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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落實電信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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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落實電信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的決定
制定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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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廣東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12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關於落實電信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登記制度的決定

(2015年12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5年12月30日公布

自2015年12月30日起施行)

為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就落實電信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作如下決定:

  1. 電信業務經營者為電信用戶辦理固定電話、互聯網寬帶的裝機、移機、過戶和移動電話、無線上網卡的開戶、過戶等入網業務,應當要求電信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查驗並登記或者補登記電信用戶的證件類別以及證件上所記載的姓名(名稱)、號碼、住址等真實身份信息。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已經在網但未登記真實身份信息或者登記信息不完整、不準確的電信用戶補登記真實身份信息。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為電信用戶辦理補換卡、修改密碼、訂購或者更改資費套餐等電信業務時為用戶一併補登記真實身份信息。

電信用戶應當配合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

辦理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電信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二、電信業務經營者登記個人電信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時,應當要求其出示下列有效身份證件。下列證件均為有效證件:

(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

(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四)外國公民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身份證件。

委託他人辦理個人電信業務手續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要求受委託人出示本人和委託人的有效證件,查驗並登記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三、電信業務經營者登記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電信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時,應當要求受委託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並出示委託單位有效證件,查驗並登記委託單位和受委託人的真實身份信息。下列證件均為有效證件: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營業執照;

(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電信用戶辦理本決定第一條規定的電信業務:

(一)拒絕提供有效證件;

(二)冒用他人證件;

(三)使用偽造、變造證件或者信息。

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在網電信用戶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變造證件或者信息進行登記的,可以停止電信服務,並報公安部門處理。

電信業務經營者因電信用戶違反本決定,不予為其辦理電信業務的,應當予以說明;電信用戶要求書面說明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向用戶出具書面說明。

電信業務經營者因電信用戶違反本決定,停止為其提供電信服務的,應當提前以電話、短信、書面函件或者郵件等方式通知電信用戶。

  1. 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電信用戶登記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於提供電信服務以外的目的。

    電信業務經營者委託他人代理市場銷售和技術服務等直接面向電信用戶的服務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電信用戶身份信息的,應當對代理人的電信用戶身份信息保護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不得委託不符合有關用戶身份信息保護要求的代理人代辦相關服務。

六、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通過電話、短信、書面函件、郵件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已經在網但未登記真實身份信息或者登記信息不完整、不準確的電信用戶補辦登記手續,並提供簡便快捷的服務。對本決定施行之日起滿九十日未補辦登記真實身份信息的電信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通過電話、短信、書面函件、郵件等方式催告其十日內補辦;催告期滿仍未補辦的,暫停提供電信服務;自暫停提供電信服務之日起滿九十日仍未補辦的,終止提供電信服務。

七、電信業務經營者按照本決定第六條規定暫停提供電信服務期間,不得向電信用戶收取服務費用;終止提供電信服務的,應當簡便快捷退還電信用戶預存的剩餘費用;電信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八、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電信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九、電信用戶認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查驗、登記電信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時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認為電信業務經營者作出不予辦理電信業務或者停止提供電信服務的決定不當的,可以向電信管理機構舉報、投訴,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電信管理機構對電信用戶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並處理。

  1. 電信用戶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變造證件或者信息進行登記,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篡改、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身份信息或者將電信身份用戶信息用於提供電信服務以外目的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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