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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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
環綜合〔2020〕13號
2020年3月3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
生態環境部網站

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

環綜合〔202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生態環境廳(局):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召開會議研究部署、進行現場調研指導。中央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及時部署推進。全國生態環境系統狠抓落實,不斷強化相關環境監管和服務措施,全力支撐保障打贏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當前疫情防控工作正處於最吃勁的關鍵階段,企業復工復產正在有序推進。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統籌推進疫情防控、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確保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十三五」規劃以及污染防治攻堅戰階段性目標任務,提出如下意見。

一、落實「兩個100%」,抓緊抓實抓細疫情防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以全國所有醫療機構及設施環境監管和服務100%全覆蓋,醫療廢物、廢水及時有效收集轉運和處理處置100%全落實為主要目標,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相關環保工作。

(一)嚴格做到醫療廢物廢水應收盡收和應處盡處

以定點醫療場所為重點,全面摸清各地疫情醫療廢物、醫療廢水產生、收集、轉運、貯存和處理處置情況,確保應收盡收和應處盡處。

以湖北省為重點,武漢市為重中之重,加快補齊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收集轉運和處理處置設施短板,做好區域協同、醫療廢物與危險廢物協同、固定設施處置與移動設備處置協同,科學調配應急處置能力。全力做好北京疫情防控環保工作。推動醫療機構源頭分類收集疫情醫療廢物,督促處置單位優先收運和處置疫情醫療廢物,保障集中處置設施穩定運行。

持續加強醫療廢水和城鎮污水收集、處理、消毒等關鍵環節的監督管理,嚴禁排放未經消毒處理的醫療廢水。

(二)強化環境應急管理

全力做好疫情地區大氣、地表水等環境質量監測,重點強化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增加余氯特徵指標,及時公開監測信息,加快提升應急監測能力。

加強企業復工復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抓實抓細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對環境應急物資、裝備和技術查漏補缺。堅持24小時應急值守。

(三)嚴密內部疫情防控

把人員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嚴格遵守地方黨委、政府疫情防控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嚴要求、嚴報告、嚴隔離、嚴管控、嚴返崗等「五嚴」措施,切實做好內部疫情防控工作。

二、建立「兩個清單」,積極支持相關行業企業復工復產

建立和實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和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着力提高工作效能,積極支持相關行業企業復工復產,更加有力支撐保障疫情防控和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兩個清單實行時間原則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據形勢需要可適當延長。對行之有效、廣泛認可的措施,可固化形成長效機制。鼓勵地方因地制宜,創造性地加以貫徹落實。

(四)制定實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便利項目開工建設

豁免部分項目環評手續辦理。繼續落實好已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試驗等三類建設項目環評應急服務保障政策。加強與排污許可制銜接,對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對關係民生且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實施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相關行業,以及社會事業與服務業,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業等10大類30小類行業的項目,不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拓展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將環境影響總體可控、受疫情影響較大、就業密集型等民生相關的部分行業納入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包括工程建設、社會事業與服務業、製造業、畜牧業、交通運輸業等多個領域,共涉及《名錄》中17大類44小類行業。

強化項目環評審批服務。動態更新國家層面、地方層面和利用外資層面重大項目環評審批服務「三本台賬」,提前介入,開闢綠色通道,提高審批效率。對復工復產重點項目、生豬規模化養殖等項目,採取拉條掛賬方式,主動做好環評審批服務。創新環評管理方式,公開環境基礎數據,優化管理流程,實現「不見面」審批。

(五)制定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發揮激勵導向作用

免除部分企業現場執法檢查。對與疫情防控物資生產和民生保障密切相關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納就業能力強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點領域的管理規範、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推行非現場監管方式。充分利用遙感、無人機巡查、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及時提醒復工復產企業正常運行治污設施。

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規範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審慎採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環境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處罰,督促儘快整改。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長整改期限。

對偷排偷放、惡意排污、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以及涉疫情醫療廢物、醫療廢水,侵害群眾健康、群眾反映強烈、嚴重污染環境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

(六)加大技術幫扶,協助企業解決治污難題

利用國家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綜合服務平台,做好環境污染治理方案和技術的需求方和供給方對接,為企業免費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引導鼓勵工業園區和企業推進第三方治理,推廣環境醫院、環保管家、環境顧問等服務模式。做好「結對定點幫扶」「送政策送技術送服務」等活動。

(七)積極推動和配合落實相關政策,緩解企業資金困難

充分發揮國家綠色發展基金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金融機構和社會資本設立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加強污染防治資金項目管理,向受疫情影響較重的地區和疫情防控重點工作傾斜。對受疫情影響嚴重且符合污染治理條件的復工復產企業,依法核准延期繳納環境保護稅。推動金融機構加大綠色信貸實施力度。

(八)實施差異化監管,精準服務復工復產

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和分區分級精準復工復產有關要求,採取差異化生態環境監管措施並實行動態調整,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支撐保障。

三、突出「三個治污」,確保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和環境安全

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聚焦解決突出問題,以打贏藍天保衛戰為重中之重,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已經完成目標任務的,要鞏固提升;尚未完成的要加強督導,確保完成。

(九)強化精準治污,提升污染治理的針對性

集中力量打贏藍天保衛戰,注重統籌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協同防治、統籌秋冬季和春夏季、統籌重點地區和城市群地區,着力抓好清潔取暖散煤替代、鋼鐵等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公轉鐵」等工程建設,加快推進工業窯爐、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確保完成優良天數比例等約束性指標任務。

以長江、黃河流域為重點抓好碧水保衛戰,加強水源保護區劃定保護、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黑臭水體治理。紮實推進淨土保衛戰,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處置利用和風險防範能力。做好醫療設備輻射安全監管。加快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十)實施科學治污,不斷滿足污染治理實際需求

加大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及成果應用,構建重污染天氣應對技術體系,實現提前研究、提前告知、提前預警。深化細化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研究,強化污染治理和應急減排效果評估,持續推進「一市一策」駐點跟蹤研究。

深入組織實施水專項和長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聯合研究項目。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生態環保技術研發與應用,提升廢物廢水處理處置、應急監測等環境保護技術支撐水平。

運用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建立完善風險預警模型,推行熱點網格預警機制。

(十一)堅持依法治污,營造知法守法氛圍

進一步完善水、大氣污染物和固體廢棄物排放標準和規範,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徵求意見過程向全社會公開。

加強合法性審核,政策標準的制定、實施要統籌考慮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為企業預留足夠時間,提高可預期性。在出台標準規範的同時,發布指導企業達標排放的相關規範及指南。

將執法與普法、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大力開展「送法入企」活動,做好企業復產復工的環境法規宣貫。

四、扛起主體責任,不折不扣抓好落實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落實黨中央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決策部署,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扛起主體責任,抓好貫徹落實,實現疫情防控、企業復工復產和生態環境保護共贏。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本部門疫情防控第一責任人,要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要加強黨的領導,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戰鬥堡壘和黨員幹部先鋒模範作用,在實踐中加快打造生態環境保護鐵軍。強化宣傳報道,弘揚正能量,及時答疑解惑。

(十三)創新工作方法

加快推進生態環境系統互聯網+政務系統建設。推行「不見面」環保審批,實行線上受理。通過信息化手段有效輔助日常辦公。應用遠程監控、衛星遙感等新技術,加強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污染排放監管。

(十四)建立調度機制

實時了解各地主要工作舉措和任務進展,及時協調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總結推廣各地好做法、好經驗、好案例。

(十五)嚴明紀律作風

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只說不做、工作不深入不落實等問題。將做好疫情防控、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作為考驗各級單位和幹部的考場,在鬥爭一線錘鍊、考察、識別和使用幹部,對不作為慢作為的失職行為嚴肅追責問責,對表現突出的予以表揚表彰。

附件:1.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正面清單

    2.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生態環境部

2020年3月3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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