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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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安部1998年6月23日,國務院1998年7月22日批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21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為適應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發展經濟的需要,國家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戶口管理政策,解決了戶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為進一步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係,使戶口管理制度在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在繼續堅持嚴格控制大城市規模、合理發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則下,逐步改革現行戶口管理制度,適時調整有關具體政策。考慮到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涉及面廣,情況比較複雜,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全部解決,現就其中幾個突出問題,提出如下解決意見:

一、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今後,新出生的嬰兒可以在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對以往出生並要求在城市隨父落戶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決其在城市落戶問題,學齡前兒童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二、放寬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戶口政策。對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應當根據自願的原則准予在該城市落戶。

三、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身邊無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該城市落戶。對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在其他地區離休、退休的人員,需要返回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四、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准予在該城市落戶。具體工作由公安部先行組織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上述精神,結合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綜合承受能力,制定相應的具體政策。北京、上海等全國特大城市、大城市人民政府對於到當地落戶的,應當在制定具體政策時加以嚴格控制。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應根據上述精神,對幹部、工人調動過程中涉及的戶口遷移問題,按照部門職能分工研究調整有關政策。對於在城市落戶的人員,各地區、各部門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費和類似增容費的費用。各級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戶口登記管理制度,積極同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防止產生不正之風。

本意見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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