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
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 |
勞社部發〔2007〕16號 |
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
勞社部發〔2007〕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
當前,由於公眾對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簡稱「乙肝」)存在認識上的誤區,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社會反映強烈。為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合法就業權利,促進公平就業,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科學認識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我國是乙肝高流行地區,每年報告乙肝新發病例近100萬。按照1992年全國肝炎血清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推算,全國約有1.2億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雖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傳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範圍,肝組織無明顯損傷,不表現臨床症狀,在日常工作、社會活動中不會對周圍人群構成威脅。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嬰垂直(分娩和圍產期)和性接觸三種傳播途徑,不會通過呼吸道和消化道傳染,一般接觸也不會造成乙肝病毒的傳播。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將乙肝列為乙類傳染病,國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規劃。由於接種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預防乙肝病毒傳播,因此國家採取免疫預防為主、防治兼顧的綜合措施,優先保護新生兒和重點人群。
二、促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實現公平就業
(一)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二)嚴格規範用人單位的招、用工體檢項目,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肝功能檢查項目作為體檢標準,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
三、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和健康權益
(一)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就業權利。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用工行為的規範和指導,防止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發生就業歧視問題,依法調處因勞動者感染乙肝病毒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衛生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在衛生部門的配合下,指導用人單位加強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定期對勞動者開展體格檢查。
(三)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公平就業的和諧環境。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衛生部門要加強實現公平就業的輿論宣傳工作,引導用人單位正確認識乙肝疾病和傳播途徑。要指導用人單位樹立公平就業的觀念,消除就業歧視現象,營造公平就業的良好氛圍。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