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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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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0號
2018年6月11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0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三年(36個月)內」,是指自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實際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之日起36個月內。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以每次實際取得日期為準。

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科技人員發放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以下簡稱「現金獎勵」),應於發放之日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見附件)。單位資質材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合同、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公示材料、現金獎勵公示結果文件等相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三、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應將當期現金獎勵收入金額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全額計入「收入額」列,同時將現金獎勵的50%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免稅所得」列,並在備註欄註明「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免稅部分」字樣,據此以「收入額」減除「免稅所得」以及相關扣除後的餘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1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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