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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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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12號
2019年1月9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財政部網站

關於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支持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決定繼續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給予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於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註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乾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三、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不屬於本通知規定的優惠範圍,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並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租賃協議、房產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1月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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