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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稀土企業等漢字防偽項目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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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稀土企業等漢字防偽項目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3號
2019年3月18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稀土企業等漢字防偽項目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3號

為了適應稀土行業發展和稅收信息化建設需要,現將稀土企業等納入增值稅漢字防偽項目管理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

二、從事稀土產品生產、商貿流通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稀土企業」)銷售稀土產品或提供稀土應稅勞務、服務的,應當通過升級後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稀土專用發票;銷售非稀土產品或提供非稀土應稅勞務、服務的,不得開具稀土專用發票。

(一)本公告所稱稀土產品包括稀土礦產品、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稀土金屬及合金、稀土產品加工費。《稀土產品目錄》詳見附件。

(二)稀土專用發票開具不得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填開功能。稀土專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的稀土產品目錄選擇,「單位」欄選擇「公斤」或「噸」,「數量」欄按照折氧化物計量填寫。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XT」字樣。

(三)稀土企業銷售稀土礦產品、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稀土金屬及合金,提供稀土加工應稅勞務、服務的,應當按照《稀土產品目錄》的分類分別開具發票。

三、稀土企業需要開具稀土專用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的稀土專用發票開具功能,開票軟件應當於2019年6月1日前完成升級,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四、除稀土企業外,其他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企業使用的開票軟件應當於2019年6月1日前升級為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五、各地稅務機關要做好本公告涉及企業的系統升級工作,確保相關企業通過系統順利開具發票。各地稅控服務單位要做好系統升級的技術支持服務,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稀土企業開具的發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7號)自2019年6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產品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3月1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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