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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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管理的通知
廣發技字〔2002〕585號 
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公安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2002年10月1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局(廳),信息產業廳(局)、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安廳(局),外經貿廳(委、局),海關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強了對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含MMDS設備,以下簡稱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的管理,加大了查處力度,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另一方面,目前走私和非法生產、銷售、使用上述設備的現象又有抬頭之勢,尤其是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購買或自行研製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進行車載或定點發射,破壞和干擾廣播電視的正常播出並進行反動宣傳,造成惡劣影響。為進一步加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的管理,保障廣播電視正常播出,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信息安全,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現就全面加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生產銷售的管理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生產的行業管理工作。企業生產、銷售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必須具備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型號核准證和經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獲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出具的廣播電視設備定購證明(以下簡稱「三證」)。

(一)實行「三證」管理制度。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三證」方可生產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並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頒發的入網認定證書專銷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部門和經批准設立廣播電視發射台站的其他部門。

(二)落實監管制度。信息產業、廣播電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檢、海關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和配合,及時溝通有關監管情況,對非法生產、銷售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對不按規定生產、銷售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企業予以處罰。

二、加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以及無線廣播電視設備使用的管理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全國無線電波秩序的統一管理,負責全國無線電監測工作,協調處理無線電干擾事宜,查處各種非法設台行為。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嚴格無線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設置的審批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立無線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

(二)健全和完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使用的日常監管制度。經批准使用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單位須嚴格按照核定的項目和技術參數工作,不得發射與工作無關的信號和隨意改變已核定的發射系統技術參數。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積極配合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的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進行監督檢查,儘快將有關技術資料報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認真審核本地報送設置廣播電視無線發射台、轉播台的技術資料,審查合格後儘快為其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同時,進一步加強無線電監測工作並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非法設置和使用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和嚴重干擾合法無線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正常工作的行為,保障合法無線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的運行。

近期,有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要積極協助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發現利用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進行違法活動的情況,要及時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三、加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銷售經營活動的監管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生產、銷售企業的登記管理,加大監管力度。

(一)把好市場主體准入關。生產、銷售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須經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註冊。對未經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准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生產、銷售等相關經營範圍的營業執照。

近期,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對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生產、銷售企業進行全面清理,凡在2002年10月30日前未獲得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准的企業,要到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對不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二)建立市場監管制度。各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與檢驗檢疫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要依法嚴厲查處未獲得「三證」而擅自生產、銷售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企業和個人。加強對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定點生產、銷售企業的監督管理,工商所要發揮對企業屬地監管的作用,加強市場巡查。各級廣告監管部門要加大對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企業和個人發布廣告行為的監管力度,對違反有關規定隨意發布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廣告等行為,要堅決查處。

四、加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進出口的管理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負責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進出口的管理。

(一)完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進口審批制度。通過貿易渠道進口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單位,必須持國家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經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核准,到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海關憑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無線電設備進關審查批件》和外經貿主管部門的相關批准證件放行。

(二)加大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進口監管的力度。各級海關和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密切聯繫,加強溝通,做好對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監管驗放工作。

禁止任何個人攜帶、郵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包括天線、激勵器、功率放大器)入境,限期由物品所有人退運出境,逾期由海關依法處理。

對採用瞞報、虛報及其它不符合有關規定進口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單位,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在發現之日起1至3年內不受理其進口機電產品申請,並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對涉嫌走私進口的,一經查實,海關依法查處。

(三)加強對加工貿易的管理,防止變相走私。外經貿行政部門要嚴格審核生產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具備經營資格和生產能力的不予審批。海關要憑《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辦理加工貿易合同的備案手續,嚴格管理。對因故確需轉為內銷的,除嚴格按加工貿易內銷管理規定辦理外,還應執行本部分第(一)條的有關規定。

(四)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加強協調配合。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每半年向國務院信息產業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通報一次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進口審批情況;海關總署定期通報通過貿易渠道實際進口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情況。

五、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公安機關對拒絕、阻撓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堅決依法予以查處;對非法生產、銷售、進口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或者使用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進行非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設備名稱及編碼(略)

廣電總局   信息產業部
公 安 部   外 經 貿 部
海關總署   工 商 總 局
質檢總局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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