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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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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25號
2005年2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政策明確如下:

一、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准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範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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