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決我省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的意見
關於解決我省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的意見 |
閩公綜〔2008〕 228號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為妥善解決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省公安廳、衛生廳、民政廳、人口計生委制定了如下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指導思想
[編輯]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着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維護社會安定穩定,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群眾,為民解憂。根據現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實事求是,依法辦理,既堅持原則,又靈活務實,有效解決我省歷年出生人口落戶的實際困難,切實保障公民出生戶口申報登記的權利,維護出生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分類解決
[編輯](一)凡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的,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予以辦理落戶手續,不得增設任何條件和程序。
(二)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結婚證》之一,同時提供親子關係(親子鑑定書、法院裁決書、司法公證書等)證明材料的,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予以辦理落戶手續;僅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結婚證》之一的,經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准後,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隨父或隨母落戶手續。
(三)無法提供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屬於下列情況的,提供相關證明並經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准後,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1.在農村地區(指鄉、鎮、村轄區)居民戶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夠提供村(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證明的,給予辦理隨父或隨母戶口落戶手續。
2.對離開戶籍所在地,在外出期間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戶籍地申報出生戶口,能夠提供親子關係證明材料的,給予辦理隨父或隨母戶口落戶;否則,按非親屬關係辦理落戶手續。
3 .父母失蹤、死亡、出國,能夠提供親子關係證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會證明),給予辦理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手續;否則,按非親屬關係給予辦理隨撫養人或監護人落戶手續。
4. 女子攜帶未成年人與男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該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戶籍身份均無法查明,能夠提供現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證明的,對該未成年人按非親屬關係給予辦理隨該男子落戶手續。
(四)公民在父母離開戶籍所在地後出生,因父母沒有辦理《結婚證》且長期離開戶籍所在地,能夠提供《出生醫學證明》,並經父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後,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五)公民在國外境外出生不滿5年,父母仍非法滯留在國外境外,本人持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證件,並從我國開放口岸入境,由國內親屬撫養的,經撫養人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准後,派出所戶籍窗口給予辦理隨撫養人或監護人落戶手續,並登記為非親屬關係。父母回國後,能夠提供親子關係證明材料的,可辦理隨父母落戶手續。
(六)公民出生後尚未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因父母戶口從原戶籍地遷往現住地,能夠提供父母《結婚證》、本人《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原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戶證明,父母現戶籍地派出所戶籍窗口應當場給予辦理落戶手續;因證件不齊全,現住地派出所又無法調查核實的,應提供親子關係證明材料,否則,父母現戶籍地派出所戶籍窗口以非親屬關係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七)被撫養棄嬰與撫養人共同生活滿3年,並已超過5周歲尚未辦理收養法律手續的,由村(居)委會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民警調查核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核准,派出所戶籍窗口以非親屬關係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八)公民申請補辦出生戶口登記,父母戶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戶內,縣(市、區)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通過省級人口信息庫核查無重人,給予核准辦理落戶手續;父母戶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戶口一方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戶證明,給予核准辦理落戶手續。
(九)對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場所撫養的棄嬰,由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抓緊制定辦理出生戶口登記手續具體規定。
(十)其他依法應予辦理出生戶口登記的,要按程序予以辦理落戶手續。
三、分工負責
[編輯]準確登記公民個人信息,是國家掌握人口基本情況,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解決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對解決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工作的組織領導,把它作為為民辦實事、辦好事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公安、人口和計生、民政、衛生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從現在起到2008年10月底前,集中解決歷年出生人口未落戶問題,特別對學齡前出生未落戶人口,要重點予以解決,真正做到關注民生,保障民生。
公安機關要積極貫徹落實國家戶口管理法規政策規定,從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權益的角度出發,做好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確保及時準確登記常住戶口,做到不重不漏。對證件材料齊全,應隨到隨辦;事實情況清楚,因其他原因無法提供相關證件的,經調查核實,也要及時給予辦理出生落戶手續;要建立出生戶口登記信息通報制度,配合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宣傳工作,在辦理公民出生戶口登記後,將出生登記信息按月通報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醫療保健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相關規定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保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所有公民依法領取《出生醫學證明》,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符合生育政策和不符合生育政策等出生的所有新生兒,不得增設任何條件和程序限制《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在各級醫療保健機構出生的新生兒,實行誰接生誰負責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制度。建立健全在依法准入的助產技術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的核發機制,對1996年以後出生的公民尚未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嚴格按照衛生部有關規定儘快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認真辦理收養登記。對公民已經被撫養多年,並符合收養規定的,要制定相應辦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方便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要與公安、衛生、民政等相關部門加強聯繫,配合做好出生公民的《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和戶籍申報工作,既要做好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又要方便群眾辦理戶口登記。
四、其他事項
[編輯](一)公民無《出生醫學證明》依照上述有關條款申報出生落戶的,在醫療保健機構出生的,出生日期以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為準;在醫療保健機構以外出生的,出生日期以兒童免疫規劃接種卡或學籍卡為準;否則,應以父母雙方簽字申明確認為準,經確認後的出生日期不得更改。屬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兒童,在辦理落戶手續後,應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二)公民申報出生戶口落戶所出具的親子鑑定書應當由經依法批准的司法鑑定機構作出。公民提供親子鑑定書時,應同時提供《司法鑑定許可證》複印件,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業務範圍應包含親權司法鑑定內容;依法出具的親子鑑定書無需公證機關公證。
(三)辦理戶口登記不得把交納社會撫養費作為前置條件,嚴禁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公民進行違規罰款和其他「搭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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