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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督促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企業 依法持證經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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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清理規範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市場的通知 關於督促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企業依法持證經營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18〕84號
2018年1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網站原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播電視網絡有限公司、中信網絡有限公司,各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 為規範市場秩序,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清理規範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市場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號)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未取得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內容分發網絡(CDN)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不得繼續經營相應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截至2017年12月31日,阿里雲計算有限公司等104家企業已依法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各通信管理局頒發的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見附件1),網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0家企業已依法取得內容分發網絡(CDN)業務經營許可證(見附件2)。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強指導,督促上述企業在許可範圍內,守法經營誠信服務。

  二、目前,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等26家企業已提交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或內容分發網絡(CDN)業務經營許可申請(見附件3)。在正式取得相應許可前,上述企業不得繼續發展新用戶、簽署新合同。

  三、截至2017年12月31日,北京愛無限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等147家企業未按前期承諾取得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或內容分發網絡(CDN)業務經營許可證(見附件4),應自覺停止相應經營活動。各相關通信管理局要及時對上述企業未履行承諾的事實按「不良記錄」錄入企業違法不良記錄信息庫。同時,要加強督查,對擬退出市場的企業,指導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用戶善後工作;對擬繼續經營的企業,在正式取得相應許可證前,督促其不得繼續發展新用戶、簽署新合同。各基礎電信企業不得為其新增經營性網絡資源。

  四、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強督查,一經發現非法經營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內容分發網絡(CDN)業務的企業,要依法嚴肅查處,並按「違法記錄」錄入企業違法不良記錄信息庫。各基礎電信企業應從合同約束、使用監測、違規問責等方面,加強清理排查和規範管理,不得為非法經營提供網絡資源。


附件1:持有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雲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名單.pdf

附件2:持有內容分發網絡(CDN)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名單.pdf

附件3:已提交互聯網資源協服務業務或內容分發網絡(CDN)業務許可申請的企業名單.pdf

附件4:未按承諾取得互聯網資源協作服務業務或內容分發網絡(CDN)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名單.pdf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1月1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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