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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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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
2019年10月26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

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

為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推動外貿模式創新,有效配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海關總署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落實工作,現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辦法:

(一)在綜試區註冊,並在註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三)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二、綜試區內核定徵收的跨境電商企業應準確核算收入總額,並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三、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綜試區跨境電商企業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鑑定工作。

四、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徵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公告所稱跨境電商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2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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