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醫療機構中藥配方顆粒臨床使用的通知
關於規範醫療機構中藥配方顆粒臨床使用的通知 國中醫藥辦醫政函〔2021〕290號 2021年11月12日 發布機關: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中醫藥局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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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醫療機構中藥配方顆粒臨床使用的通知
國中醫藥辦醫政函〔2021〕29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2021年2月,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發布《關於結束中藥配方顆粒試點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號)》(以下簡稱《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促進醫療機構中藥配方顆粒臨床合理規範使用,保障醫療安全,提高臨床療效,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級衛生健康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醫療機構中藥配方顆粒臨床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加強管理和監督,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促進中醫藥傳承和行業規範發展。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在配合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中藥配方顆粒管理細則時,要進一步細化中藥配方顆粒臨床合理規範使用措施,確保中藥飲片的主體地位。
二、各級衛生健康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要規範醫療機構中藥配方顆粒使用,經審批或備案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醫療機構方可使用中藥配方顆粒。醫療機構中,能開具中藥飲片處方的醫師和鄉村醫生方可開具中藥配方顆粒處方。公立醫療機構使用中藥配方顆粒,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託管藥房。
三、醫生在開具中藥配方顆粒處方前應當告知患者,保障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醫療機構應在門診大廳、候診區等醒目位置張貼告知書,向患者告知中藥配方顆粒的服用方法、價格等。醫生開具中藥處方時,原則上不得混用中藥飲片與中藥配方顆粒。
四、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中藥藥事管理有關規定開展中藥配方顆粒的採購、驗收、保管、調劑等工作,保障臨床療效和用藥安全。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中藥配方顆粒使用的培訓和考核,建立中藥配方顆粒處方點評制度,規範醫生處方行為。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應將中藥配方顆粒處方點評和評價結果作為醫師定期考核依據。各級衛生健康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加強對中藥配方顆粒採購、臨床使用等環節管理,將杜絕中藥配方顆粒統方、收受回扣等措施及落實情況納入醫院巡查重點內容。
五、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中藥配方顆粒臨床應用常規監測和預警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對中藥配方顆粒臨床應用情況進行監測;發現疑似不良反應的應當及時報告,促進中藥配方顆粒規範合理應用。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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