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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註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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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註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稅總發〔2019〕64號
2019年5月9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註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稅總發〔2019〕64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全國稅務系統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稅總發〔2018〕199號),在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註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的基礎上,現就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註銷辦理程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即辦範圍

(一)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即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二)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即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資料不齊的,可採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在其作出承諾後,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三)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註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

二、進一步簡化稅務註銷前業務辦理流程

(一)處於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註銷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符合以下情形的,稅務機關可打印相應稅種和相關附加的《批量零申報確認表》(見附件),經納稅人確認後,進行批量處理:

1.非正常狀態期間增值稅、消費稅和相關附加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的;

2.非正常狀態期間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且不存在彌補前期虧損情況的。

(二)納稅人辦理稅務註銷前,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委託扣款協議書」申請。稅務機關辦結稅務註銷後,委託扣款協議自動終止。

三、進一步減少證件、資料報送

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發票領用簿》;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原件(複印件);

(三)上級主管部門批覆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複印件);

(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複印件)。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註銷辦理程序,是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的重要舉措。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抓好落實,並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辦理相關事項。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批量零申報確認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5月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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