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落實「證照分離」改革事項 優化會計行業准入服務的通知
關於落實「證照分離」改革事項 優化會計行業准入服務的通知 財辦會〔2018〕30號 2018年11月6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辦公廳 |
財政部網站 |
關於落實「證照分離」改革事項 優化會計行業准入服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以下簡稱《通知》),將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列為第一批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事項,改革方式為「優化准入服務」。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進一步優化服務,激發會計服務市場活力,現就做好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 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在現有網上辦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普及率,便利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執業許可申請和變更備案、代理記賬業務資格申請和備案。能網上辦理的一概通過網上辦理,相關材料可接受電子版。
二、 壓縮審批時限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因地制宜,壓縮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執業許可的審批時限,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將審批時限縮短為15個工作日。代理記賬業務資格的審批時限從20個工作日壓縮至15個工作日。
三、 精簡審批材料
(一)辦理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執業許可審批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書面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複印件、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複印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代替。省級財政部門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行核驗相關信息。相應取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在辦理變更備案時應提交的上述材料。
(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審批時,不再要求申請機構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代替。省級財政部門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行核驗相關信息。相應取消代理記賬機構備案時應提交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公示審批程序,公開辦理進度
省級財政部門在嚴格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做好各項公示、公告的基礎上,要進一步細化優化辦事指南,公開辦理進度,加強辦理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
五、 推進信息共享,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省級財政部門在開展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執業許可審批、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審批,以及後續監管時要加強和市場監管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及時發現糾正「有照無證」等不規範行為的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切實維護會計服務市場秩序。省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做好各項監督檢查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財政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