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1—30GHz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容量系列及射頻波道配置的通知
關於調整1-30GHz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容量系列及射頻波道配置的通知
信部無[2000]7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全軍無委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及直屬單位無線電管理辦事機構,相關單位:
為適應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的發展,規範微波接力通信系統的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經研究,決定對現行的1-30GHz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容量系列及射頻波道配置進行調整。 現將調整後的1-30GHz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容量系列及射頻波道配置方案(見附件)予以發布,請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各相關部門遵照執行。
對於不符合本方案的1-30GHz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台站,按如下原則處理:
一、模擬微波由於頻譜利用率低,已不適應通信的發展,現用的模擬微波設備原則上在2002年底前停止使用;除特殊情況外,自文發布之日起,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指配頻率用於模擬微波接力通信,各使用單位不得新建模擬微波接力通信系統;
二、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的已用、已簽合同的但不符合本方案的數字微波通信設備,除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可用至設備報廢為止,但自2005年1月1日起不得要求干擾保護和經濟補償,各使用單位應於2000年9月30日前將此類設備的使用情況和報廢時間報原審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以便與新設台站協調;
三、已按原國家標準指配頻率但未簽合同的數字微波通信設備,應按本方案調整頻率。
特此通知。
附件:1-30GHz數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統容量系列及射頻波道配置方案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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