的一個方面。培養幹部的機關訓練班多,正規的學校少,目前訓 練政法工作者的學校數目趕不上戰前的六月之一,現只有八個,戰前是五十四所。人民大 學較好,北大法律系尚待恢復,東北、武漢的情況還不清楚。今年都不願接收學生,這種 情況可以想到,現在各學校一致的呼聲是教授缺乏,教材不充實。招收學生的情況如何 呢?高等教育部的計劃第一個五年計劃分配給政法方面的學生只一萬名,還不到招生總數 的百分之零點一,今年分配給二千人,但今年高中畢業的學生,還不夠大學招生的需要, 因此各學校都要按比例減少。但另一方面各地政法學校對這一萬名學生,還表示接收不 了,這是個矛盾;同時,已經入學的學生又有些不安心學習,要求轉學,北京政法學院去 年就有一、二十個要求轉學,這是學校和學生方面的情況。我們需要的有多少呢?縣以上 政府共需要六千,多人到七千人,當然現在已有些在職的,但他們的法律常識還待考查。 各級行政部門現有四萬多人,憲法實施後,這些人是不夠的,需要增加。法院只有三萬 人,憲法實施後,需要五萬到六萬人。檢察署將來需要三萬人,現只有五千餘人。監委現 有一萬八千人,將來需都設立起來,尚缺一萬多人。憲法公布後,被告要辯護人,現在還 沒有,將來每個法院至少要有一個(至少需要一個),大城市每個法院一個還不夠,全國 大概需要幾千到一萬人。公證人已設一百七十四處,將來的大城市和大的生產單位都需 要,但空間需要多少,現在還估計不到,但是必要的。公斷處現在尚未設立,根據經濟建 設的發展,將來非有不可。法醫現在也還沒有,只有上海有,雲南的案子還得送到上海去 檢驗,這種需要不是很多,但也是非有不可。監獄現歸公安部門管理,但管理監獄的一般 人也要有法律知識。監獄和看守所在一起很不妥當,每個法院都得有看守所,放置尚未判 刑的犯人,是非有不可的。中等政法學校也要辦,因只靠高等政法學校五年培養一萬人無 論如何也不夠。憲法公布後,中等學校需要憲法講師,現在中等學校六千多個,需要講師 六千多個,有的學校一個講師還不夠用。法律宣傳員,假如一個行政村一個,需二十幾萬 個,政府各部、社會團體還需要法律室,出版總署還要我們組織法律出版社。這些都需要 法律工作者,而且是大量的需要,約需十萬左右。有些事不能不考慮到將來的發展,否則,事到臨頭準備不及了。

再談一下法律思想工作另一方面的問題。

法學在我國還未登上科學之門,我們科學院裡還沒有法律研究員,法律是不是科學呢,在中國還是個問題,目前專門的法律書籍還很少,報紙、雜誌根據馬列主義評論我國 法律的文章還很少。專門研究法律的刊物五月份才出了一個創刊號。這主要由於我們法律 部門努力不夠,至於報紙、雜誌、出版社都是願意為我們服務的,我們今後應更加努力, 利用這些機關對我們的幫助。

全國解放後,全國法律工作究竟是進步了呢還是退步了呢?是進步了提高了。但這 方面的發展應該說遠遠落後於客觀的要求。憲法公布後,我們將發現我們落後於客觀要求 的情況更大了。

今天的講話,對法律思想工作方面的成績講的很少,缺點講了較多,這是否說我們 沒有成績呢?不是的,我們是有成績的,因為今天是對我們自己講話,為了能夠推動工作 前進,所以才這樣講的,這也是我講話的特點。

估計憲法公布後,全國一定發生個大高潮,因此應該把我們的政法思想工作在群眾 中大大提高一步,但這也還要靠我們工作中的努力。

今天的講話,僅根據我自己接觸的範圍,未經過討論,可能有錯誤之處,請給予指正。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