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促進網絡安全競賽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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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促進網絡安全競賽活動的通知
中網辦發文〔2018〕8號
2018年6月5日
發布機關:網信辦 公安部
網信辦網站

關於規範促進網絡安全競賽活動的通知

中網辦發文〔201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辦、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網信辦、公安局,各有關部門:

近年來,企業、高校和相關地方、部門組織開展了不同形式和規模的網絡安全競賽活動,在提升全社會網絡安全意識、促進網絡安全技術交流、培養和發現網絡安全人才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這類活動的不斷增多,也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過度商業化、賽制單一化、選手逐利化等無序發展的現象。為了發揮網絡安全競賽在網絡安全人才培養、技術和產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經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網絡安全競賽要堅持國家安全和社會效益優先,公平公正、科學嚴謹、健康有序;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企業和個人合法利益;禁止以競賽為名進行商業炒作、牟取不正當利益;不鼓勵以高額獎金吸引選手參賽。

二、網絡安全競賽要兼顧專業性和知識性,積極打造高水準品牌比賽,注重以多種形式面向青少年、網絡安全從業人員舉辦知識型、技能型、普及型競賽。

三、競賽中發現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網絡安全漏洞、隱患,應及時向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並通知產品提供方;不得擅自透露、轉讓、公布漏洞隱患的技術細節和利用方法、工具等。

四、參加境外網絡安全競賽活動,不得向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供可能危及我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網絡安全漏洞、隱患等敏感信息。參與國家、軍隊重大網絡安全工程項目、專項任務等的單位和個人,參加境外網絡安全競賽活動的,需向公安部門報備。

五、網絡安全競賽和會議如冠名「中國」「全國」「國家」「全球」等,應報經國家網信部門同意。已經冠名的應重新履行報批程序或停止冠名。

六、政府部門不主辦、協辦、承辦商業性網絡安全競賽,原則上也不作為商業性網絡安全競賽的指導單位。

七、網信、教育、工信、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網絡安全競賽的指導規範,重點鼓勵支持公益性網絡安全競賽活動,按照有關規定以適當形式對在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公安部

2018年6月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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