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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若干政策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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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若干政策的意見
發改經體〔2017〕2057號
2017年11月29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國資委 稅務總局 證監會 國防科工局
發展改革委網站

關於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若干政策的意見

發改經體〔2017〕20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局)、國資委、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證監局、國防科工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部署,在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已先後推出兩批重要領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並取得顯著改革成效。試點推進過程中企業普遍反映,為使試點順利推進取得實效,必須認真研究解決試點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高度重視,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積極協調,提出解決辦法。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更加卓有成效地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現就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中的相關政策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國有資產定價機制

科學準確地對國有資產進行定價,是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礎,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目前,國有非上市公司交易相關定價制度辦法需進一步完善,有關部門要加快研究修訂《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嚴格規範國有資產評估程序、細化評估方式、強化監管和法律責任追究、強化違法失信聯合懲戒,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於按規定程序和方式評估交易的國有資產,建立免責容錯機制,鼓勵國有企業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關於職工勞動關係

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指導,督促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企業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涉及職工勞動關係調整的相關規定,依法妥善解決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國有企業職工勞動關係調整、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等問題,確保職工隊伍穩定。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時,職工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應當依法繼續履行,可按有關規定與職工變更勞動合同,改制前後職工的工作年限應合併計算。企業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混合所有制改革企業要形成市場化勞動用工制度,實現員工能進能出。

三、關於土地處置和變更登記

土地是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夠注入的重要資產。由於一些國有企業歷史上獲得劃撥國有土地證照不全、證實不符、權屬不清、土地分割等問題,按現有規定辦理,存在確權困難、程序繁瑣、審批時間長等問題,影響混合所有制改革進程。認真落實國有企業改革1+N系列文件,有關部門要研究加強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管理工作,解決國有土地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等歷史遺留問題。國有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抓緊解決歷史上獲得劃撥國有土地證照不全、證實不符、權屬不清、土地分割等問題。各地要進一步優化簡化相關審批程序,為解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土地處置和變更登記提供便利。

四、關於員工持股

堅持依法合規、公開透明、立足增量、不動存量、同股同價、現金入股、以崗定股、動態調整等原則,積極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企業員工持股,有效實現企業與員工利益和風險綁定,強化內部激勵,完善公司治理。試點企業數量不受《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規定的數量限制。試點企業名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按程序報請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確定。為有效指導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工作,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重要領域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明確相關政策,加強規範引導。

五、關於集團公司層面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集團公司層面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既符合中央要求和改革方向,也是實現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的重要途徑。積極探索中央企業集團公司層面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徑,國務院國資委審核中央企業申請改革試點的方案,按程序報國務院批准後開展試點,鼓勵探索解決集團層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後國有股由誰持有等現實問題的可行路徑。積極支持各地省屬國有企業集團公司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六、關於試點聯動

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實董事會職權、市場化選聘經營管理者、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各項國有企業改革試點核心任務關聯性較高,加強各項試點聯動,可以有效協同攻堅,發揮政策合力。要進一步加強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與其他國有企業改革試點之間的聯動。對於納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同步申請開展其他國有企業改革試點,按規定程序批准後,適用相關試點政策。

七、關於財稅支持政策

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併、分立、債務重組、債轉股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徵收增值稅;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有關混合所有制改革企業要科學設計改革路徑,最大程度用足用好現有國家對企業改制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

八、關於工資總額管理制度

為建立健全與混合所有制企業相適應的市場化薪酬機制、有效發揮薪酬激勵效用,有關部門要加快研究制訂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支持符合條件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企業實行更加靈活的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對於集團層面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企業,要比照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相關政策,實行工資總額備案制。鼓勵集團公司對下屬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企業採取差異化工資總額管理方式,充分激發企業內生活力。

九、關於軍工企業國有股權控制類別和軍工事項審查程序

軍工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斷深化,既有的關於軍工企業國有股權控制類別界定的政策規定,已不適應軍民融合發展的需要。有關部門要抓緊對軍工企業國有控股類別相關規定進行修訂。類別修訂完成前,確屬混改需要突破相關比例規定的,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一事一議方式報國防科工局等軍工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相關主管部門研究辦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 土 資 源 部

國  資  委

稅 務 總 局

證  監  會

國 防 科 工 局

2017年11月2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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