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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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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9號
2018年6月11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9號

為了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方便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的要求,稅務總局決定壓縮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時間。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當日辦結:

(一)納稅人的辦稅人員、法定代表人已經進行實名信息採集和驗證(需要採集、驗證法定代表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範圍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二)納稅人有開具增值稅發票需求,主動申領發票;

(三)納稅人按照規定辦理稅控設備發行等事項。

二、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主要包括發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初始發行、發票領用等涉稅事項。

三、稅務機關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髮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範圍內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

四、各省稅務機關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辦理時限、辦理方式和辦理流程,儘可能實現稅控設備網上購買,並做好壓縮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時間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符合條件的新辦納稅人及時、順利地領用增值稅發票。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區,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區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1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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