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放寬市場准入若干特別措施的意見
關於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放寬市場准入若干特別措施的意見 發改體改〔2022〕135號 2022年1月24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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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關於深圳建設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放寬市場准入若干特別措施的意見
發改體改〔2022〕13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有關中央企業、中央金融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和《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部署要求,為進一步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加快推進綜合改革試點,持續推動放寬市場准入,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牽引帶動粵港澳大灣區在更高起點、更高層次、更高目標上推進改革開放,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意見如下。
一、放寬和優化先進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領域市場准入
(一)創新市場准入方式建立電子元器件和集成電路交易平台。支持深圳優化同類交易場所布局,組建市場化運作的電子元器件和集成電路國際交易中心,打造電子元器件、集成電路企業和產品市場准入新平台,促進上下游供應鏈和產業鏈的集聚融合、集群發展。支持電子元器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入駐交易中心,鼓勵國內外用戶通過交易中心採購電子元器件和各類專業化芯片,支持集成電路設計公司與用戶單位通過交易中心開展合作。積極鼓勵、引導全球知名基礎電子元器件和芯片公司及上下游企業(含各品牌商、分銷商或生產商)依託中心開展銷售、採購、品牌展示、軟體方案研發、應用設計、售後服務、人員培訓等。支持開展電子元器件的設計、研發、製造、檢測等業務,降低供應鏈總成本,實現電子元器件產業鏈生產要素自由流通、整體管理;優化海關監管與通關環境,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推動海關、金融、稅務等數據協同與利用,聯合海關、稅務、銀行等機構開展跨境業務,交易中心為入駐企業提供進出口報關、物流倉儲服務,鼓勵金融機構與交易中心合作,為企業提供供應鏈金融服務。鼓勵市場主體依託中心開展採購,設立貿易聯盟並按市場化運作方式提供國際貿易資金支持,匯聚企業對關鍵元器件的採購需求,以集中採購方式提高供應鏈整體談判優勢。支持設立基礎電子元器件檢測認證及實驗平台,面向智能終端、5G、智能汽車、高端裝備等重點市場,加快完善相關標準體系,加強提質增效,降低相關測試認證成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海關總署、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外匯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分工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二)放寬數據要素交易和跨境數據業務等相關領域市場准入。在嚴控質量、具備可行業務模式前提下,審慎研究設立數據要素交易場所,加快數據要素在粵港澳大灣區的集聚與流通,鼓勵深圳在國家法律法規框架下,開展地方性政策研究探索,建立數據資源產權、交易流通、跨境傳輸、信息權益和數據安全保護等基礎制度和技術標準。探索個人信息保護與分享利用機制,鼓勵深圳市探索立法,對信息處理行為設定條件、程序,明確處理者義務或主體參與權利,依法處理個人信息,保護數據處理者合法利益。加快推動公共數據開放,編制公共數據共享目錄,區分公共數據共享類型,分類制定共享規則,引導社會機構依法開放自有數據,支持在特定領域開展央地數據合作。重點圍繞金融、交通、健康、醫療等領域做好國際規則銜接,積極參與跨境數據流動國際規則制定,在國家及行業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開展數據跨境傳輸(出境)安全管理試點,建立數據安全保護能力評估認證、數據流通備份審查、跨境數據流通和交易風險評估等數據安全管理機制。以人民幣結算為主,研究推出一批需求明確、交易高頻和數據標準化程度高的數據資產交易產品,利用區塊鏈、量子信息等先進技術實現數據可交易、流向可追溯、安全有保障,探索建立數據要素交易領域相關標準體系。探索建設離岸數據交易平台,以國際互聯網轉接等核心業態,帶動發展數字貿易、離岸數據服務外包、互聯網創新孵化等關聯業態,匯聚國際數據資源,完善相關管理機制。(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證監會、外匯管理局等單位按職責分工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三)優化先進技術應用市場准入環境。利用深圳產業鏈、創新鏈深度融合優勢,圍繞先進技術應用推廣,設立國際先進技術應用推進中心,以企業化市場化方式運作,對標國際一流智庫,搭建世界級先進技術應用推廣平台,建立與重要科研院所、重要高校、重要國有企業、重要創新型領軍企業和創新聯合體的聯繫機制,直接聯接港澳先進技術創新資源,分步在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科創中心所在地設立分中心,加快匯聚國內外前沿技術創新成果和高端創新要素,全面對接產業鏈供應鏈「鍛長板」和「補短板」一線需求,打破制約產業發展和創新要素流動的信息壁壘和市場准入限制,推動先進創新成果直接應用轉化。與證監會和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重點應用項目溝通機制,加大創業和產業投資對先進技術應用推動作用,搭建創新資源與投資機構交流渠道,組建投資平台對先進技術應用和成果轉化提供資金支持。服務重大需求,打破傳統項目實施方式,破除市場准入門檻,突出系統觀念,建立先進技術合作轉化機制,共享需求和創新資源信息,構建先進技術相關需求應用轉化流程和評價標準,整合匯聚科技創新能力,加速人工智能、新材料、量子信息、大數據、網絡安全、高端芯片、高端儀器、工業軟件、基礎軟件、新興平台軟件等戰略性前沿性顛覆性先進技術在相關領域直接應用。通過首購、訂購等政府採購政策,支持新技術產業化規模化應用,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國家發展改革委、深圳市會同國家保密局、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證監會、中國科學院等單位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四)優化5G、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方式。依託鵬城實驗室等深圳優質資源搭建5G、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分布式實驗平台,聯接國內科研院所、高校、企業的相關實驗資源和能力,直接對接服務網絡通信、網絡空間、網絡智能、5G、物聯網等各類相關任務,加大與國際先進技術應用推進中心等單位協同力度,積極對接中國科學院等有關科研院所需求,配合有關單位確立相關市場准入的實驗標準和評估流程,降低5G、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新型基礎設施在相關領域准入門檻,推動相關融合應用示範。(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中國科學院等單位按職責分工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五)支持設立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加快設立若干科技類急需的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建立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設立登記通道,按照「成熟一家、上報一家」原則報批。抓緊推動設立條件已具備的國際組織。支持深圳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培育發展國際性產業與標準組織的政策措施,允許進一步放寬會員國籍、人數和活動審批,為國際會員參與科研交流提供入出境便利,參照國際通行標準確定會費收繳額度和雇員薪酬標準,建立與國際標準相適配的認證和測試體系。(深圳市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外交部、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移民管理局等單位組織實施)
二、完善金融投資領域准入方式
(六)提升農產品供應鏈金融支持能力。鼓勵金融機構基於真實交易背景和風險可控前提,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依託農產品供應鏈產業鏈核心企業(以下簡稱核心企業),開展存貨、倉單、訂單質押融資等供應鏈金融業務,降低下游經銷商融資成本。注重發揮核心企業存貨監管能力、底層貨物分銷處置能力,匯集驗收交割、在庫監控等交易信息,打造動產智能監管大數據平台;鼓勵以「銀企信息系統直聯+物聯網+區塊鏈技術」創新方式,打通銀行、核心企業、倉儲監管企業等系統間信息接口,引入企業徵信、信用評級等各類市場化機構,動態更新業務數據並形成電子化標準倉單和風險評估報告;鼓勵以區塊鏈和物聯網設備為基礎,形成存貨質押監管技術統一標準,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確保貨物權屬轉移記錄等信息有效性。穩妥規範開展供應鏈金融資產證券化。探索運用數字人民幣進行交易結算。(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商務部、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等單位按職責分工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七)推動深港澳地區保險市場互聯互通。積極推進保險服務中心有關工作,在符合現有的法律法規前提下,為已購買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政策的港澳保險產品的客戶提供便利化保全、理賠等服務,推動深圳與港澳地區建立有關資金互通、市場互聯機制,試點在深圳公立醫院開通港澳保險直接結算服務並允許報銷使用境外藥品。(銀保監會、人民銀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務院港澳辦、國家藥監局等單位按職責分工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八)提升貿易跨境結算便利度。支持境內銀行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制定供應鏈優質企業白名單,優化供應鏈核心企業對外付款結算流程,憑優質企業提交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收/付款說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為優質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研究支持供應鏈上下游優質企業開展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收付。鼓勵深圳針對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前海蛇口片區內優質企業制定支持政策。(深圳市會同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銀保監會、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單位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九)優化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市場環境。探索基礎設施收費機制改革,針對地下綜合管廊等基礎設施,探索創新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按照使用者付費、受益者補償原則,合理提高資產端收費標準,提升資產收益率。研究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稅收政策,支持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減輕企業和投資者負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等單位按職責分工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三、創新醫藥健康領域市場准入機制
(十)放寬醫藥和醫療器械市場准入限制。允許採信由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家藥監局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醫療器械註冊檢驗報告。支持在深圳本地藥品、醫療器械的全生命周期臨床評價(包括新藥械上市前審批註冊、已獲批藥械說明書修改、上市後安全性研究與主動監測)中推廣真實世界數據應用,重點覆蓋臨床急需、罕見病治療、AI醫療算法、精準醫療、中醫藥等領域的臨床評價,進一步加快新產品上市進程,及時發現和控制已上市產品使用風險。加快AI醫療算法商業化和臨床應用水平。(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等單位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十一)試點開展互聯網處方藥銷售。建立深圳電子處方中心(為處方藥銷售機構提供第三方信息服務),對於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處方藥,除國家明確在互聯網禁售的藥品外,其他允許依託電子處方中心進行互聯網銷售,不再另行審批。深圳電子處方中心對接互聯網醫院、深圳醫療機構處方系統、各類處方藥銷售平台、廣東省國家醫保信息平台、支付結算機構、商業類保險機構,實現處方相關信息統一歸集及處方藥購買、信息安全認證、醫保結算等事項「一網通辦」,探索運用數字人民幣進行交易結算。深圳電子處方中心及深圳市相關部門要制定細化工作方案,強化對高風險藥品管理,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主體責任。利用區塊鏈、量子信息技術,實現線上線下聯動監管、藥品流向全程追溯、數據安全存儲。深圳電子處方中心與已批准試點的海南等電子處方中心實現信息互聯互通互認。(深圳市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國家醫保局、銀保監會、國家中醫藥局等單位組織實施)
(十二)優化人類遺傳資源審批准入服務。提升深圳人類遺傳資源審批服務能力,探索設立人類遺傳資源審批管理平台,支持幹細胞治療、免疫治療、基因治療等新型醫療產品、技術研發,優化臨床實驗中涉及國際合作的人類遺傳資源活動審批程序,對出入境的人體組織、血液等科研樣本、實驗室試劑實施風險分類分級管理,在保證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對低風險特殊物品給予通關便利並在使用、流向及用後銷毀等環節做好檔案登記。(科技部、海關總署、深圳市會同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單位組織實施)
(十三)放寬醫療機構資質和業務准入限制。下放深圳受理港澳服務提供者來深辦醫審批權限,進一步優化港澳獨資、合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審批流程。鼓勵有優秀臨床經驗或同行認可度高的境外醫療技術骨幹按規定來深執業。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醫院評審認證標準體系。支持在深圳開業的指定醫療機構使用臨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藥品和臨床急需、港澳公立醫院已採購使用、具有臨床應用先進性的醫療器械,探索開展國際遠程會診。按照醫藥研究國際標準建立區域倫理中心,指導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審查工作,接受不具備倫理審查條件的機構委託對臨床試驗方案進行倫理審查,鼓勵醫療機構與合同研究組織(CRO)合作,提升醫療臨床試驗技術能力和質量管理水平。優化完善醫療機構中藥製劑審批和備案流程,支持開展中藥臨床試驗和上市後評價試點,鼓勵建設現代化研究型中醫院。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醫院建設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科學制定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優化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標準,在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數量方面,充分考慮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需求,支持社會辦醫發展。(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海關總署等單位按職責分工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四、放寬教育文化領域准入限制
(十四)支持深圳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教育部和深圳市探索實施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部市聯合審批機制。放寬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舉辦者市場准入,允許內資企業或中國公民等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促進內資企業吸引外籍人才。支持深圳籌建海洋大學、創新創意設計學院等高等院校。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內資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舉辦職業教育,推動產教深度融合,優化社會資本依法投資職業院校辦學准入流程。(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廣東省等單位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十五)優化網絡遊戲、視聽、直播領域市場環境。支持深圳網絡遊戲產業高質量發展,鼓勵深圳加強屬地網絡遊戲內容把關和運營管理,加快推進網絡遊戲適齡提示制度。授權深圳市電信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屬地APP和互聯網應用商店進行監督管理和執法。支持建立網絡視聽創新基地,鼓勵網絡視聽節目精品創作,加大高質量視聽內容供給,推動網絡視聽關鍵技術自主研發。支持深圳建設國際化網絡直播電商服務平台,注重發揮全國性行業協會作用。(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署、工業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遊部、商務部等單位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五、推動交通運輸領域准入放寬和環境優化
(十六)優化郵輪遊艇行業發展市場准入環境。支持深圳優化粵港澳大灣區巡遊航線、遊艇自由行開放水域範圍、出入境碼頭審批等郵輪遊艇行業發展市場准入環境,試點探索深港遊艇操作人員證書互認,對深圳自由行入境遊艇實行免擔保政策。積極支持在深圳前海註冊的符合條件的郵輪公司申請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探索建立遊艇型式檢驗制度,簡化進口遊艇檢驗,對通過型式檢驗的新建遊艇或持有經認可機構出具證書的進口遊艇,可按照船舶檢驗管理程序申領或者換發遊艇適航證書。支持符合條件的粵港澳遊艇「一次審批、多次進出」,允許為其辦理有效期不超過半年的定期進出口岸許可證。(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文化和旅遊部、公安部、國家移民管理局等單位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十七)統一構建海陸空全空間無人系統准入標準和開放應用平台。支持深圳基於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等開展智能網聯基礎設施建設及面向未來的海陸空三域一體融合的交通規劃(底層數據),制定高效包容的市場和技術准入標準,打造與民航局等相關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共享的底層基礎數據體系,構建開放服務應用平台。組織建築、民用航空、地面交通、無線電等專業機構,制訂無人系統接入城市建築物的統一標準和空域、無線電電磁等環境要求,研究優化無人系統使用頻段,推動智能網聯無人系統與城市建築、立體交通、空港碼頭、5G網絡、數據中心的環境適配,率先探索智能網聯無人系統在工業生產、物流配送、冷鏈運輸、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安全監測、環境監測、海洋調查、海上裝備、城市管理、文化旅遊等領域的產業化應用,推動海陸空無人系統產業協同發展和技術跨界融合。支持深圳市以寶安區為基礎,以機場、港口、物流園區、開發區、鐵路物流基地、城市道路、地下管廊、空中海上運輸線路為依託,組織重要相關市場主體打造統一共享的底層基礎數據體系,率先建設海陸空全空間無人系統管理平台,進一步深化拓展深圳地區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試點,提升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便利性和監管有效性,優化飛行活動申請審批流程,縮短申請辦理時限,試點開通深圳與珠海等地無人機、無人船跨域貨運運輸航線。簡化符合技術標準和統一底層數據要求的各類智能網聯繫統及產品的平台測試准入門檻和申請條件;支持深圳市坪山區建設國家級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和車聯網先導區,相關測試、檢驗報告與各地國家級平台互認;推動無人駕駛道路測試全域開放,加快城市主幹道、高速公路、低空領域、港口碼頭、區域配送、鐵路物流基地等有序納入測試開放目錄。支持深圳在智能網聯無人系統(智能網聯汽車、無人機、無人船等)領域先行先試,並通過探索地方立法等方式制定相應配套措施,開展多場景運行試點,探索完善無人系統產品運行服務技術標準體系,支持保險機構探索制定針對無人系統的保險產品及相關服務。(深圳市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自然資源部、中央空管委辦公室、中國民航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郵政局、國鐵集團等單位組織實施)
(十八)放寬航空領域准入限制。深化粵港澳大灣區低空空域管理試點,加強粵港澳三地低空飛行管理協同,完善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積極發展跨境直升機飛行、短途運輸、公益服務、航空消費等多種類型通用航空服務和通用航空投資、租賃、保險等業務,建設具備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基地航空公司。優化調整大灣區空域結構,完善國際全貨機航線,擴大包括第五航權在內的航權安排。探索粵港澳三地空域管理和空管運行協同管理模式,有效提升大灣區空域使用效益。(中央空管委辦公室、中國民航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等單位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十九)支持深圳統一布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支持深圳統一規劃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充換儲放一體化新型基礎設施,放寬融合性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准入限制,推進車路協同和無人駕駛技術應用。重點加快幹線公路沿線服務區快速充換電設施布局,推進城區、產業園區、景區和公共服務場所停車場集中式充換電設施建設,簡化項目報備程序及規劃建設、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等方面審批流程,破除市場准入隱性壁壘。鼓勵相關企業圍繞充換電業務開展商業模式創新示範,探索包容創新的審慎監管制度,支持引導電網企業、新能源汽車生產、電池製造及運營、交通、地產、物業等相關領域企業按照市場化方式組建投資建設運營公司,鼓勵創新方式開展各類業務合作,提高充換電業務運營效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資委等單位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六、放寬其他重點領域市場准入
(二十)完善深圳珠寶玉石行業准入體系。支持深圳發揮珠寶玉石產業集聚優勢,建設深圳國際珠寶玉石綜合貿易平台,選取具有豐富珠寶玉石交易經驗的企業牽頭,聯合國內外知名珠寶玉石企業共同打造集玉石、彩寶、珍珠等珠寶玉石原料及成品一般貿易、拍賣、商品會展、設計研發、加工製造、檢測評估、人才職業教育、信息技術服務、金融服務等於一體的國際性珠寶玉石產業中心。支持深圳市出台相關產業支持政策,推動降低珠寶玉石交易成本,形成國際交易成本比較優勢。推動形成覆蓋珠寶玉石全品類的國際產品標準、國際檢測標準、國際評估標準,增強我國珠寶產業國際話語權。支持交易平台與中國(上海)寶玉石交易中心、上海鑽石交易所、廣東珠寶玉石交易中心、海南國際文物藝術品交易中心形成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全國性和區域性珠寶行業協會作用,共同開展珠寶玉石類藝術品展覽、交易、拍賣業務。完善珠寶玉石全產業鏈事中事後監管,在通關便利、貨物監管、人才職業教育、信息技術服務、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等單位按職責分工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二十一)放寬通信行業准入限制。支持深圳開展5G室內分布系統、5G行業虛擬專網及特定區域5G網絡建設主體多元化改革試點。安全有序開放基礎電信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衛星應用企業申請衛星相關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與具備相關資質的企業合作,允許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衛星移動通信業務和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支持深港澳三地通信運營商創新通信產品,降低漫遊通信資費。(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港澳辦等單位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二十二)開展檢驗檢測和認證結果採信試點。落實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要求,選取建築裝飾裝修建材等重點行業領域,鼓勵相關專業機構、全國性行業協會研究制定統一的檢驗檢測服務評價體系,引導市場採信認證和檢驗檢測結果,支持深圳市和其他開展放寬市場准入試點的地區率先開展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結果互認、一證通行」,有關地區和單位原則上不得要求進行重複認證和檢驗檢測,推動實質性降低企業成本。堅決破除現行標準過多過亂造成的市場准入隱性壁壘,鼓勵優秀企業制定實施更高要求的企業標準,引導檢驗檢測和認證機構良性競爭,市場化進行優勝劣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推動行業協會和相關機構自律和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單位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二十三)放寬城市更新業務市場准入推進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建築信息模型(BIM)、地理信息系統(GIS)、物聯網(IOT)等技術為基礎,整合城市地上地下、歷史現狀未來多維多尺度信息模型數據和城市感知數據,鼓勵深圳市探索結合城市各類既有信息平台和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形成數據底圖,提高開放共享程度,健全完善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推動智慧城市時空大數據平台應用,支撐城市更新項目開展國土空間規劃評估。率先建立城市體檢評估制度,查找城市建設和發展中的短板和不足,明確城市更新重點,編制城市更新規劃,建立項目庫,穩妥有序實施城市更新行動。優化生態修復和功能完善、存量用地盤活、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處置、歷史文化保護和城市風貌塑造、城中村和老舊小區改造等城市建設領域的准入環境。鼓勵城中村實施規模化租賃改造,支持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和企事業單位自有閒置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結合公共利益,試點在城市更新項目中引入「個別徵收」、「商業和辦公用房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等機制。針對涉產權爭議的更新單位,研究制定並完善「個別徵收、產權註銷」或「預告登記、產權註銷」等特別城市更新辦法。探索城市更新與城市歷史遺留問題、違法建築處置和土地整備制度融合機制。綜合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技術,完善城市更新項目跟蹤監管系統,實現城市更新項目全流程審批跟蹤,在指標監測、成果規範等方面提高信息化、標準化、自動化程度。(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單位會同深圳市組織實施)
(二十四)優化養老托育市場發展環境。加快落實國家關於促進養老托育健康發展相關政策,全面優化機構設立、物業獲取、設施改造各環節辦事流程,引導社會力量開展機構服務能力綜合評價,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制定養老托育機構土地供應、物業改造和持有支持措施,適當放寬土地、規劃和最長租賃期限要求,建立既有物業改造和重建綠色通道,支持運營能力強、服務質量高的優秀民營企業利用各類房屋和設施發展養老托育業務,允許國有物業租賃時限延長至10年以上,合理控制租賃收益水平。推動中央企業與深圳市政府投資平台合作建立養老托育資產管理運營公司,集中購置、改造、運營管理養老托育設施,降低服務機構初期的建設和運營成本,增加養老托育服務供給。搭建養老托育智慧服務平台和產業合作平台,面向政府部門、養老托育機構、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社會公眾提供精準化數據服務,建立從業人員標準化培訓和管理機制,推動職業資格認定結果互認,加快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術和智能硬件的深度應用,推進養老托育機構與當地醫療資源的深度融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對智慧服務平台和產業合作平台在數據共享、人員培訓、標準推廣、新技術應用、醫養有機結合等方面提供支持。(深圳市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單位組織實施)
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按照職責分工,主動作為,積極支持,通力配合,協同高效推進各項任務落實。廣東省要積極為各項特別措施落地創造條件,加強與國家對口部門溝通銜接,在省級事權範圍內給予深圳充分支持。深圳市要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周密安排部署,積極組織推動,認真做好具體實施工作,確保取得實效。在放寬市場准入的同時,有關部門和深圳市要同步完善監管規則,堅持放寬准入和加強監管結合併重,健全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確保有關市場准入限制「放得開、管得好」。本措施實施中如遇新情況新問題,涉及調整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按照《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有關規定辦理。本文涉及港澳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市場准入開放和單獨優惠待遇的措施,納入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指導評估和督促檢查,重大問題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2022年1月2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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