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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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蒙特利爾
1987年12月10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本議定書各締約方,

  作為《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的締約方,

  銘記着 它們根據該公約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使其免受足以改變或可能改變臭氧層的人類活動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認識到 全世界某些物質的排放會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變臭氧層,對 人類健康和環境可能來不利影響,

  念及 這些物質的排放對氣候的可能影響,

  意識到 為保護臭氧層不致耗損所採取的措施應依據有關的科學知識,並 顧及到技術和經濟考慮,

  決心 採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全球排放總量的預防措施,以保護 臭氧層,而最終目的則是根據科學知識的發展,考慮到技術和經濟方面,並銘記發展中國家 的發展需要,徹底消除此種排放,

  認識到必需作出特別安排,滿足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額外的資金和取得有關技術, 同時所需資金款額可以預估,且此項資金將大大提高全世界處理科學上斷定的臭氧消耗及其 有害影響問題的能力,

  注意到 國家和區域兩級上已經采 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預防措施,

  考慮到 必須在控制和削減消耗臭氧層的物質排放的替代技術的研究、開 發和轉讓方面促進國際合作,特別要銘記發展中國家的需要,

  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1條 定義[編輯]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

  1.「公約」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過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2.「締約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說明,是指本議定書的締約方。

  3.「秘書處」是指公約秘書處。

  4.「控制物質」是指本議定書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載單獨存在的或存在 於混合物之內的物質;除非特別在有關附件中指明,它應包括任何這類物質的異構體,但不包括製成品內所含任何此種控制物質或混合物,而包括運輸或者儲存該物質的容器中的此種物質或混 合物。

  5.「生產量」是指控制物質的生產量減去待由各締約方核准的技術所銷毀的數量之 後再減去 完生用作其他化學品製造原料的數量後所得的數量。再循環和再使用的數量不算作「生產量 」。

  6.「消費量」是指控制物質的生產量加上進口量減去出口量之後所得的數量。

  7.生產、進口、出口及消費的「計算數量」是指依照第3條確定的數量。

  8.「工業合理化」是指為了達成經濟效益或應付由於工廠關閉預期出現的供應短缺 而由一個締約方將其生產的計算數量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另一締約方。

第2條 控制措施[編輯]

  1.已訂入第2A條中。

  2.由第2B條取代。

  3.由第2A條取代。

  4.由第2A條取代。

  5.任何締約方,倘其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低於25千噸,為了工業合理化的目的,得將其生產中超過第1、3和4款規定限額的部分轉移給任一締約方,或從任一締約方接收此種生產,但這些締約方生產總共的計算數量不得超過按照本條規定的生產限額 。此種生產的任何轉移應通知秘書處,通知時間不得遲於轉移的日期。

  5之二.非按第5條第1款行事的任何締約方,可在任何一個或多個控制期間轉移給另一締約方第2F條所規定的消費計算數量的任何部分,只要轉移其消費計算數量中一部分的締約方的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在1989年沒有超過人均0.25公斤,且有關締約方的合計消費計算數量不超過第2F條規定的消費限額。此種消費的轉移應由每一個有關締約方通知 秘書處,說明轉移的條件及其適用的期間。

  6.非按第5條行事的任何締約方,如果擁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築或已訂約建築的、亦是國家立法於1987年1月1日以前規定的、生產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的設施,可將此種設施的生產量加於其1986年此種物質的數量,以便決定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條件是此種設施必須於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築完成,其生產量亦不使該締約方控制物質的年人均 消費量超過0.5公斤。

  7.根據第5款的任何生產轉移或根據第6款的任何生產增加均應通知秘書處,通知時間不得遲於轉移或增產日期。

  8.(a)作為公約第1(6)條內規定的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成員國的任何締 約方,可以協調 聯合履行本條及第2A至2H條內規定的關於消費的義務,但其總共消費的計算數量之和不得超 過本條及第2A至2H條規定的數量。

   (b)參與任何此種協議的締約方應於協議內規定的減少消費量日期以前向秘書處報告協議內容。

   (c)此種協議必須在該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及該組織的所有成員國都是本議定書的締 約方且已將其執行辦法通知秘書處的情況下方能生效。

  9.(a)根據依照第6條作出的評估,締約方可以決定是否:

    (i)附件A、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所載的消耗臭氧潛能值應予調整,如果是的話 ,此種調整的範圍、數量及時間應為何;

    (ii)控制物質的生產量和消費量應做進一步的調整和減少,如果是的話,此種調整的範圍、數量及時間應為何;

   (b)關於此種調整的提議應由秘書處於擬議通過該提議的締約方會議至少六個月之前通知各締約方。

   (c)在採取此種決定時,各締約方應儘可能以協商一致方式達成協議。如果為謀求協商一致盡了一切努力而仍未達成協議,則最後應由占出席並參加表決的按第5條1款行事的締約方多數票以及出席並參加表決的非按該條款行事的締約方多數的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以三分 之二多數票通過此種決定;

   (d)此種決定應對所有締約方具有拘束力,並應立即由存放機構通知各締約方。除非決定中另有規定,此種決定應於存放機構發出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後生效。

  10.根據依照本議定書第6條作出的評估,並依照公約第9條規定的程序,各締約方可以規定:

   (a)是否有任何物質,如果有的話,哪些應增入本議定書任何附件,哪些應予刪去;

   (b)應適用於此種物質的控制措施的體制、範圍及時間;

  11.雖有本條及第2A至2H的各項規定,各締約方可以採取比本條及第2A至2H條所規定的更為嚴厲的措施。

  各項調整的介紹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締約方第二、四、七、九和第十一次會議根據依 照 《議定書》第6條所作的評估,決定通過以下所列對附件A、B、C和E中控制物質的產量和消 費量的調整和削減(此處案文列出了所有各次調整的累計結果):

第2A條:氟氯化碳[編輯]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本議定書生效後第七個月第一天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量。在這個期間結束時,生產一種或數種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這些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不過這種數量可容許超過1986年數量至多百分之十。容許此種增加,只是為了滿足按照第5條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及為了締約方之間 工業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間,其附件A第一類控 制物質的生產和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其1986年這些物質生產和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自1993年1月1日起,這些控制物質的十二個月控制期間應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A 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 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 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 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 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5.每一締約方應確定,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用於滿足按照每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不超過1 995年至1997三年期間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八十。

  6.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用於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類第一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1995至1997三年期間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五 十。

  7.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期間,用於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的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1995至1997三年期間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十 五。

  8.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用於滿 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類第一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 不超過零。

  9.就計算本條第4至8款所述的國內基本需要而言,締約方年度平均生產量的計算包括 它根據2條第5款轉讓的任何生產配額,而不包括它根據第2條第5款獲得的任何生產配額。 

第2B條:哈龍[編輯]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 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6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 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和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 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同一期間內其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 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在2002年1月1日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6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後超出限額部分可等於其1998年至2000三年期 間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用於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 算數量不超過1995年至1997年三年期間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 的百分之五十。

  4.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用於滿足 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內基本需要的附件A第二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 零。

第2C條:其他全鹵化氟氯化碳[編輯]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八十。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八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 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 數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 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一種或數種這些物質的第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這些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在2003年1月1日前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後超出限額部分可等於其1998年至2000三年 期間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八十。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法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4.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用 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類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1998年至2000三 年期間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十五。

  5.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 其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B第一批控制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

第2D條:四氯化碳[編輯]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 其附件B 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 消費量除外。

第2E條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編輯]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三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1989年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 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 B第三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 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 B第三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 消費除外。

第2F條:氟氯烴[編輯]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下列數量之和:

  (a)其附件A第一件控制物質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點八:及

  (b)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六十五。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三十五。

  4.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十。

  5.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 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零點五。但這類消 費應限於維修在該日已經有的冷凍和空調設備。

  6.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

  7.自1996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盡力確保:

   (a)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的使用應限於尚無其他環境上更適宜的替代物質或技術可供採用的情況;

   (b)除為了保護人類生命或人類健康的罕見情況外,使用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不應用超出附件A、B和C所列控制物質目前的使用範圍;

   (c)除為了滿足其他環境、安全及經濟上的考慮外,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的選用應是為了使臭氧的消耗減至最低限度。

  8.生產一種或一種以上此類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 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以下兩個數字 的平均數;

   (a)其1989年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同期1989年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點八的總和;

   (b)其1989年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同期1989年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點八的總和。

  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 , 超出部分至多為以上界定的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

第2G條:氟溴烴[編輯]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第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 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同一期 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本款應予實施,但締

  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 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第2H條:甲基溴[編輯]

  1.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 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量。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 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1999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 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七十五。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1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 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 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三十。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三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5.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 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在2002年1月1日前至多為期1991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此後超出部分可等於其1995年至1998年三年期間用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 E 控制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 而允許的生產量和消費量除外。

  5之二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 其用於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國內基本需要的附件E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5年至1998三年期間於滿足國內基本需要的此類物質的年度平均生產量的百分之 八十。

  5之三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期間,其用於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內基本需要的附件E控制物質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 。

  6.本條下消費和生產計算數量應不包括締約方用於檢疫和裝運前用途的數量。

第2I條:溴氯甲烷[編輯]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在2002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個期間,其附件C第 三類控制物質消費和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方決定為滿足它們議 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數量除外。

第3條:控制數量的計算[編輯]

  為第2條、第2A至2H條和第5條的目的,每一締約方應確定附件A、附件B、附件C或附件E內每 一類物質的下列計算數量:

  (a)生產量,計算方法是:

   (i)將每一種控制物質的每年生產量乘以附件A、附件B、附件C或附件E內所載該物質的消耗臭氧潛能值:

   (ii)就每一類物質,將乘積加在一起;

  (b)進口量和出口量,計算方法與(a)項敘述的方法相同;

  (c)消費量,計算方法是將其按照以上(a)和(b)兩項確定的生產的計算數量加上進口的計算數量,再減去其出口的計算數量。不過,從1993年1月1日起,在計算出口締約方的 消費量時,不應再減去它向非締約方出口的控制物質數量。

第4條:對與非締約方貿易的控制[編輯]

  1. 從1990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 附件A控制物質。

  1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B控制物質。

  1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任何附件C第二類控制物質。

  1之四.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E控制物質。

  1之五.從2004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

  1之六.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內,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附件C第三類控制物質。

  2. 從1993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 附件A控制物質。

  2之二.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後,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件B控制物質。

  2之三.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後,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任何附件C第二類控制物質。

  2之四.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後,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件E控制物質。

  2之五.從2004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

  2之六.自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後,每一締約方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附件C第三類控制物質。

  3. 到1992年1月1日,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含 有附件A控制 物質的產品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後一年內禁 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3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內,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 含有附件B控制物質的產品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 生效後一年內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3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內,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 含有附件C控制物質的產品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 生效後一年內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4. 到1994年1月1日,締約方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 以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製造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的可行性。如果確定可行,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後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種產品。

  4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五年之內,締約方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以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製造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的可行性。如果確定可行,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後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 口此種產品。

  4之三.在本款生效之日五年之內,締約方應確定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進口以附件C第二類控制物質製造但不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的可行性。如果確定可行,締約方應依照公約第10條規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內列出此種產品的清單。未曾依照該程序對該附件提出異議的締約方應在該附件生效後一年內,禁止或限制從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進口此 種產品。

  5. 每一締約方承諾在可行範圍內儘量勸阻向非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出口生 產及利用附件A、B、C和E所列控制物質的技術。

  6. 每一締約方不應為了向非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出口有助於生產附件A、B、C和 E所列控制物質的產品、設備、工廠或技術而提供新的津貼、援助、信貸、擔保或保險方案。

  7. 第5款和第6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可改進控制物質的密封、回收、再循環或銷毀 、可促進發展 替代物質、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於減少附件A、B、C和E所列控制物質排放的產品、設備、工 廠或技術。

  8. 雖有本條的規定,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任何國家如經締約方會議確定充分遵 守第2條、第2 A至2I條以及以本條規定並已按照第7條規定提交數據以為佐證,則可以允許從並對該國作本 條第1至第4之三各款所指的進口和出口。

  9. 為本條的目的,「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一詞,以任何特定的控制物質 而言,應包括尚未同意受當時對該物質生效的控制措施約束的每一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10. 各締約方應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審議是否對本議定書做出修正,以便將本條 的措施擴大適用於與非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就附件C第一類和附件E所列控制物質的貿易。

第4A條:對與締約方貿易的控制[編輯]

  1. 如若一締約方儘管已為履行《議定書》為之規定的各項義務而採取了所有切 實的步驟,但仍未能於適用於該締約方的某一控制物質逐步停用日期之後停止為其國內消費目的、而不是經各締約方商定屬於必要用途的目的生產該物質,則它便應禁止出口經使用過、再循環和再 生的這一物質,但用於銷毀目的的此類物質除外。

  2. 本條第1款應在不影響到《公約》第11條的適用和《議定書》第8條所規定的 不遵守情事程序的條件下予以適用。

第4B條:許可證制度[編輯]

  1. 每一締約方應於2000年1月1日或在本條對其正式生效後三個月之內,以其中 較遲者為準, 建立和實施對新的、使用過、再循環和再生的附件A、B、C和E所列管物質的進出口發放許可 證的制度。

  2. 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但任何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如若決定它不 能建立並實 施對附件C和E中所列管制物質的進出口發放許可證的制度,則該締約方可以分別在2005年1 月1日和2002年1月1日之前暫緩採取這些行動。

  3. 每一締約方應於實行這一許可證制度之後三個月之內,向秘書長匯報有關建 立和實施這一制度的情況。

  4. 秘書處應定期編制並向所有締約方分發已向它匯報了其許可證制度運作情況 的締約方的名單,並將此資料轉交履行委員會審議並向各締約方提出適當的建議。

第5條: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編輯]

  1. 任何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如果在本議定書對它生效之日或其後直至1999年1月 1日止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每年的消費的計算量低於人均0.3公斤,為滿足其國內基本需要應有權暫緩十年執行第2A至2E條規定的控制措施。但須任何對1990年6月29日倫敦締約方第二會議通過的調整或修正做出的進一步修正只有本條第8款規定的審查進行之後才對按照本款行事的締約方 適用,並且這些修正必須依據該審查的結果。

  1之二: 締約方應考慮到本條第8款所提及的審查、根據第6條所作的評估和其他任何有關資料,在1996年1月1日前按第2條第9款規定的程序,決定:

  (a) 就第2F第1至6款而言,對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在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方面應適用什麼基準年、最初數量、控制時間表和淘汰日期;  

  (b) 就第2G條而言,對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在附件C第二類控制物質的生產和消費方面適用哪一個淘汰日期;

  (c) 就第2H條而言,對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在附件E控制物質的消費和生產方面應適用什麼基準年、最初數量和控制時間表。

  2.不過,任何按照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其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 算數量不得 超過年人均0.3公斤,其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量也不得超過年人均0.2公斤。

  3.在執行第2A至2E條所規定控制措施時,任何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應有權使 用:

  (a) 對於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其1995至1997年每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平均值或消費的計算數 量為人均0.3公斤,取其數值較低者作為確定其否其執行關於消費量的控制措施的基準。

  (b) 對於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其1998至2000年每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平均值或消費的計算數量為人均0.2公斤,取其數值較低者作為確定其否其執行關於消費量的控制措施的基準。

  (c) 對於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其1995至1997每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平均值或消費的計算數量 為人均0.3公斤,取兩者中數值較低者作為確定其否其執行關於消費量的控制措施的基準。

  (d) 對於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其1998至2000年每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平均值或消費的計算數 量為人均0.2公斤,取兩者中數值較低者作為確定其否其執行關於消費量的控制措施的基準 。

  4.按照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如在第2A至2I條所規定控制措施義務適用於該 國之前的任 何時候,發現不能獲得充分的控制物質供應,可將此情況通知秘書處。秘書處應即將此項通 知的副本轉送各締約方,締約方應在其下一次會議時審議此事並決定採取何種適當行動。

  5.對於按照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增進其履行義務的能力以遵守第2A至2E和 第2H條所規定控制措施和按本條1之二款決定的載於第2F至2H內的任何控制措施,以及這些締約方執行這些措施,將取決於第10條所規定財務合作及第10A條所規定技術轉讓的有效實行。

  6.按照本條第1款行事的任何締約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秘書處:雖已採取 一切實際可行的步驟,但由於第10條和第10A條沒有充分執行,無法履行第2A至2E條和第2H條所規定的任何或全部義務或按本條第1之二款決定的載於第2F至2H條內的任何全部義務。秘書處應即將該項通知的副本轉送各締約方,締約方應充分考慮到本條第5款,在其下一次會議時審議 此事並決定採取何種適當行動。

  7.在遞送通知到締約方開會對以上第6款所指的適當行動作出決定之前這段時間,或在締約 方會議決定的更長一段時間內,不應對發出通知的締約方引用第8條所指的不遵守情事程序 。

  8.締約方會議應至遲於1995年審查按照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的情況,包括財 務合作的有 效執行和給它們的技術轉讓並對適用於這些締約方的控制措施進度採取可能認為必要的訂正 。

  8之二.根據上文第8款所述審查的結論:

  (a) 就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而言,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為滿足其基本國內需要,有資格 在遵守於1990年6月29日在倫敦召開的締約方第二次會議所通過的控制措施方面延緩十年, 《議定書》中對第2A和第2B條的提法也應做相應調整;

  (b) 就附件B所列控制物質而言,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為滿足其基本國內需要,有資格 在遵守於1990年6月29日在倫敦召開的締約方第二次會議所通過的控制措施方面延續十年, 《議定書》中對第2A和2B的提法也應做相應調整;

  8之三:根據以上第1之二款:

  (a) 每一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應確保,在201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內,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2015年消費計算數量;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每一締約方應遵守第2F條第8款規定的控制措施,並應使用2015年生產和消費計算數量的平均數,作為遵守這些控制措施的基礎;

  (b) 每一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應確保,在204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內,及其後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不超過零;

  (c) 每一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遵守第2G條;

  (d) 關於附件E所列控制物質:

   (i) 每一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應於2002年1月1日遵守第2H條第1款規定的控制措施,並 分別採用其在1995年初至1998年底這一期間內每年生產和消費計算數量的平均數作為其遵守 這些控制措施的依據;

   (ii)每一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應確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 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控制物質的消費和生產計算數量每年分別不超過其1995至1998年的消 費和生產計算數量;

   (iii)每一按本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在201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後每十二 個月期間,其附件E控制物質的消費和生產計算數量不超過零,除各締約方決定允許必要的 生產或消費數量以滿足它們所商定的必要用途外,本款將予適用;

   (iv)本分款規定的消費和生產計算數量不應包括締約方用於檢疫和裝運前用途的數量。

  9.本條4、6、7款所指締約方各項決定的做出應按照在第10條之下做出決定所適 用的同一程序。

第6條:控制措施的評估和審查[編輯]

  從1990年起,其後至少每四年一次,各締約方應根據可以取得的科學、環境、技術和經 濟資料,對第2條、2E條第2A至2H條規定的控制措施進行評估。在每次評估的至少一年以前,各締約方應召開上述有關領域的合格專家組會議,並決定任何此種專家組的組成及任務規定。 專家組應於舉行會議後一年內,通過秘書處向各締約方報告其結論。

第7條:數據匯報[編輯]

  1.每一締約方應在成為締約方之後的三個月內,向秘書處提供關於附件A所列第一 種控制物 質的1996年生產、進口和出口的統計數據;在沒有確實數據時,則提供此種數據的最佳估計 數據。

  2.每一締約方應在議定書所載關於附件B、C和E物質的規定對該締約方各自生效之日起三個 月內秘書處提供有關下列附件中每一種控制物質的年生產、進口和出口的統計數據,在沒有 確實數據時,則提供此種數據的最佳估計數據:

  - 1989年,附件B以及附近C的第一和第二類;

  - 1991年,附件E,

  3.每一締約方應在關於附件A、B、C和E所列物質的規定對該國各自生效的那一年及以後每一 年向秘書處提供附件A、B、C和E內所列每一種控制物質的年產量(根據第1條第5款的定義)統 計數據,並為每一種物質分別提供下列數據:

  - 用作原料的數量;

  - 使用締約方會議核准的技術加以銷毀的數量;

  - 同締約方和非締約方的進出口數量;

  每一締約方應向秘書處提供用於檢疫和裝運前用途的附件E所列控制物質年產量的統計數據 。此種數據應在數據有關年度結束後九個月內提出。

  3之二.每一締約方應向秘書處提供關於其經過再循環的附件A第二類和附件C第一類所列每一種控制物質和每年進口和出口數量的單獨統計數據。

  4.對按照第2條第8(a)款規定行事的各締約方而言,如果有關的區域經濟一體化 組織匯報該 組織與非該組織成員國之間的進出口數據,則本條第1、2、3和3之二款關於進口和出口的統 計數據的要求應視為已經滿足。

第8條:不遵守[編輯]

  締約方應在其第一會議上審議並通過據以裁定不遵守本議定書規定情事及處理被查明不遵守 規定的締約方的程序及體制機構。

第9條:研究、發展、公眾認識及資料交流[編輯]

  1.各締約方應從事合作,在符合其國家法律、規章和慣例的情況下,並特別顧及發展中國家的需要,直接地或通過主管國際機構來促進下述各方面的研究、發展及資料交流;

  (a) 改善控制物質的密封、回收、再循環或銷毀、或以其他方式減少它們的排放的最佳技術;

  (b) 控制物質、含有此種物質的產品及以此種物質製造的產品的可能替代物;

  (c) 有關控制戰略的費用與惠益。

  2.各締約方應個別地、聯合地或通過主管國際機構從事合作,在控制物質和其他消耗臭氧物質的排放對環境的影響方面增進公眾認識。

  3.在本議定書生效後兩年內,及以後每兩年,每一締約方應秘書處遞交一份其依據本條規定進行的活動簡報。

第10條:財務機制[編輯]

  1.締約方應設置一個機制,向按照本議定書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提供財務及技術合作,包括轉讓技術在內,使這些國家能夠執行議定書第2A至2E條和第I條所規定的控制措施以及依據第5條第1之二款決定的第2F至2H的任何控制措施。對該機制的捐款應當是在對按照該款行事的締約方的資金轉讓之外的其他捐款。這個機制應支付這類締約方的一切議定的遞增費用,使它們能夠執行議定書的控制措施。締約方會議應就遞增費用類別的一份指示清單作出 決定。

  2.按第1款設置的機制應包括一個多邊基金。該機制還包括其他多邊、區域和雙邊合作的辦法。

  3.這個多邊基金應:

  (a) 斟酌情形作為贈款或作為減讓性款項,並按照待由締約方通過的準則,支付議定書的遞增費用;

  (b) 提供交換所經費從事下列任務:

   (i) 通過國別研究及其他技術合作,協助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確定其合作需要;

   (ii)有助於技術合作,以滿足所確定的需要;

   (iii) 按第9條規定分發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舉辦講習班、訓練班及其他有關活動,以利於發展中國家締約方;

   (iv)有助於及監測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可取得的其他多邊、區域和雙邊合作;

  (c) 提供多邊基金秘書處事務費用及有關支助費用。

  4.多邊基金應在締約方權力下運作,締約方應決定基金的全盤政策。

  5.締約方應設立一個執行委員會制定並監測具體業務政策、指導方針和行政安排的實施,包括資源的支配,以達成多邊基金的目標。執行委員會應在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或其他適當機構各按其專門領域提供合作和協助下,履行締約方議定的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載明的任務和職責。執委委員會的成員應在按照第5條第1 款行事的締約方和非按該條款行事的締約方享有均衡代表權的基礎上推選,由締約方會議認可。

  6.多邊基金的資金應來自非按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根據聯合國會費分攤款比額表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或在某些情況下以實物和/或本國貨幣作出的捐獻。其他締約方捐款應予以鼓勵。雙邊合作以及締約方決定同意的某些區域合作若符合締約方的決定中載明的條件可在一定 百分比內視為對多邊基金的捐款,但這類合作須至少包括下列要點:

  (a)與執行本議定書的規定切實相關;

  (b)提供額外資金;

  (c)用以支付議定的遞增費用。

  7.締約方應決定多邊基金每一財政時期的方案預算並確定個別締約方對該預算的捐款百分數。

  8.多邊基金項下的資源應在受惠締約方同意下撥付。

  9.在本條下的締約方決定應儘量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如果盡了一切謀求一致意見而仍然未 有達成協議。則這些決定應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的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但須在按照 第5條第1款行事和非按該條款行事的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方兩者中都獲得多數票。

  10.本條所規定的財務機制不妨礙將來就其他環境可能作出的任何安排。

第10A條:技術轉讓[編輯]

  每一締約方應配合財務機制支持的方案,採取一切實際可行步驟,以確保:

  (a) 現有最佳的、無害環境的替代品和有關技術迅速轉讓給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方;

  (b) 以上(a)項所指的轉讓在公平和最優惠的條件下進行。

第11條:締約方會議[編輯]

  1.締約方應定期召開會議。秘書處至遲應在本議定生效後一年內召開第一次締約方會議,如在這個期間適逢召開公約締約方會議,則與其銜接舉行。

  2.其後的締約方常會,除非締約方另有決定,應與公約締約方會議銜接舉行。締 約方的非常會議,應在一次締約方會議認為必要的其他時間舉行,或者應任何一個締約方的書面請求舉 行,但須在秘書處將該項請求轉送各締約方後六個月內至少獲三分之一締約方支持該項請求。

  3.締約方應在其第一次會議上:

  (a)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其會議的議事規則;

  (b)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第13條第2款所指的財務細則;

  (c)設置第6條規定的專家組並確定其任務規定;

  (d)審議並通過第8條所規定的程序及體制機構;

  (e)開始依據第10條第3款制定的工作計劃。[所述的第10條是1987年通過的原本 議定書第10條。]

  4.締約方會議的職責是:

  (a)審查本議定書的執行情況;

  (b)決定第2條第9款所指的調整或削減;

  (c)按照第2條第10款決定應否對任何附件物質清單作出任何添加、增入或刪除並決定有關的控制措施;

  (d)必要時為第7條和第9條第3款所規定的資料匯報制定準則或程序;

  (e)審查按照第10條第2款提出的技術援助請求;

  (f)審查秘書處依據第12條(c)項規定編制的報告;

  (g)按照第6條,評估控制措施;

  (h)視需要審議並通過有關修正本議定書或其附件的提案或有關新附件的提案;

  (i)審議並通過用於執行本議定的預算;

  (j)審議並採取為實現本議定書宗旨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動。

  5.聯合國及其各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以及任何非本議定書締約方的國家, 均可以觀察員身分出席締約方會議。任何組織或機構,無論是國家或國際性質、政府或非政府性質,只要在保護臭氧層有關領域具有資格,並向秘書處聲明願意以觀察員身份出席締約方會議,則除非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出席締約方表示反對,都可被接納參加。觀察員的接納與參加應 遵照締約方通過的議事規則。

第12條:秘書處[編輯]

  為本議定書的目的,秘書處應:

  (a)為第11條所規定的締約方會議作出安排並提供服務;

  (b)收取依據第7條提供的數據,並在締約方請求時提供此種數據;

  (c)根據按照第7條和第9條規定收到的資料,定期編制報告並向締約方分發;

  (d)通知締約方依據第10條所收到的任何技術援助請求,以便利提供此種援助;

  (e)鼓勵非締約方以觀察員身份出席締約方會議並按照本議定書規定行事;

  (f)酌情向此種非締約方觀察員提供以上(c)和(d)項所指的資料和請求;

  (g)履行締約方為實現本議定書宗旨而可能指定的其他職責。

第13條:財務規定[編輯]

  1.實施本議定書所需的經費,包括與本議定書有關的秘書處業務經費,應全部由締約方的繳款支付。

  2.締約方應在第一次會議上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本議定書業務的財務細則。

第14條:本議定書與公約的關係[編輯]

  除本議定書內另有規定外,公約中有關其議定書的各項規定應適用於本議定書。

第15條:簽字[編輯]

  本議定書應於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爾、1987年9月17日至1988年1月16日的渥太華、及198 8年1月17日至9月15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各國及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簽字。

第16條:生效[編輯]

  1.本議定書應於1989年1月1日生效,但屆時必須已有至少占控制物質1986年估計全球消費量三分之二的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至少十一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議定書的文書,同時公約第17條第1款的各項規定亦已履行。如果這些條件在該日尚未滿足,則本議 定書應於這些條件滿足之日以後的第九十天生效。

  2.為第1款的目的,一個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交存的任何文書,應不算作此種組織的成員國交存的文書之外另加的文書。

  3.在本議定書生效後,任何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應於其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書之日以後的第九十天成為本議定書的締約方。

第17條:議定書生效後加入的締約方[編輯]

  在不違背第5條的規定之下,在本議定書生效之日後加入的任何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應立即履行這個日期對本議定書生效之日成為締約方的國家及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適用的 第2條以及第2A至2H條和第4條下規定的全部義務。

第18條:保留[編輯]

  對本議定書不得作出任何保留。

第19條:退出[編輯]

  任何締約方,可在履行第2A第1款所載義務滿四年後的任何時候,經向存放機構提出書面通 知,退出本議定書。退出應在存放機構接到退知起一年後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上指明的較後 日期生效。

第20條:作準文本[編輯]

  本議定書原本應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 本均為作準文本。

  為此,下列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昭信守。

  1987年9月16日訂於蒙特利爾。

附件A:控制物質[編輯]

類 別 物 質 消耗臭氧潛能值

第一類     CFCl3 (CFC-11) 1

CF2Cl2 (CFC-12) 1

C2F3Cl3 (CFC-113) 0.8

C2F4Cl2 (CFC-114) 1

C2F5Cl (CFC-115) 0.6

第二類    

CF2BrCl (哈龍-1211) 3

CF3Br (哈龍-1301) 10

C2F4Br2 (哈龍-2402) 6

  • 這些消耗臭氧潛能值是根據現有知識的估計數,將對其進行期審查和修改

附件B:控制物質[編輯]

類 別 物 質 消耗臭氧潛能值

第一類    

CF3Cl (CFC-13) 1

C2FCl5 (CFC-111) 1

C2F2Cl4 (CFC-112) 1

C3FCl7 (CFC-211) 1

C3F2Cl6 (CFC-212) 1

C3F3Cl5 (CFC-213) 1

C3F3Cl4 (CFC-214) 1

C3F3Cl3 (CFC-215) 1

C3F3Cl2 (CFC-216) 1

C3F7Cl (CFC-217) 1

第二類    

CCl4 四氯化碳 1.1

第三類    

C2H3Cl3*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0.1

  • 本分子式並不指1,1,2-三氯乙烷。

附件C:控制物質[編輯]

類 別 物 質 導構體數目 消耗臭氧潛能值*

第一類      

CHFCl2 (HCFC-21)** 1 0.04

CHF2Cl (HCFC-22)** 1 0.055

CH2FCl (HCFC-31) 1 0.02

C2HFCl4 (HCFC-121) 2 0.01-0.04

C2HF2Cl3 (HCFC-122) 3 0.02-0.08

C2HF3Cl2 (HCFC-123) 3 0.02-0.06

CHCl2FCF3 (HCFC-123)** - 0.02

C2HF4Cl (HCFC-124) 2 0.02-0.04

CHFClCF3 (HCFC-124)** - 0.022

C2H2FCl3 (HCFC-131) 3 0.007-0.05

C2HF2Cl2 (HCFC-132) 4 0.008-0.05

C2H2F3Cl (HCFC-133) 3 0.02-0.06

C2H3FCl2 (HCFC-141) 3 0.005-0.07

CH3CFCl2 (HCFC-141b)** - 0.01

C2H3F2Cl (HCFC-142) 3 0.008-0.07

CH3CF2Cl (HCFC-142b)** - 0.065

C2H4FCl (HCFC-151) 2 0.003-0.005

C3HFCl6 (HCFC-221) 5 0.015-0.07

C3HF2Cl5 (HCFC-222) 9 0.01-0.09

C3HF3Cl4 (HCFC-223) 12 0.01-0.08

C3HF4Cl3 (HCFC-224) 12 0.01-0.09

C3HF5Cl2 (HCFC-225) 9 0.02-0.07

CF3CF2CHCl2 (HCFC-225ca)** - 0.025

CF2C1F2CHClF (HCFC-225cb)** - 0.033

C3HF6Cl (HCFC-226) 5 0.02-0.10

C3H2FCl5 (HCFC-231) 9 0.05-0.09

C3H2F2Cl4 (HCFC-232) 16 0.008-0.10

C3H2F3Cl3 (HCFC-233) 18 0.007-0.23

C3H2F2Cl2 (HCFC-234) 16 0.01-0.28

C2H2F5Cl (HCFC-235) 9 0.03-0.52

C3H3FCl4 (HCFC-241) 12 0.004-0.09

C3H3F2Cl3 (HCFC-242) 18 0.005-0.13

C3H3F3Cl2 (HCFC-243) 18 0.007-0.12

C3H3F4Cl (HCFC-244) 12 0.009-0.14

C3H4FCl3 (HCFC-251) 12 0.001-0.01

C3H4F3Cl2 (HCFC-252) 16 0.005-0.04

C3H4F3Cl (HCFC-253) 12 0.003-0.03

C3H5FCl2 (HCFC-261) 9 0.002-0.02

C3H5F2Cl (HCFC-262) 9 0.002-0.02

C3H6FCl (HCFC-271) 5 0.001-0.03

第二類      

CHFBr2   1 1

CHF2 (HCFC-22B1) 1 0.74

CH2FBr   1 0.73

C2HFBr4   2 0.3-0.8

C2HF2Br3   3 0.5-1.8

C2HF3Br2   3 0.4-1.6

C2HF4Br   2 0.7-1.2

C2H2FBr3   3 0.1-1.1

C2H2FBr2   4 0.2-1.5

C2H2F3Br   3 0.7-1.6

C2H3FBr2   3 0.1-1.7

C2H3F2Br   3 0.2-1.1

C2H4FBr   2 0.07-0.1

C3HFBr6   5 0.3-1.5

C3HF2Br5   9 0.2-1.9

C3HF3Br4   12 0.3-1.8

C3HF4Br3   12 0.5-2.2

C3HF5Br2   9 0.9-2.0

C3HF6Br   5 0.7-3.3

C3H2FBr5   9 0.1-1.9

C3H2F2Br4   16 0.2-2.1

C3H2F3Br3   18 0.2-5.6

C3H2F3Br2   16 0.3-7.5

C3H2F5Br   8 0.9-1.4

C3H3FBr4   12 0.08-1.9

C3H3F2Br3   18 0.1-3.1

C3H3F3Br2   18 0.1-2.5

C3H3F4Br   12 0.3-4.4

C3H4FBr3   12 0.03-0.3

C3H4F2Br2   16 0.1-1.0

C2H4F2Br   12 0.07-0.8

C3H5FBr2   9 0.04-0.4

C3H5F2Br   9 0.07-0.8

C3H6FBr   5 0.02-0.7

第三類

CH2BrCl 溴氯甲烷 1 0.12

 * 在列出消耗臭氧潛能值的幅度時,為議定書的目的應使用該幅度的最高值。作為單一數值列出的消耗臭氧潛能值是根據實驗室的測量計算得出的。作為幅度列出的潛能值是根據估算得出的,因為較不確定。幅度值涉及一個同質異構群的潛能值,其最高值是具有最大消耗臭氧潛能值的異構體的消耗臭氧潛能值估計數,最低值是具有最少消耗臭氧潛能值的異構 體的潛能值估計數。

 ** 指明最大規模生產的物質,並為議定書的目的列出其消耗臭氧潛能值。

附件D:*含有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的產品**清單[編輯]

產 品 海關編號

1.汽車和卡車的空調器(不論是否構成車輛機件一部分) ……………

2.家用和商用製冷和空調/熱泵設備*** ……………

例如:冰箱 ……………

冷凍箱 ……………

減濕箱 ……………

水冷器 ……………

製冰機 ……………

空調和熱泵 ……………

3.氣溶膠產品,醫療用的除外 ……………

4.便攜式滅火器 ……………

5.絕熱板、絕熱片及水管絕熱套 ……………

6.預聚物 ……………

 * 本附件是由締約方第三次會議根據議定書第4條第3款的要求於1991年6月21 在內羅畢通過的。

 **但在作為個人和家庭用品批量運輸或在通常免受海關檢查的類似非商業情形下 運輸時不算。 當含有附件A所列控制物質作為致冷劑和/或在產品的絕緣材料中時。

附件E:控制物質[編輯]

類別 物質 消耗臭氧潛能值

第一類    

CH3Br 甲基溴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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