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 民發〔2019〕34號 2019年4月30日 發布機關:民政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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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
民發〔2019〕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婦兒工委辦、團委、婦聯、殘聯,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婦兒工委辦、團委、婦聯、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婦兒工委辦、團委、婦聯、殘聯: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紮實推動《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落到實處,現就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服務能力
(一)明確兩類機構功能定位。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根據需要設立,對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護等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協助民政部門推進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等工作的專門機構,包括按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未成年人保護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和設有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科(室)的救助管理站,具體職責見附件1。兒童福利機構是指民政部門設立的,主要收留撫養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未滿18周歲兒童的機構,包括按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兒童福利院、設有兒童部的社會福利院等。各地要採取工作試點、業務培訓、定點幫扶、結對互學等多種方式,支持貧困地區尤其是「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提升服務能力。
(二)推進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轉型升級。要對照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職責,健全服務功能,規範工作流程,提升關愛服務能力。各地已設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要向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轉型。縣級民政部門尚未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要整合現有資源,明確救助管理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具體機構承擔相關工作。縣級民政部門及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撫養照料兒童能力不足的,可就近委託兒童福利機構代為養育並簽訂委託協議。
(三)拓展兒童福利機構社會服務功能。各地要因地制宜優化兒童福利機構區域布局,推動將孤兒數量少、機構設施差、專業力量弱的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向地市級兒童福利機構移交。已經將孤兒轉出的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應當設立兒童福利指導中心或向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轉型,探索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散居孤兒、社會殘疾兒童及其家庭的臨時照料、康復指導、特殊教育、精神慰藉、定期探訪、宣傳培訓等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市級以上兒童福利機構不斷拓展集養、治、教、康於一體的社會服務功能,力爭將兒童福利機構納入定點康復機構,探索向貧困家庭殘疾兒童開放。
二、加強基層兒童工作隊伍建設
(一)加強工作力量。堅持選優配強,確保有能力、有愛心、有責任心的人員從事兒童關愛保護服務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責有人負。村(居)民委員會要明確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或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人員負責兒童關愛保護服務工作,優先安排村(居)民委員會女性委員擔任,工作中一般稱為「兒童主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工作人員負責兒童關愛保護服務工作,工作中一般稱為「兒童督導員」。
(二)加強業務培訓。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分層級、多樣化、可操作、全覆蓋」的要求組織開展兒童工作業務骨幹以及師資培訓。原則上,地市級民政部門負責培訓到兒童督導員,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培訓到兒童主任,每年至少輪訓一次,初任兒童督導員和兒童主任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開展工作。培訓內容要突出兒童督導員職責(見附件2)、兒童主任職責(見附件3),突出家庭走訪、信息更新、強制報告、政策鏈接、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及家庭教育等重點。各地要加大對貧困地區培訓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到培訓資金重點傾斜、培訓對象重點考慮、培訓層級適當下延。
(三)加強工作跟蹤。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工作跟蹤機制,對認真履職、工作落實到位、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獎勵和表揚,並納入有關評先評優表彰獎勵推薦範圍;對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的及時作出調整。各地要依託全國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信息管理系統,對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實行實名制管理,並及時錄入、更新人員信息。
三、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
(一)培育孵化社會組織。各地民政部門及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通過政府委託、項目合作、重點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種方式,積極培育兒童服務類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志願服務組織。要支持相關社會組織加強專業化、精細化、精準化服務能力建設,提高關愛保護服務水平,為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務。要在場地提供、水電優惠、食宿保障、開通未成年人保護專線電話等方面提供優惠便利條件。要統籌相關社會資源向深度貧困地區傾斜,推動深度貧困地區兒童服務類社會組織發展。
(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各地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並結合實際需要做好資金保障,重點購買走訪核查、熱線運行、監護評估、精準幫扶、政策宣傳、業務培訓、家庭探訪督導檢查等關愛服務。要加大政府購買心理服務類社會組織力度,有針對性地為精神關懷缺失、遭受家庭創傷等兒童提供人際調適、精神慰藉、心理疏導等專業性關愛服務,促進身心健康。引導承接購買服務的社會組織優先聘請村(居)兒童主任協助開展上述工作,並適當幫助解決交通、通訊等必要費用開支。全國青年志願服務入庫優秀項目可優先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有關工作支持範圍。
(三)發動社會各方參與。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諮詢工作者等專業人員,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心理疏導、親情關愛、權益維護等服務。動員引導廣大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力量深入貧困地區、深入貧困服務對象提供關愛服務。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重點加強貧困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救助幫扶,引導企業督促員工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
四、強化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積極推進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建設,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納入脫貧攻堅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明確建設目標,層層分解任務,壓實工作責任。要調整健全省、市、縣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推動解決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要加大貧困地區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力度,幫助深度貧困地區解決特殊困難和薄弱環節,儘快補齊短板,提升服務水平,推動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提供資金支持。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需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經費保障。要統籌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補助等資金,實施規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支出項目。民政部本級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逐步提高兒童關愛服務使用比例。要加大對貧困地區兒童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地分配各類有關資金時要充分考慮貧困地區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數量、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等服務對象數量,繼續將「貧困發生率」和財政困難程度係數作為重要因素,向貧困地區傾斜並重點支持「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開展兒童關愛服務工作。
(三)密切部門協作。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職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建設。公安部門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求助,依法迅速處警,會同、配合有關方面調查,有針對性地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依法追究失職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責任,嚴厲懲處各類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犯罪行為,按政策為無戶籍兒童辦理入戶手續。教育部門要強化適齡兒童控輟保學、教育資助、送教上門、心理教育等工作措施,為機構內的困境兒童就近入學提供支持,對有特殊困難的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優先安排在校住宿。司法行政部門要依法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家庭申請提供法律援助,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加強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相關法律法規宣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推動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系列政策措施,加強農村勞動力就業創業培訓。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督促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落實兒童發展綱要要求,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共青團組織要會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開通12355未成年人保護專線,探索「一門受理、協同處置」個案幫扶模式,聯動相關部門提供線上線下服務。婦聯組織要發揮婦女在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獨特作用,將倡導家庭文明、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納入家庭教育工作內容,引導家長特別是新生代父母依法履責;要充分發揮村(居)婦聯組織作用,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關愛幫扶服務。殘聯組織要積極維護殘疾兒童權益,大力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教育服務,提高康復、教育保障水平。
(四)嚴格工作落實。各地民政部門要建立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建設動態跟蹤機制,了解工作進度,總結推廣經驗,完善獎懲措施。對工作成效明顯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落實。要將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年度重點工作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強化落實。
附件:1.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工作職責
2.兒童督導員工作職責
3.兒童主任工作職責
民 政 部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 共青團中央 全 國 婦 聯
中 國 殘 聯
2019年 4月 30日
附件1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工作職責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在本級民政部門領導下,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1.負責對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護等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2.負責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
3.負責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4.負責指導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記建檔和動態更新。
5.負責協調開通未成年人保護專線,協調推進監護評估、個案會商、服務轉介、技術指導、精神關懷等線上線下服務,針對重點個案組織開展部門會商和幫扶救助。
6.負責組織或指導開展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業務培訓。
7.負責支持引進和培育兒童類社會組織、招募志願者或發動其他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並為其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8.負責組織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散居孤兒等未成年人保護政策宣傳。
9.負責對流浪兒童、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請、獲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負責協助司法部門打擊拐賣兒童、對兒童實施家暴以及脅迫、誘騙或利用兒童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
附件2
兒童督導員工作職責
兒童督導員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和上級民政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1.負責推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關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
2.負責兒童主任管理,做好選拔、指導、培訓、跟蹤、考核等工作。
3.負責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散居孤兒等信息動態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賬。
4.負責指導兒童主任加強對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散居孤兒的定期走訪和重點核查,做好強制報告、轉介幫扶等事項。
5.負責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兒童關愛服務場所建設與管理。
6.負責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散居孤兒等未成年人保護政策宣傳。
7.負責協調引進和培育兒童類社會組織、招募志願者或發動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兒童工作。
8.負責協助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散居孤兒社會救助、精神慰藉等關愛服務工作。
附件3
兒童主任工作職責
兒童主任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指導下,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1.負責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員會和兒童督導員報告工作情況。
2.負責組織開展信息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和散居孤兒等服務對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監護、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檔案,及時將信息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定期予以更新。
3.負責指導監護人和受委託監護人簽訂委託監護確認書,加強對監護人(受委託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督導和指導,督促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
4.負責定期隨訪監護情況較差、失學輟學、無戶籍以及患病、殘疾等重點兒童,協助提供監護指導、精神關懷、返校復學、落實戶籍等關愛服務,對符合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兒童及家庭,告知具體內容及申請程序,並協助申請救助。
5.負責及時向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況,並協助為兒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關支持。
6.負責管理村(居)民委員會兒童關愛服務場所,支持配合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開展關愛服務活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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