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杭州地鐵湘湖站「11·15」坍塌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的通報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浙江省監察廳
杭州地鐵湘湖站「11.15」坍塌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

作者:浙江省監察廳
2010年2月10日

2008年11月15日下午3時15分,正在施工的杭州地鐵湘湖站北2基坑現場發生大面積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傷(截止2009年9月已先後出院),直接經濟損失4961萬元。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或指示。省委、省政府和杭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及相關領導先後趕到事故現場,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有關領導先後到事故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工作。省政府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嚴格按照有關程序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成立了事故調查指導小組,指導我省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為確保事故原因分析和結論的科學性和客觀公正,調查組聘請了省內外建築設計、地質勘察、工程施工、岩土研究等方面專家組成事故原因技術分析小組,對北2基坑施工建設過程中勘探、設計、施工程序、設備材料、土性等要件進行技術分析。經過對湘湖站北2基坑施工現場反覆勘察,查閱、分析大量有關技術資料,對相關人員調查取證,並通過一系列探測、檢測、試驗和驗算,形成了《杭州地鐵湘湖站「11·15」基坑坍塌事故技術分析報告》以及《岩土工程勘察調查分析》等9項專項調查分析報告,在此基礎上,又專門組織國內相關權威專家,對《杭州地鐵湘湖站「11·15」基坑坍塌事故技術分析報告》進行了評審。省級有關部門多次向國家有關部門匯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對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工作作了批覆。省委、省政府和杭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事故調查工作,多次專題聽取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情況匯報。

現查明。杭州地鐵湘湖站北2基坑坍塌,是由於參與項目建設及管理的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中鐵四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鐵四局設計研究院,浙江大合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浙江省地礦勘察院,北京城建設計研究總院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同濟工程項目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方面工作中存在一些嚴重缺陷和問題,沒有得到應有重視和積極防範整改,多方面因素綜合作用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施工單位(中鐵四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違規施工、冒險作業、基坑嚴重超挖;支撐體系存在嚴重缺陷且鋼管支撐架設不及時;墊層未及時澆築。監測單位(安徽中鐵四局設計研究院以浙江大合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名義,實為掛靠)施工監測失效,施工單位沒有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公安、檢察機關依法對涉嫌犯罪的10名事故責任人立案偵查,所有案件已偵查終結,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他們分別是杭州地鐵湘湖站項目部常務副經理梅小峰、杭州地鐵湘湖站項目部總工程師曹七一、湘湖站項目部質檢部長盧光偉、監測單位湘湖經理部監測人員洪祥、監測單位湘湖經理部負責人侯學、中鐵四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杭州地鐵湘湖站項目部經理方繼濤、項目總監代表蔣志浩、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駐湘湖站代表金建平、杭州市建築質量監督總站副站長余建民、杭州市建築質量監督總站科長包振毅。

經省政府研究並報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同意,杭州市監察局已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5名人員給予政紀處分,分別是給予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丁狄剛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邵劍明行政記過處分;給予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朱春雷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長李輝煌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杭州市建委副主任裘新谷行政警告處分。按幹部管理權限,由國務院國資委責成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6名人員,即中鐵四局集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張河川,中鐵四局集團總經理許寶成,中鐵四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焦傑,中鐵四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王衛,中鐵四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姚松柏,安徽中鐵四局設計研究院院長張文祿,分別給予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記大過、行政撤職等處分。

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對杭州地鐵一號線沒有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實施,對杭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監督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鑑於其在另案中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本案不另作政紀處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由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向其上級主管部門作出深刻檢查;由杭州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監察廳

2010年2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