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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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
民發〔2020〕125號
2020年12月24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 公安部 財政部
民政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

民發〔2020〕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公安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

為推動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等12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9〕62號)落實,確保符合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應保盡保,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保障對象範圍

根據各地工作實際,在民發〔2019〕62號文件規定情形的基礎上補充增加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兩種情形。據此,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

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後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其他情形按照民發〔2019〕62號文件進行界定。

二、精準認定失聯情形

兒童監護人、受監護人委託的近親屬或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報警,申請查找失聯父母。公安部門受理後,應當加大對失聯父母的查找力度,對登記受理超過6個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附件1),並通過信息共享等途徑,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對因不具備查詢條件導致公安部門難以接警處置查找的,可採取「個人承諾+鄰里證明+村(居)證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縣級民政部門確認」的方式,形成《兒童父母失聯情況認定表》(附件2)進行認定。

對上述方式仍無法認定的其他複雜情形,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後報縣級兒童保護相關協調機制研究確認。

三、強化動態管理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與公安、司法、殘聯等部門工作對接,開展大數據比對,對符合事實無人撫養保障條件但未納入保障的兒童,及時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時等原因發生兒童漏保問題。

鄉鎮(街道)兒童督導員要指導村(居)兒童主任,定期開展摸底排查,對符合事實無人撫養保障條件但未納入保障的兒童,及時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已經納入保障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村(居)兒童主任要採取多種方式及時掌握兒童及其家庭情況變化,每月上門探訪或電話溝通不少於1次。

縣級民政部門要做好信息錄入和更新,對納入保障範圍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要按照「認定一個,錄入一個」的原則,實施保障的當月將其個人及家庭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對情形發生變化終止保障的,應當及時從系統進行「減員」處理。

四、做好監護工作

加強監護指導,對父母因精神殘疾等原因嚴重損害兒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兒童處於危困狀態的,應當及時進行監護干預。

加強兜底監護,對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兒童,應當由民政部門依法長期監護。

加強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設,依法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牽頭完善相關保障政策,制定具體落實工作措施。

附件:

1.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

2.兒童父母失聯情況認定表

民政部 公安部 財政部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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