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落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貫徹落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22〕1號 2022年1月4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銀保監會 公安部 衛生健康委 農業農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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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落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22〕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公安廳(局)、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公安局、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局,各銀保監局: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 銀保監會 公安部 衛生健康委 農業農村部令第107號,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發揮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作用,現就貫徹落實《辦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辦法》的重要意義
救助基金是救助交通事故傷員生命的「綠色通道」和「救命錢」。《辦法》修訂順應實踐發展的新形勢、新特點和新要求,遵循以人為本、問題導向、法制統一的原則,集中體現救助基金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積極作用,體現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尊重。加強救助基金管理事關扶危救急,反映工作作風和履職水平,各級財政、公安、衛生健康、農業農村部門及各銀保監局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辦法》的重要意義,切實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進一步完善救助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體制,提升救助覆蓋面和便利度,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切身利益。
二、準確把握《辦法》的核心要求
(一)加快理順管理體制。一是財政部門切實履行牽頭主責。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確定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的設立以及管理級次,並推進省級以下救助基金整合,逐步實現省級統籌。二是相關部門各司其責。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負責對保險公司繳納救助基金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相關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追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相關指南和規範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以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縣級以上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做好相關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追償工作。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高管理質效。財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救助基金運行管理,發揮自身專業和渠道優勢,提高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效率。
(二)合理確定提取比例。綜合考慮政策延續性、現有救助基金規模以及籌集封頂機制,現階段繼續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費收入中提取1%-2%作為救助基金的來源,省級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落實救助基金籌集封頂機制,以省級為單位,救助基金累計結餘達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額3倍以上的,本年度暫停提取。《財政部 保監會關於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費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13〕9號)同時廢止。
(三)適當擴大使用範圍。擴大救助基金使用範圍是本次修訂的重要內容,各級財政、公安、衛生健康、農業農村部門及各銀保監局要抓好政策落地。一是擴大救助對象範圍,增加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為救助對象;二是延長救助時間,將墊付搶救費用時限由72小時延長至7日,特殊情況下超過7日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三是擴大墊付的喪葬費用範圍,將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務費用納入墊付範圍。
(四)強化高效便民服務。一是堅持扶危救急、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確保救助基金安全高效運行。二是壓縮辦理時限,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審核時限由5個工作日縮短至3個工作日,審核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劃轉資金,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及時向有關方面說明理由。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加快建立符合救助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建立數據信息交互機制,規範救助基金網上申請和審核流程,組織開展救助基金信息系統業務培訓,設立熱線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能夠及時受理、審核墊付申請。
(五)規範財務績效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墊付等情況。救助基金的管理費用列入本級預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財政部門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年度考核、監督檢查,壓實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相關責任,建立與考核結果掛鉤的經費管理機制。
三、有效組織《辦法》的貫徹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財政要會同公安、衛生健康、農業農村部門及各銀保監局將貫徹落實《辦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做好政策過渡銜接,抓出實效。建立健全「財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管理機構參與」的工作機制,強化部門政策指導,推動形成合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提升經驗做法,在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方面進行有益探索,發揮好救助基金救助傷員、維護穩定方面作用。財政部要會同相關部門,適時開展《辦法》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二)制定實施細則。依據《辦法》有關規定,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明確有關主體的職責,細化資金墊付等具體工作流程和規則,完善財務管理和績效考核辦法,制定核銷實施細則。各地區《辦法》實施細則請於2022年9月底前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備案。
(三)履行報告義務。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至財政部門;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送至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每年3月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追償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相關情況報送至財政部和銀保監會。省級財政部門定期公開本地區救助基金的收繳、使用、結餘情況。
(四)大力宣傳普及。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多層次、多渠道開展政策宣傳、解讀,用好報刊、廣播、電視、移動互聯網等媒介,採取通俗易懂、易於理解的形式,確保群眾知曉政策規定、工作人員精通實際操作,營造全社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關愛救助的良好氛圍。縣級以上財政、公安、衛生健康、農業農村部門以及銀保監機構配合開展宣傳提示工作。省級財政會同公安、衛生健康、農業農村部門及各銀保監局負責對宣傳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財政部
銀保監會
公安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農業農村部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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