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
關於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8月22日 發布機關:新華社 |
村級組織包括村黨組織、村民自治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督組織和其他村級經濟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村民群眾的橋梁紐帶,也是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力量。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減輕基層負擔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基層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動健全基層減負常態化機制,規範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務、設立的工作機制、加掛的牌子、出具的證明事項,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編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以增強村黨組織領導的村級組織體系整體效能為主線,以為村級組織和村幹部鬆綁減負為目標,以推動黨政機構、群團組織(以下簡稱黨政群機構)工作思路和作風務實轉變為保障,深化拓展基層減負工作成果,加強源頭治理和制度建設,力爭用兩年左右時間,基本實現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務權責明晰、設立的工作機制精簡高效、加掛的牌子簡約明了、出具的證明依規便民,進一步把村級組織和村幹部從形式主義的束縛中解脫出來,不斷提高農村基層治理水平,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更加堅實的組織保證。
二、主要任務
[編輯](一)減輕村級組織工作事務負擔
[編輯]1.明確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章程的規定,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包括宣傳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地方黨委和政府決策部署;加強村黨組織及其領導的村級組織自身建設,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實行村民自治,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維護村民群眾合法權益,開展村級社會治理,提供村級綜合服務等。縣級黨委和政府依法依規明確黨政群機構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方面的職責範圍和履職方式,依法依規明確黨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協助或者委託村級組織開展工作事務的制度依據、職責範圍、運行流程。未經縣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村級組織承擔。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等事務的責任主體。
2.創新村級組織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分流機制,分類辦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以及村民群眾個人事項。探索以清單等方式規範公共服務事項,強化村級組織兜底服務、綜合服務能力。對交由村級組織代辦的公共服務事項,由鄉鎮黨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對村民群眾確有需要,但村級組織難以承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由鄉鎮黨委和政府協調解決。將屬於政府職責範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村級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徵求村級組織意見基礎上,由縣鄉級政府依法購買服務。深化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信息系統分級應用,探索以縣(市、區、旗)為單位推進村級數據資源建設,逐步實現村級組織工作數據綜合採集、多方利用。
3.完善村級組織考核評價機制。建立以解決實際問題、讓村民群眾滿意為導向的村級組織考核評價機制,堅決杜絕簡單以設機制掛牌子安排村級組織任務、以填報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調度村級組織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證村級組織實績等問題。縣級黨委和政府應整合各黨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填報的各類表格,每年年初統一交由鄉鎮安排村級組織按規定頻次填報。未經縣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填報表格、提供材料。以縣(市、區、旗)為單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級組織的微信工作群、政務APP,不得簡單以上傳工作場景截圖或者錄製視頻等作為評價村級組織是否落實工作的依據。
(二)精簡村級工作機制和牌子
[編輯]4.從嚴控制黨政群機構設立村級工作機制(含各類分支機構和中心、站、所等)。除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省級黨委和政府同意,黨政群機構不得新設村級工作機制,不得要求專人專崗。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規範並整合黨政群機構設立的各類村級工作機制,統籌開展村級黨的建設、治理服務和群眾工作。可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及其下屬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農村基層群團組織承擔相應職責的,原則上不得在村級設立專門工作機制或者要求專人專崗,承擔相應職責的必要工作條件由縣級黨委和政府統籌予以保障。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設立村級工作機制、專人專崗的,相應的黨政群機構應協調提供人員、經費等必要工作條件,不得將保障責任轉嫁給村級組織。
5.整合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辦公場所。優化以村黨群服務中心為基本陣地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布局。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原則上全部在綜合服務設施中辦公。以村民群眾為對象、村級組織能夠承接的公共服務事項,原則上全部在綜合服務設施中提供,實行「一站式」服務、「一門式」辦理。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制定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合理劃分綜合服務設施功能區域,統籌整合其他黨政群活動陣地;依託綜合服務設施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站建設,綜合利用服務凝聚群眾、教育引導群眾的陣地資源。以縣(市、區、旗)為單位推進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設,建立綜合性服務團隊或者設置綜合性服務崗位,統一納入村黨群服務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崗多責。
6.規範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掛牌。省級黨委和政府統一規定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掛牌數量、名稱和式樣,黨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對口掛牌。一般應在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外部顯著位置懸掛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監督委員會標牌和村黨群服務中心、村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標識。村級組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內部懸掛的標牌,一般在內部顯著位置懸掛村級綜合服務機構標牌,在綜合服務大廳設置集合式服務功能指引標牌,在各功能區域入口懸掛簡明標牌。依託村務公開欄張貼並定期更新有關信息,採取集中展陳形式展示村級組織獲得的各類表彰獎勵和創建成果。
(三)改進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編輯]7.壓減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依法依規確定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凡缺乏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等依據的證明事項,黨政群機構一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省級黨委和政府在第一批《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基礎上,梳理本行政區域內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的、雖有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文件依據但已經不符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村級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證明事項,適時分批按規定程序予以取消。完善部門政務信息系統基層治理領域數據資源共享交換機制,鼓勵黨政群機構採取網上核驗、主動調查、告知承諾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
8.規範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村級組織原則上應依法及時據實出具證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分類制定需由村級組織出具證明的具體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範。做好規範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與各地區各部門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銜接。省級層面未統一規範,但涉及村民群眾工作、學習、生活等仍需出具證明的,村級組織可本着便利村民群眾辦事創業的原則,對能夠核實的事項據實出具相關證明。出具證明涉及重大問題或者存在法律風險的,村級組織要認真調查核實情況,廣泛組織村民群眾議事協商,必要時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列入《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和省級不應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的,村級組織要做好解釋說明工作;雖列入清單、但有關黨政群機構確因形勢變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證明的,應及時向鄉鎮黨委和政府反映情況,鄉鎮黨委和政府應聯繫有關黨政群機構協調處理。
三、組織實施
[編輯](一)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全過程各方面。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重視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建立健全上下貫通、精準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體系,分級建立工作檯賬,明確時間進度和責任主體。省市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工作指導,縣鄉級黨委和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落實主體責任,逐一規範針對村級組織的工作事項。強化民政、組織、黨委農村工作部門牽頭協調職能,抓好統籌指導、資源整合和督促檢查,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將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情況納入市縣鄉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相關黨政群機構考核評價內容。
(二)健全監管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分級制定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指導目錄,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動態調整制度,堅決取消沒有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沒有經費保障、沒有實際效用、村民群眾不認可的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建立健全村級組織負擔常態化監管機制,加大督促檢查和跟蹤落實力度,及時糾正隨意增加村級組織負擔的行為,對典型問題通報曝光。有條件的地方要探索依託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信息系統等信息化手段,開展線上即時監測。
(三)增強村級組織能動性。村級組織要認真落實規範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有關要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對保留的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要加強與相關黨政群機構的工作銜接,進一步明確職責任務,健全規範高效的工作運行機制。要把減輕工作負擔成效轉化為幹事創業、擔當作為的動力,集中精力做好帶領發展、推進治理、為民服務等工作,以更加奮發的精神狀態、更加務實的工作作風組織村民群眾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紮實推動共同富裕。
民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農辦要協調推進規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工作,適時組織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送民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農辦。規範城市社區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相關工作,參照本意見精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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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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