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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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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
財會〔2021〕29號
2021年12月3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水利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

財會〔202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水利局,水利部直屬各單位:

為了確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在水利行業全面有效實施,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財會〔2017〕11號,以下簡稱5號準則)、《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財會〔2019〕23號,以下簡稱10號準則)、《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政府會計制度》)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號)等規定,結合水利行業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水利基礎設施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有力基礎支撐。科學合理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水利基礎設施資產,對加強水利基礎設施資產管理,使水利基礎設施更好服務發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和任務,紮實推進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進一步全面完整反映政府水利基礎設施「家底」,夯實政府財務報告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的核算基礎,為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提供基礎保障。

二、關於水利基礎設施的界定

本通知所稱的水利基礎設施,是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水利行政事業單位)為滿足社會公共防洪(潮)、治澇、供水、灌溉、發電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持續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利工程全部或部分有形資產。

下列各項不屬於本通知所稱的水利基礎設施:

1.獨立於水利基礎設施、不構成水利基礎設施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築物、設備、車輛和船隻等。

2.不再提供公共服務的水利工程。

3.為改善水利工程周邊環境,提升景觀效果而控制的水景觀及綠化工程。

水利基礎設施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5號準則、財會〔2018〕34號文件和《政府會計制度》等規定。但是,列入文物文化遺產的水利基礎設施,其會計核算適用政府會計準則制度中關於文物文化資產的相關規定;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水利基礎設施,其會計核算適用10號準則及其應用指南。

對於已經作為水利基礎設施核算、但不屬於本通知界定的水利基礎設施的相關資產,應當在2022年1月1日將其重分類為固定資產、其他類別的公共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水利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

各級水利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基礎設施管理體制,按照「誰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由誰記賬」的原則,並結合直接承擔後續支出責任情況,合理確定水利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

由多個水利行政事業單位共同管理維護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由對該資產負有主要管理維護職責或者承擔後續主要支出責任的水利行政事業單位作為記賬主體予以確認。分為多個組成部分由不同水利行政事業單位分別管理維護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由各個水利行政事業單位作為記賬主體分別對其負責管理維護的水利基礎設施的相應部分予以確認。負有管理維護水利基礎設施職責的水利行政事業單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企業或其他會計主體代為管理維護水利基礎設施的,該水利基礎設施應當由委託方作為記賬主體予以確認。

相關記賬主體對水利基礎設施的確認應當協調一致,確保資產確認不重複、不遺漏。

對於已按財會〔2018〕34號文件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水利基礎設施,其記賬主體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應當自2022年1月1日起根據本通知規定予以調整。記賬主體按規定增加水利基礎設施的,借記「公共基礎設施——水利基礎設施」科目,貸記「累計盈餘」科目;按規定減少水利基礎設施的,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關於水利基礎設施的構成

按照水利工程功能,水利基礎設施包括防洪(潮)工程、治澇工程、灌溉工程、引調水工程、農村供水工程、水力發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庫工程和水文基礎設施等9大類。

按照單體工程特徵,水利基礎設施包括堤防、險工工程、控導工程、水閘、泵站、渠(管、隧)道、渠首樞紐、其他渠系建築物、調蓄水庫、塘壩、地下取水設施、常規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溝壑治理工程、山區水庫、平原水庫、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和其他水文測站等20小類。

防洪(潮)工程是為控制或抗禦洪水以減免洪災損失而修建的各種工程,包括堤防、險工工程、控導工程、水閘、泵站等,不含防洪水庫。

治澇工程是為排除澇區內多餘降水,防治澇災發生而修建的各種工程,包括堤防、險工工程、水閘、泵站、渠(管、隧)道等。

灌溉工程是從水源取水並輸送、分配到田間的整體灌溉設施,包括渠首樞紐、渠(管、隧)道、泵站、水閘、其他渠系建築物(渡槽、倒虹吸、陡坡、跌水等)、調蓄水庫(總庫容≥10萬m3)、塘壩等。

引調水工程是為滿足供水、灌溉、生態需水要求,興建的跨水系、跨區域的水資源配置工程,包括渠首樞紐、渠(管、隧)道、泵站、水閘、其他渠系建築物、調蓄水庫(總庫容≥10萬m3)、地下取水設施等。

農村供水工程是向農村的鄉鎮、村莊等居民點和分散農戶供給生活和生產等用水,以滿足村鎮居民、企事業單位日常用水需要為主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渠(管、隧)道、泵站、塘壩、地下取水設施等。

水力發電工程是為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將水能轉換為電能而修建的工程建築物和機械、電氣設備以及金屬結構的綜合體,包括常規水電站、抽水蓄能電站等。

水土保持工程是為防治水土流失,保護、改良與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所採取的工程措施,包括溝壑治理工程等。

水庫工程是在河道、山谷或低洼地帶修建擋水壩或堤堰形成的具有攔洪蓄水和調節水流功能的總庫容大於等於10萬m3的水利工程,包括山區水庫、平原水庫等,不包括灌溉工程、引調水工程中的調蓄水庫。

水文基礎設施是為滿足水文生產所必須建設的設施,包括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其他水文測站(蒸發站、墒情站等)等。

對於堤防、水閘、泵站、渠道等單體工程,應根據單體工程發揮的功能作用列入相應功能分類。對於發揮多個功能的單體工程,如灌排結合的泵站,根據其發揮的主要功能確定所屬類別。

水利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見附件1。

五、關於水利基礎設施的明細核算

各記賬主體應當以水利基礎設施構成為基本依據,按照水利基礎設施的功能類別和單體工程特徵進行明細核算,同時按照單體工程的名稱、規模等進行輔助核算。各記賬主體在做好水利基礎設施明細核算的同時,還應當按照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做好資產管理系統登記或備查簿登記,按照規定的水利公共基礎設施資產信息卡樣式登記資產信息卡。

各記賬主體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增加明細核算層級,按照單體工程資產組成部分等進行明細核算。

水利基礎設施會計明細科目及編號見附件2。

對於已按財會〔2018〕34號文件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水利基礎設施,其明細核算與上述要求不一致的,應當在2022年1月1日按照本通知規定予以調整。

屬於文物文化資產的水利基礎設施和採用PPP模式形成的水利基礎設施,其明細核算可以參照本通知執行。

六、關於水利基礎設施的初始計量

(一)水利基礎設施初始計量的原則。

對於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按照5號準則的規定進行初始計量。原已記入固定資產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將其重分類為水利基礎設施。

對於其他尚未入賬的水利基礎設施,應當按照財會〔2018〕34號文件有關規定進行初始計量。其中,對於在2002年原《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註:《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已於2016年《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施行後廢止】施行之後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一般應當按照其初始購建成本入賬;對於建設年代久遠(截至2019年年初至少已使用50年)、其初始購建有關的原始憑據已不可考的水利基礎設施,在原《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施行之後經過改擴建或大型修繕的,可以按照改擴建或大型修繕的成本入賬,但應當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對相關情況進行披露。

分屬於不同記賬主體的同一水利基礎設施,初始入賬成本的確定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

對於已按財會〔2018〕34號文件有關規定入賬的存量水利基礎設施,無需根據本通知規定對其初始入賬成本進行調整。

(二)初始購建成本的確定。

水利基礎設施的初始購建成本,應當按照5號準則、財會〔2018〕34號文件等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有關規定確定。

水利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資本金制度的,各級水利行政事業單位為建造水利基礎設施發生的過渡性融資利息、初步設計審查費、概算評審費、安全風險評估費等,屬於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計入水利基礎設施的成本;不屬於建設期間發生的,計入當期費用。

(三)重置成本標準的確定。

以重置成本作為初始入賬成本的存量水利基礎設施,其重置成本標準應當按照以下權限確定:

中央級流域管理機構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水利基礎設施重置成本標準,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省內跨行政區劃的水利基礎設施重置成本標準,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區域內的水利基礎設施重置成本標準,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明確制定單位。在確定重置成本標準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

2022年6月30日之前,負責制定重置成本標準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公布相關水利基礎設施的重置成本標準。

(四)重置成本標準參考因素。

確定存量水利基礎設施重置成本時,應當以定額標準為基礎,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堤防應主要參考工程級別、結構類型、規模;

險工工程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控導工程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水閘應主要參考工程等別、規模、地質條件;

泵站應主要參考工程等別、規模、地質條件;

渠(管、隧)道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過(輸)水能力、規模;

渠首樞紐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其他渠系建築物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水庫(含調蓄水庫、山區水庫、平原水庫)應主要參考工程等別、結構類型、地形條件、地質條件、規模;

塘壩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地下取水設施應主要參考規模、地質條件;

常規水電站應主要參考工程等別、結構類型、規模;

抽水蓄能電站應主要參考工程布置、工程等別、結構類型、規模;

溝壑治理工程應主要參考結構類型、規模;

水文測站(含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其他水文測站)應主要參考水文測站級(類)別、規模。

各記賬主體應當按照財會〔2018〕3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基礎設施具體數量(如長度、面積等)、成新率及重置成本標準等因素,計算確定水利基礎設施的入賬成本。

七、關於水利基礎設施的折舊

在國務院財政部門對水利基礎設施折舊(攤銷)年限作出規定之前,各記賬主體在水利基礎設施首次入賬時暫不考慮補提折舊(攤銷),初始入賬後也暫不計提折舊(攤銷)。

各記賬主體在本通知發布前已經核算水利基礎設施且計提折舊(攤銷)的,可繼續沿用之前的折舊(攤銷)政策。

八、關於組織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嚴格責任落實。

各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水利基礎設施入賬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水利基礎設施的會計核算工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明確各有關部門分工和責任,有序推進水利基礎設施入賬工作。各記賬主體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明確工作方案,充實會計人員,落實工作責任,確保認識到位、組織到位、人員到位,並於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及本通知規定將存量水利基礎設施納入政府會計核算。

(二)加強業務指導,做好溝通協調。

各地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地方實際,完善各項工作流程,研究制定地方水利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實施細則。要加強溝通、強化協同、形成合力,加強對下級行政事業單位開展水利基礎設施會計核算工作的指導,督促各有關記賬主體在組織開展水利基礎設施專項資產清查的基礎上,加強水利基礎設施資產系統基礎信息管理,及時、有效做好水利基礎設施入賬工作。鼓勵各地方創新工作方式,探索建立健全政府會計核算考核機制,推動考核評價結果應用。

(三)強化宣傳貫徹實施,做好培訓工作。

各地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讀和宣傳貫徹培訓工作,形成自上而下推動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良好氛圍。要積極採取各種方式拓寬培訓渠道,推動培訓工作直達基層,使會計及相關人員及時、全面地掌握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各項規定和具體要求,切實提高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確保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工作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附件:1.水利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表

2.水利基礎設施會計明細科目及編號表

財政部 水利部

2021年12月3日

附件下載:

1.水利基礎設施資產構成表

2.水利基礎設施會計明細科目及編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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