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推進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推進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國衛醫發〔2021〕1號 2021年1月8日 發布機關:國家衛生健康委 公安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醫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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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推進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通知
國衛醫發〔2021〕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公安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醫保局:
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建立了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制度實施以來,較好地發揮了「救急難」作用,對於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實施過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存在着救助對象身份認定困難、救助基金支付程序複雜、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機構作用發揮不充分等問題。為進一步推進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服務於困難群體的急救費用保障,最大程度發揮救助基金使用效益,針對制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救助對象。在中國境內發生急危重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細化身份不明確和無力支付相應費用患者的認定方法。
(二)救助病種種類。主要依據《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中規定的病種,以院前急救、急診科、重症醫學科及需要專科進行的緊急搶救治療為主。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適當增補救助病種範圍。增補的病種應當符合「急危重」特點,如得不到及時救治可能導致身體殘疾,甚至危及生命。
(三)費用範圍及標準。符合條件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包括急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和必需的生活費用。急救期一般為72小時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病情診療需要適當延長。原則上,醫療費用不超過本機構同病種的次均費用;生活費用按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費用予以補助。
(四)救助基金使用規定。救助基金的使用要體現「緊急、必須和基本」,不得用於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費用,不得用於支付病情平穩但長期住院治療產生的非急救費用,不得用於經查實身份、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拖欠費用。
二、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水平
(一)優化救助基金支付流程。救助基金的使用堅持「救急難」的原則,各地要按照《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疾病應急救助工作指導規範(試行)》的要求,進一步優化救助基金的申請、審核、撥付流程(參考流程見附件1),明確各環節審核認定時限。取消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台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讓信息多跑腿,縮短審核等待時間,提高救助基金支付效率。
(二)落實「先預撥後結算」規定。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醫療機構,按照《暫行辦法》中關於「先預撥後結算」的規定,可以參考上一周期救助基金使用情況,按照一定比例先預撥給醫療機構,減輕醫療機構墊資負擔。
(三)做好與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對於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包括急救後明確身份的),其所拖欠的急救費用,按照規定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對無支付渠道或通過已有渠道支付後費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予以補助;對於身份不明的患者,其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予以補助。對於經甄別符合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為其辦理救助登記手續,依法依規提供急病救治。對於渡過急救期、病情平穩後,仍需住院治療的患者的醫療費用,根據其身份認定情況,由相應的保障渠道按規定支付。
(四)加強經辦機構組織管理。各地要按規定確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與監督,定期評估經辦機構履職成效。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經辦管理,規範經辦流程,提升服務效能。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由同級財政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安排。
(五)提高救助信息管理水平。醫療機構、經辦機構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管理,按照要求將救助信息錄入國家疾病應急救助信息登記平台(http://61.49.19.43:9700/jbyj)。申请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要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
(六)規範救助基金管理。經辦機構要按照《暫行辦法》要求編制基金預決算,及時報送同級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批准。嚴格按基金預算執行,規範調整程序。積極籌措資金,擴寬籌資渠道,主動開展各類募捐活動,積極向社會募集資金。規範申報審核,根據基金存量與資金籌集情況,量入為出,合理安排支出,確保基金平穩運行可持續。
三、強化責任落實和政策保障
(一)部門職責。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杜絕因費用問題而拒絕、推諉急診患者的問題發生。公安機關負責協助醫療機構核查患者身份,重點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在確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況下,充分依託警務大數據等手段,切實提高核查效率。民政部門負責協助經辦機構,依據患者身份信息,核實是否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無負擔能力人員;對符合條件的患者實施臨時救助等。醫保部門負責做好身份明確的已參保患者醫療費用結算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相應費用,安排經辦機構工作經費支出。
(二)醫療機構規範實施救治。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及時、有效地救治急危重症患者,對於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醫療機構在救治患者過程中,要優先選擇國家基本醫保目錄內的藥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經濟適宜的診療技術。醫療機構要按照規定及時申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騙取、套取、挪用、違規申請使用救助基金。
(三)經辦機構負責日常管理。經辦機構要切實承擔起基金的日常管理職責,做好救助基金申請材料的收集審核、部門間的溝通協調、社會資金的募集等工作。不得將上述工作職責轉嫁給醫療機構。經辦機構每年度至少開展1次培訓活動,覆蓋轄區內承擔疾病應急救助任務的醫療機構,提高基金申請的規範性、有效性。
(四)開展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落實《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辦法》(財預〔2015〕163號)要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每年度開展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考核工作。各地要結合績效考核指標(見附件2),細化本地區考核內容,將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救助基金分配掛鉤,促進各有關部門高質量高效率履職配合。
附件:1.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流程圖
2.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績效考核指標
國家衛生健康委
公安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醫保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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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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