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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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9〕11號 2019年4月2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
財政部網站 |
關於進一步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自然資源局:
為進一步做好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工作,根據《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國發〔2017〕29號)、《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7〕35號)等規定,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綜〔2017〕35號文件印發前,按規定分期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的礦業權人應繳納的資金占用費,繼續按照原礦業權出讓合同或分期繳款批覆繳納,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並統一按規定比例分成。
二、對於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明確要求支持的承擔特殊職能的非營利性礦山企業,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確有困難的,經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內緩繳應繳礦業權出讓收益。
三、礦業權出讓收益滯納金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並統一按規定比例分成。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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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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