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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支持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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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支持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意見
銀監發〔2018〕5號
2018年1月18日
發布機關:銀監會 人民銀行 證監會 保監會 外匯局
銀保監會網站

關於進一步支持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意見

銀監發〔2018〕5號

各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證監局、中國證監會各交易所、各協會、各下屬單位,各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局、外匯管理部,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近年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水平總體保持穩定,新型資本工具發行環境逐步改善。為拓寬商業銀行資本補充渠道,提升其支持實體經濟的能力,現就進一步支持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支持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有益探索。推動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有助於拓寬銀行資本補充渠道,提升銀行業應對外部衝擊的能力,為支持實體經濟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商業銀行在資本工具創新方面的有益探索,營造有利於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外部環境,充分調動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拓寬資本工具發行渠道。持續完善市場基礎設施,研究修訂配套制度,支持商業銀行在強化內源性資本積累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境內外金融市場互補優勢,有效運用境內外市場資源,通過多種渠道穩步擴大資本工具的發行規模。

三、增加資本工具種類。總結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減記型二級資本債券的實踐經驗,推動修改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完善配套規則,為商業銀行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含定期轉股條款資本債券和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務工具等資本工具創造有利條件。

四、擴大投資主體範圍。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險公司、證券機構、基金公司等機構對商業銀行資本工具的投資政策,擴大商業銀行資本工具的投資主體範圍,分散集中度風險,降低商業銀行資本工具的發行成本。

五、改進資本工具發行審批工作。一是優化資本工具發行審批流程。總結資本工具發行審批的現有做法,探索並聯審批。二是完善儲架發行機制。逐步完善儲架發行審批制度,探索在相關部門批准的發行額度內允許商業銀行自主控制發行節奏的工作機制。

中國銀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    中國保監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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