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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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
環環評〔2020〕65號
2020年11月12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
生態環境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

環環評〔2020〕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近年來,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規劃環評)在促進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優化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規劃環評文件編制質量參差不齊、規劃環評效力發揮不夠等問題依然存在。隨着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不斷提高和地方改革實踐推進,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銜接、對入園建設項目環評簡化的指導工作亟待加強。為夯實主體責任、推進規劃環評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銜接、指導入園建設項目環評改革、加強規劃環評質量監管,切實提升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效力,促進區域綠色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編制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時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遊度假區等產業園區以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產業園區,在編制開發建設有關規劃時,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工作,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在規劃審批前,報送相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召集審查。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應符合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或修訂的,應當依法重新或補充開展規劃環評工作。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研究確定本行政區域開展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範圍。

(二)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應依法作為規劃審批決策的依據。規劃環評應重點圍繞產業園區產業定位、布局、結構、規模、實施時序以及產業園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提出優化調整建議和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規劃時,應將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在審批中未採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並存檔備查。

(三)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是入園建設項目環評工作的重要依據。入園建設項目開展環評工作時,應以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為依據,重點分析項目環評與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符合性;產業園區招商引資、入園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等應將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作為重要依據。

二、落實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主體責任

(四)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質量和結論負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要求,在編制(修編)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時,同步組織開展環評工作。工作過程中,如實提供基礎資料,重視規劃實施面臨的生態環境制約,認真研究規劃環評技術機構提出的優化調整建議,依法徵求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涉及重點區域、重點行業且跨區域環境影響的規劃,還應依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環評會商。切實擔負起規劃環評的主體責任,對規劃環評的質量和結論負責,並接受所屬人民政府的監督。

(五)落實規劃環評及相關環保要求。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將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落實到規劃中。負責統籌區域內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引入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入園建設項目;對現有生態環境問題組織整改,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任務,督促污染企業做好退出地塊的土壤、地下水等風險防控工作;加強產業園區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並編制應急預案,細化明確產業園區及區內企業環境風險防範責任,與地方政府應急預案做好銜接聯動,切實做好環境風險防範工作。

(六)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對可能導致區域環境質量下降、生態功能退化,實施五年以上且未發生重大調整的規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及時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工作,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應包括對已實施規劃內容的評估和後續規劃內容的優化調整建議,評價結論應報告相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對評價結果作出反饋。

(七)共享產業園區環境質量和規劃環評信息。統籌安排產業園區環境監測監控網絡建設,大氣、水等環境質量和污染源在線監測結果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非在線數據存檔備查,督促排污企業落實自行監測責任,建立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文件、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等信息共享工作機制並與入園建設項目及時共享。

(八)規劃環評技術機構應提供客觀科學的技術服務。受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承擔規劃環評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恪守職業道德,提高技術能力,加強規劃環評質量管理,按照相關技術導則和規範開展工作。如實向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反映區域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和規劃實施面臨的生態環境制約因素,在規劃環評階段與園區管理機構保持充分互動,客觀、科學地提出規劃方案優化調整建議、污染物減排建議和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切實發揮技術支撐作用。

三、嚴格審查把關

(九)依法依規召集審查。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原則上由批准設立該產業園區的人民政府所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召集審查。各省(區、市)對於省級以下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另有規定的,按照地方有關法規執行。

(十)探索審查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銜接。已經發布「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並組織實施的省份,其行政區域內國家級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可由生態環境部委託其所在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召集審查,審查意見抄報生態環境部;具體委託工作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需求向生態環境部提出申請。省級以下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銜接,可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統籌安排。

(十一)突出審查重點。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基礎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評價方法的適當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可靠性,以及銜接落實區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的情況,規劃方案及優化調整建議的可行性,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眾意見採納與不採納情況及其理由說明的合理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進行審查,重點關注產業園區存在的主要生態環境問題,形成客觀、公正、獨立的審查意見。

四、切實發揮效力

(十二)聚焦產業園區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堅持以生態環境質量改善、防範環境風險為核心,系統梳理區域存在的環境問題,明確制約產業園區環境質量改善的主要因素,落實排污許可證全覆蓋工作部署,調查產業園區主要污染行業、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和減排潛力,預測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對規劃的產業定位、布局、結構、發展規模、建設時序、運輸方式及產業園區循環化和生態化建設等方面提出優化調整建議,推進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十三)優化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深入論證園區所涉及的集中供水、供熱、污水處理、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網、一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和處理處置、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建設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從產業園區基礎設施選址、規模、工藝、建設時序或區域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等方面提出優化調整建議。

(十四)推動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控體系。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生產、使用、貯存等的產業園區,應強化環境風險評價。重點關注對周邊生態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強化產業園區環境監測與預警能力建設、環境風險應急與防範措施,從產業園區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突發環境事件響應與管理等方面提出對策建議。推動建立責任明確、聯動有序,涵蓋企業、產業園區、地方政府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強化對入園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的指導。

五、做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

(十五)強化入園建設項目環評指導。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被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和規劃審批機關採納的,其入園建設項目的環評內容可以適當簡化。簡化內容包括:符合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入園建設項目政策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符合時效性要求的區域生態環境現狀調查評價(區域環境質量呈下降趨勢或項目新增特徵污染物的除外);入園建設項目依託的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已按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建設並運行的相關評價內容。

(十六)探索入園建設項目環評改革試點。鼓勵滿足如下條件的地方開展國家級和省級產業園區試點改革工作:產業園區已依法完成規劃環評工作,且採納落實了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省級人民政府已經制定發布或授權制定區域環評審批負面清單、嚴格環評管理重點行業名錄等,對入園建設項目污染和環境風險能有效防控;產業園區環境質量穩定達標且持續改善;產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完善、運行穩定,環境管理和風險防控體系健全且近5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事件。

開展試點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依照省級政府規定,明確上述試點工作的具體範圍、任務及要求,及時總結試點工作進展成效、存在問題,不斷完善相關工作,並將試點工作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試點期限不超過2年。產業園區內共用污染治理設施或廢水排放口的排污單位,要進一步優化排污許可管理,明確責任。

六、切實加強監管

(十七)加強對規劃環評質量的監管。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存在基礎資料嚴重失實、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能為規劃優化調整提供技術支撐,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等情形的,可依法依規對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及其委託的規劃環評技術機構予以處理。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未開展規劃環評、未落實相關要求,或在組織開展環評時存在弄虛作假等失職行為的,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通過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整改,並將有關信息及時反饋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規範規劃環評審查專家庫管理,對審查中存在弄虛作假或失職行為的,依法取消其資格並予以公告,審查小組的部門代表有上述行為的,應通報其所在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生態環境部將建立健全規劃環評跟蹤監管長效機制,定期調度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及跟蹤評價開展、落實情況,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監管。重點檢查編制質量及規劃環評落實情況,對編制質量差、規劃環評落實不力的相關責任主體公開曝光並依法依規處理。

(十八)強化對規劃環評效力的監管。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規劃實施跟蹤監管,依法對已發生重大不良影響的規劃及時組織核查,評估規劃環評實施效果及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主要原因,根據核查情況向規劃審批機關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提出修訂規劃或者採取改進措施的建議。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產業園區環境質量變化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強化對重污染或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產業園區的環境質量例行監測,依法開展執法監測,落實監管責任。

(十九)加快推動信息化建設和成果共享。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對省級及以下產業園區的規劃環評和跟蹤評價開展、落實情況進行調度,及時理清行政區域內產業園區底數,加快推動規劃環評報送、規劃環評審查及落實情況、公開與通報等信息化建設,推進規劃環評、項目環評成果的共享共用。

(二十)嚴格落實規劃環評要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把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符合性作為入園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重要依據。落實好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對項目環評的指導要求,按要求可以簡化內容的項目環評,不再增加相關環評內容要求。規劃環評提出需要深入論證的,在項目環評審批階段應重點把關。

(二十一)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各類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工作可參照本意見執行。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14號)同時廢止。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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