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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續執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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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續執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54號
2018年12月17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財政部網站

關於繼續執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現就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8年12月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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