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關於規範代理電信業務行為等規定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於規範代理電信業務行為等規定的通知
信部電函〔2004〕185號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
2004年5月1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衛星通信集團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

  隨着我國電信市場的有序開放,電信運營商通過代理方式提供電信服務的行為逐漸增多,其代理的形式和內容日益多樣化。為規範電信市場秩序,更好地管理代理電信業務行為,現將代理電信業務等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

  一、電信業務經營者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委託其他組織和個人代理其實施電信業務市場銷售、技術服務等直接面向用戶的服務性工作。

  二、代理商不是獨立的電信業務經營主體,其代理行為的法律責任由委託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承擔;代理商必須以委託其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名義、業務品牌提供服務或收取通信費用,必須使用委託其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信網碼號等電信資源;代理商在經營中不能自行改變服務內容和資費標準,不得超出電信業務經營者委託其代理的業務範圍提供電信服務。

  三、代理商的選擇和資質要求由委託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負責審查和確定。

  四、代理商在以代理方式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嚴格遵守國家的通信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及通信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接受電信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規範市場經營行為,不得影響或干擾正常的電信市場經營秩序;保證服務質量,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委託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就此向代理商提出明確要求。

  五、開展代理電信業務涉及的電信網碼號資源應使用已統一分配給委託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號碼,由各委託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負責規劃、分配給代理商使用;電信主管部門不再單獨為代理商分配電信網碼號資源。

  六、委託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代理商雙方協商決定代理業務的利益分配方式。

  七、代理商代理基礎電信業務的,經商委託其代理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同意後,可以根據代理業務的需要自建業務計費系統等支撐平台,但不得建設與代理業務相關的交換設備等基礎網絡設施。

  八、代理商經營行為的日常規範和管理由委託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負責,委託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電信主管部門對代理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管理。

  九、代理商所代理電信業務的服務質量應符合國家關於電信服務標準的有關要求;委託代理的電信業務出現服務質量問題時,由委託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負責解決並承擔相關責任。

  十、委託代理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將其開展代理的電信業務和代理商等情況於每年1月份和7月份由各公司總部向部電信管理局、各公司下屬省級分支機構向當地通信管理局分別報送。

  十一、鑑於現行《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已取消「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項目,目前已開展的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應進行整改,改為以代理的方式開展業務。

  考慮到政策連續性和嚴肅性、處理所需的成本、社會穩定和用戶權益保護等多種因素,整改工作應穩妥推進。對於個別經省通信管理局批准且立即整改確有困難的轉售業務,由當地通信管理局研究提出穩妥整改方案,逐一實施整改。

  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收到本文件後1個月內,將有關整改方案和實施計劃報部電信管理局;在具體整改過程中,及時將有關整改結果報部電信管理局。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