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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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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19〕8號
2019年1月11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幹部局、後勤保障部財務局,各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會計人員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力量。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完善符合會計工作職業特點的評價機制,對於提高會計人員專業能力,加強會計人員隊伍建設,更好地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現就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圍繞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遵循會計人員成長規律,健全完善符合會計工作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為科學評價會計人員專業能力提供制度保障,為用人單位擇優聘任會計人員提供重要依據,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會計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圍繞新時代推進高質量發展對會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發揮職稱評價在會計人員能力評價方面的指揮棒和方向標作用,着力提升會計人員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統籌推進會計人員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會計人才支撐。

2.堅持科學評價。完善會計人員評價標準,科學設置評價標準條件,突出評價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能力素質和工作業績,創新評價機制,豐富評價方式,充分調動會計人員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創造性。

3.堅持以用為本。促進評價結果與會計人員培養、使用相結合,鼓勵用人單位將選人用人制度與會計人員職稱制度相銜接,引導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會計人員。

二、主要內容

通過健全評價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促進職稱制度與會計人員培養、使用相結合等措施,建立科學化、規範化、社會化的會計人員職稱制度。

(一)健全評價體系

1.完善會計人員職稱層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形成初級、中級、高級層次清晰、相互銜接、體系完整的會計人員職稱評價體系。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會計師、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

2.會計人員各級別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突出評價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堅持把職業道德放在評價首位,引導會計人員遵紀守法、勤勉盡責、參與管理、強化服務,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要求會計人員堅持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廉潔自律、不做假賬,不斷提高職業操守。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條有關規定,以及剽竊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在會計人員職稱評價過程中實行「一票否決制」。對通過弄虛作假取得的職稱一律撤銷。

2.充分體現會計工作職業特點。注重對會計人員能力素質和實際貢獻的評價,引導會計人員全面掌握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熟練運用會計業務技能,不斷提高專業判斷和分析能力,有效參與經營管理和決策。切實改變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論文不作為會計人員職稱評審的限制性條件。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由用人單位或評審機構根據需要自主確定。

3.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制定《會計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附後)。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單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

4.向優秀會計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會計人員傾斜。對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優秀會計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會計人員,重點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導會計人員紮根基層。

(三)創新評價機制

1.豐富評價方式。綜合採用考試、評審、考評結合等多種評價方式,建立適應不同層級會計工作職業特點的評價機制。助理會計師、會計師實行全國統一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不斷提高考試的科學性、安全性、公平性和規範性。助理會計師的考試日期、考試頻次等管理權限,根據報考人數增長趨勢等因素逐步下放,探索實行常態化考試、一年多考。高級會計師採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正高級會計師一般採取評審方式。

2.建立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加強評審委員會建設,積極吸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高水平會計人員擔任評審專家。建立評審專家責任制,實行動態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可按規定成立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成立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准備案,其他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健全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明確界定參加評審的人員範圍,加強對評審委員會的組織管理。建立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確保會計人員職稱評審客觀公正。

3.下放評審權限。科學界定、合理下放職稱評審權限,逐步將副高級職稱評審權限下放至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市地。自主評審單位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送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對於自主評審的單位,評審結果應當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加強對自主評審工作的監管,對於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將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四)促進職稱制度與會計人員培養、使用相結合

1.促進職稱制度與會計人員培養相結合。充分發揮職稱制度對會計人員培養質量的導向作用,推動會計人員職稱制度與高端會計人才培養、會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機銜接。探索建立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職業資格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相同或相近科目互認互免等銜接措施,減少重複評價,減輕會計人員負擔,探索建立會計與審計、經濟等屬性相近職稱系列(專業)的銜接措施。

2.促進職稱制度與會計人員使用相結合。用人單位應當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會計人員,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會計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全面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組織或推薦符合條件的會計人員參加職稱評審,聘用具有相應職稱的會計人員到相應會計崗位。不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內部管理和會計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會計人員從事相關崗位會計工作。

3.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是實現會計人員知識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要按照《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有關要求,創新和豐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和手段,促進會計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

三、組織實施

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改革工作比較複雜,社會高度關注,必須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要求開展工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抓好貫徹落實。要充分認識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切實加強黨委和政府對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的統一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指導意見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配套辦法。在推進改革過程中,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細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預案,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二)加強政策銜接,穩妥有序推進。要抓緊清理與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有關的政策文件,保證會計人員職稱制度的協調統一。要妥善做好新老人員過渡和新舊政策銜接工作,確保改革順利有序推進。國家增設正高級會計師之前,各地自行試點評審的會計系列正高級職稱,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一定程序進行確認。在會計人員職稱評審工作中,不得隨意降低評價標準,不得擅自擴大評審範圍。

(三)加強宣傳引導,推動社會參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宣傳,搞好政策解讀,引導會計人員積極參與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引導社會各有關方面支持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營造有利於推進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人員。公務員符合條件的可以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會計人員職稱評審。

軍隊可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會計人員職稱評價的具體辦法。

附件:會計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9年1月11日

附件

會計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四、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五、會計人員參加各層級會計人員職稱評價,除必須達到上述標準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標準條件:

(一)助理會計師

1.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

2.能正確理解並執行財經政策、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能獨立處理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會計工作。

4.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以上學歷。

(二)會計師

1.系統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

2.掌握並能正確執行財經政策、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具有紮實的專業判斷和分析能力,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會計工作。

4.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三)高級會計師

1.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

2.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或一個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3.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提高了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

4.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會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創新等。

5.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四)正高級會計師

1.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把握工作規律。

2.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能積極參與一個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

3.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

4.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

5.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省級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視同具備前述第1至第4項標準條件,滿足第5項條件,即可申報評審正高級會計師職稱。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按程序由正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認定取得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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