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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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2018年4月4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4號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簡化辦稅程序,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就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關於同期資料準備及提供要求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依照規定需要準備主體文檔的企業集團,如果集團內企業分屬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管轄,可以選擇任一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主動提供主體文檔。集團內其他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主體文檔時,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集團主動提供主體文檔情況後,可免於提供。

本公告所稱「主動提供」是指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前企業提供主體文檔的情形。如果集團內一家企業被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並已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主體文檔,集團內其他企業不能免於提供主體文檔,但集團仍然可以選擇其他任一企業適用前款規定。

二、收到企業主動提供主體文檔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企業集團內各企業均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管轄的,收到主體文檔的主管稅務機關需層報至省稅務機關,由省稅務機關負責主體文檔管理,統一組織協調,按需求提供給集團內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使用。

(二)企業集團內各企業分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管轄的,收到主體文檔的主管稅務機關需層報至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主體文檔管理,統一組織協調,按需求提供給集團內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使用。

三、本公告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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