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
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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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議案的若干暫行規定 =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
議通過 根據1987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改<關於議案的若干
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12月23
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
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一、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在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大會審議,或者並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
三、一個代表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四、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六、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付表決時以全體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分別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機關、組織認真研究辦理。
承辦單位應當自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並答覆代表;問題複雜的,經交辦機關同意,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予以答覆。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並審議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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