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4號 2019年6月18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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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根據《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調整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申報表的修訂
(一)為便於申報、規範管理,修訂了《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完善了優惠政策減免代碼選擇項,修改了填表說明的相關內容(具體見附件)。
(二)修訂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附件2《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的計算公式及填表說明。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第18欄次中「18=10-13」 修改為「18=10×(1-減征比例)-13」,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填表說明中「二、有關欄目填寫說明」下「(十八)第18欄『本期應補(退)費額』」的內容,修改為「反映本期應繳費額中應補繳或退回的數額。計算公式:18=10×歸屬中央收入比例×(1-50%)+10×歸屬地方收入比例×(1-歸屬地方收入減征比例)-13。」
二、關於優惠政策的辦理
(一)繳費人申報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時,即可按照《通知》規定享受優惠。
(二)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範圍的試點企業申報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時,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資額,可按照《通知》的規定辦理抵免,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的申報表啟用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6月1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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