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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移動遊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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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移動遊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
新廣出辦發〔2016〕4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2016年5月24日
官方來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各遊戲出版服務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移動遊戲出版服務管理秩序,提高移動遊戲受理和審批工作效率,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及相關管理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移動遊戲,是指以手機等移動智能終端為運行載體,通過信息網絡供公眾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的遊戲作品。

本通知所稱移動遊戲出版服務,是指將移動遊戲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在線交互使用等上網出版運營服務行為。

本通知所稱遊戲出版服務單位是指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具有遊戲出版業務範圍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

二、遊戲出版服務單位負責移動遊戲內容審核、出版申報及遊戲出版物號申領工作。

三、申請出版不涉及政治、軍事、民族、宗教等題材內容,且無故事情節或者情節簡單的消除類、跑酷類、飛行類、棋牌類、解謎類、體育類、音樂舞蹈類等休閒益智國產移動遊戲,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遊戲出版服務單位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要求,參照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制定的《移動遊戲內容規範》,審核申請出版的移動遊戲內容,填寫《出版國產移動遊戲作品申請表》(見附件),並在預定上網出版(公測,下同)運營至少20個工作日前,將此表及相關證照的複印件(一式兩份)報送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應完成下列工作:1.審核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和準確性。2.符合要求的,一份申請材料和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一份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存檔。3.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退回申請者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收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材料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覆意見後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遊戲出版服務單位。

(四)遊戲出版服務單位取得批覆文件後,應按批覆文件要求,組織遊戲上網出版運營,並在遊戲上網出版運營後7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上網出版運營時間、可下載的地址、運營機構數量及主要運營機構名稱和是否開放充值等出版運營情況;超過預定上網出版運營時間20個工作日仍不能上網出版的,應及時向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出版非本通知第三條範圍內的國產移動遊戲,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互聯網遊戲作品和電子遊戲出版物申報材料的通知》(新廣出辦函[2014]111號)(以下簡稱《規範通知》)和《關於啟動網絡遊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新出聯[2011]10號)的要求辦理,其中,《規範通知》附件1所列申報材料中第(二)至(六)項變更為提交《出版國產移動遊戲作品申請表》。

五、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移動遊戲,按照《規範通知》和《關於啟動網絡遊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辦理。

六、已經批准出版的移動遊戲的升級作品及新資料片(指故事情節、任務內容、地圖形態、人物性格、角色特徵、互動功能等發生明顯改變,且以附加名稱,即在遊戲名稱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副標題,或者在遊戲名稱前增加修飾詞,如《新××》,或者在遊戲名稱後用數字表明版本的變化,如《××2》等進行推廣宣傳)視為新作品,按照本通知規定,依其所屬類別重新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七、已經批准出版的移動遊戲變更遊戲出版服務單位、遊戲名稱或主要運營機構,應提交有關變更材料,經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理變更手續。

八、移動遊戲上網出版運營時,遊戲出版服務單位應負責遊戲內容完整性,須在遊戲開始前、《健康遊戲忠告》後,設置專門頁面,標明遊戲著作權人、出版服務單位、批准文號、出版物號等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的信息,並嚴格按照已批准的內容出版運營。遊戲出版服務單位負責審核並記錄遊戲日常更新,對擅自添加不良內容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對不配合的,應及時報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置。情節嚴重的,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相應程序辦理遊戲出版批准撤銷手續,並追究相應責任。

九、移動遊戲聯合運營單位在聯合運營移動遊戲時,須核驗該移動遊戲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相關信息是否標明,不得聯合運營未經批准或者相關信息未標明的移動遊戲。

十、各類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智能終端生產和經營單位預裝移動遊戲時,須核驗該移動遊戲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相關信息是否標明,不得預裝未經批准或者相關信息未標明以及侵權盜版的移動遊戲。

十一、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與技術設備,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屬地已獲批准移動遊戲出版情況的監督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十二、已獲批准且涉及異地運營的移動遊戲,由受理申請出版該遊戲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按本通知第十一條負責相關監管工作,異地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進行日常監管。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的移動遊戲,不得上網出版運營。

十四、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遊戲(含各類預裝移動遊戲),各遊戲出版服務單位及相關遊戲企業應做好相應清理工作,確需繼續上網出版運營的,按本通知要求於2016年10月1日前到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屆時,未補辦相關審批手續的,不得繼續上網出版運營。

十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即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遊戲,一經發現,相關出版行政執法部門將按非法出版物查處。

十六、請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附件:出版國產移動遊戲作品申請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2016年5月2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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