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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健康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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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健康發展的意見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2023年2月23日
發布機關:新華社

完善鄉村醫療衛生體系,是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迫切要求,也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應有之義。為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新時代黨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把鄉村醫療衛生工作擺在鄉村振興的重要位置,以基層為重點,以體制機制改革為驅動,加快縣域優質醫療衛生資源擴容和均衡布局,推動重心下移、資源下沉,健全適應鄉村特點、優質高效的鄉村醫療衛生體系,讓廣大農民群眾能夠就近獲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醫療衛生服務,為維護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則

——堅持和加強黨對鄉村醫療衛生工作的全面領導。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堅持鄉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益屬性,發揮黨委領導和政府主導作用,壓實地方特別是市縣兩級黨委和政府主體責任。

——堅持強化醫療衛生資源縣域統籌。按照因地制宜、先立後破的要求,加強縣域內資源整合和優化配置,改善基層基礎設施條件,推進縣域醫共體建設,提高鄉村醫療衛生體系綜合服務、應急處置和疫情防控能力。

——堅持把人才隊伍建設擺在重要位置。發展壯大醫療衛生隊伍,把工作重點放在農村和社區,尊重人才價值和成長規律,立足在崗鄉村醫生現狀,加強適宜人才培養和引進,推動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打造一支專業化、規範化鄉村醫生隊伍。

——堅持進一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推進醫療、醫保、醫藥、醫教改革協同聯動,創新完善鄉村醫療衛生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切實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統籌解決好鄉村醫生收入和待遇保障問題,健全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激勵制度,防止給農民群眾增加不應有的負擔,保持醫保基金平穩運行,激發改革內生動力。

(三)目標任務。到2025年,鄉村醫療衛生體系改革發展取得明顯進展。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功能布局更加均衡合理,基礎設施條件明顯改善,智能化、數字化應用逐步普及,中醫藥特色優勢進一步發揮,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顯著提升,鄉村重大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處置能力不斷增強。鄉村醫療衛生人才隊伍發展壯大,人員素質和結構明顯優化,待遇水平得到提高,養老等社會保障問題有效解決。鄉村醫療衛生體系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投入機制基本健全,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格局初步形成。

二、強化縣域內醫療衛生資源統籌和布局優化

(四)優化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布局。根據鄉村形態變化和人口遷徙流動情況,因地制宜合理配置鄉村兩級醫療衛生資源,宜鄉則鄉、宜村則村,提升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單體規模和服務輻射能力,從注重機構全覆蓋轉向更加注重服務全覆蓋。重點支持建設一批能力較強、具有一定輻射和帶動作用的中心鄉鎮衛生院。常住人口較多、區域面積較大、縣城不在縣域中心、縣級醫院服務覆蓋能力不足的縣,可以在縣城之外選建1至2個中心鄉鎮衛生院,使其基本達到縣級醫院服務水平。依託村黨群服務中心建好用好村衛生室,增強衛生健康服務功能。鼓勵服務半徑小、交通便利地區相鄰行政村合建衛生室。對於臨近鄉鎮衛生院、人口較少等不適宜單設衛生室的行政村,可以通過鄉鎮衛生院定期巡診、派駐以及鄰(聯)村延伸服務等方式,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供給。加強邊遠地區、民族地區以及山區(高原)、海島、牧區、庫區等特殊地區村衛生室建設。推進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將符合條件的公辦村衛生室轉為鄉鎮衛生院延伸舉辦的村級醫療服務點。

(五)強化和拓展縣域醫療衛生體系服務功能。健全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為樞紐、村衛生室為基礎的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推進縣域內醫療衛生服務一體化。提高縣級醫院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診療以及危急重症患者搶救和疑難複雜疾病向上轉診服務能力。支持縣級醫院設施和服務能力建設,力爭常住人口超過5萬人或服務半徑大的縣(市、旗)至少有1所縣級醫院(包含中醫醫院)達到二級甲等醫院醫療服務能力。全面提升鄉鎮衛生院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鼓勵拓展康復醫療、醫養結合、安寧療護等服務功能。完善並提高鄉鎮衛生院建設和裝備標準,健全急診急救和巡診服務體系,提升外科服務能力,使其可以按照相關診療規範開展常規手術。加強村衛生室能力建設,強化其基本醫療服務功能,允許具備條件的村衛生室拓展符合其功能定位的醫療服務。可以採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方式,健全村衛生室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堅持中西醫並重,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擴大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服務供給。鼓勵社會力量辦診所、門診部、民營醫院等,為農民群眾提供多元化醫療服務,並參與承接政府購買公共衛生服務。

(六)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體系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建設。創新醫防協同、醫防融合機制,健全鄉村公共衛生體系。制定完善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衛生責任清單。加強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公共衛生相關科室建設。在有條件的鄉鎮中心衛生院建立標準化的發熱門診,配備負壓救護車,一般鄉鎮衛生院建立標準化的發熱診室(哨點)。強化村衛生室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功能,嚴格落實傳染病疫情報告責任,提高風險隱患早期識別能力,築牢農村疾病預防控制網底。加強縣域傳染病防控救治體系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推進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標準化建設。加強醫療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防協同配合,逐步建立疾病預防控制監督員制度。

(七)加快推進縣域內醫療衛生服務信息化。完善區域全民健康信息標準化體系,推進人口信息、電子病歷、電子健康檔案和公共衛生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到2025年統籌建成縣域衛生健康綜合信息平台。大力推進「互聯網+醫療健康」,構建鄉村遠程醫療服務體系,推廣遠程會診、預約轉診、互聯網複診、遠程檢查,加快推動人工智能輔助診斷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配置應用。提升家庭醫生簽約和鄉村醫療衛生服務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三、發展壯大鄉村醫療衛生人才隊伍

(八)多渠道引才用才。改革完善鄉村醫療衛生人才培養機制,切實增加全科、兒科、兒童保健科、口腔科以及中醫、護理、公共衛生、預防保健、心理健康、精神衛生、康復、職業健康等緊缺人才供給。逐步擴大農村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培養規模,完善協議服務政策,地方可根據實際需求面向農村規範培養擬從事全科醫療的高等職業教育層次醫學生。落實艱苦邊遠地區縣鄉醫療衛生機構公開招聘傾斜政策。醫學專業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兩級醫療衛生機構工作,按規定享受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落實醫學專業高等學校畢業生免試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政策,免試註冊的大學生鄉村醫生應限期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積極組織執業(助理)醫師參加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到2025年,鄉村醫生中具備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比例提高到45%左右,逐步形成以執業(助理)醫師為主體、全科專業為特色的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隊伍。

(九)創新人才使用機制。加強縣域醫療衛生人才一體化配置和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招聘引進的醫療衛生人才實行縣管鄉用、鄉聘村用,建立健全人才雙向流動機制。適當提高鄉鎮衛生院的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對在鄉鎮衛生院連續工作滿15年或累計工作滿25年且仍在鄉鎮衛生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滿足聘用條件下,可通過「定向評價、定向使用」聘用至相應崗位,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逐步將實現鄉村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執業(助理)醫師納入鄉鎮衛生院職稱評聘。統籌縣域內醫療衛生人才資源,建立健全定期向鄉村派駐醫務人員工作機制。鼓勵縣級醫療衛生機構與縣域內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共同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穩步擴大服務覆蓋面。健全公共衛生醫師制度,探索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賦予公共衛生醫師處方權。建立公共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醫療機構臨床醫生交叉培訓制度,鼓勵人員雙向流動。

(十)完善收入和待遇保障機制。落實「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並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後主要用於人員獎勵」要求,統籌平衡鄉鎮衛生院與當地縣級公立醫院績效工資水平的關係,合理核定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提升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工資水平,使其與當地縣級公立醫院同等條件臨床醫師工資水平相銜接。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績效工資內部分配時設立全科醫生津貼項目並在績效工資中單列。完善並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醫保基金和農村居民個人共同負擔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政策,拓寬籌資渠道,探索統籌使用,完善分配機制。嚴格落實鄉村醫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基本藥物制度補助、一般診療費政策,動態調整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收入。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服務的鄉村醫生,地方要適當增加補助。盤活現有資源,妥善安排鄉鎮衛生院特別是中西部偏遠地區鄉鎮衛生院職工周轉住房。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鄉村醫生,要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一)盤活用好縣域編制資源。以縣為單位每5年動態調整鄉鎮衛生院人員編制總量,盤活用好存量編制。鄉鎮衛生院用於專業技術人員的編制不得低於編制總額的90%。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同等條件下鄉鎮衛生院優先聘用獲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進一步吸引執業(助理)醫師、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

(十二)分類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和醫療保障問題。已納入事業編制的鄉村醫生,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未納入事業編制的鄉村醫生,按照有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實際給予適當補助。對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各地要結合實際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其養老待遇。

四、改革完善鄉村醫療衛生體系運行機制

(十三)加快構建緊密型縣域醫共體。推進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建設,在編制使用、人員招聘、人事安排、績效考核、收入分配、職稱評聘等方面賦予其更多自主權,推動實行人財物統一集中管理。對緊密型縣域醫共體實行醫保基金總額付費,加強監督考核,建立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機制,落實醫共體牽頭醫療衛生機構對醫共體內各成員醫療衛生機構規範合理使用醫保基金的內部監督管理責任,強化激勵約束。鼓勵對醫共體內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實行年薪制。加強醫共體績效考核,引導資源和患者向鄉村兩級醫療衛生機構下沉。推動鄉鎮衛生院與縣級醫院用藥目錄銜接統一、處方自由流動。開展中醫治未病服務。

(十四)健全鄉村醫療衛生體系投入機制。落實市縣兩級黨委和政府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建設主體責任,政府辦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等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補償,政府補助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核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村衛生室給予運行補助。省級加大統籌力度,確保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均衡健康發展。中央財政通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對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予以支持,並對提升困難地區鄉村基層醫療服務能力按規定給予補助。中央預算內投資加大對縣域醫療服務體系龍頭醫療機構的投入,重點支持脫貧地區、原中央蘇區、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地區縣級醫院建設。地方政府新增財力向鄉村醫療衛生領域傾斜。

(十五)建立健全城市支援健康鄉村建設機制。完善城鄉協同、以城帶鄉幫扶機制,深化醫療衛生對口幫扶,有計劃開展醫療人才組團式幫扶,鼓勵國家和省級區域醫療中心開展對欠發達地區、革命老區、邊境地區醫療衛生機構的對口幫扶,將指導基層、下沉服務作為縣級以上公立醫院的基本職責。建立健全城市三級醫院包縣、二級醫院包鄉、鄉鎮衛生院包村工作機制。深化東西部協作,將支持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建設作為重要幫扶內容。

五、提高農村地區醫療保障水平

(十六)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持續健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製度綜合保障機制。落實分類資助農村低收入人口參保政策,繼續對農村特困人員參保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參保給予定額資助;完善符合條件的易返貧致貧人口資助參保政策,資助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籌資標準合理確定。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建立健全防範化解因病返貧致貧風險長效機制。

(十七)加大醫保基金支持力度。積極通過鄉村一體化管理實現村衛生室醫保結算,在有條件的地方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醫保定點管理。支持分級診療模式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建設,依託鄉村醫療衛生機構推行門診統籌按人頭付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調整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各地實施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時,要統籌支持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發展,促進分級診療。合理提高醫保基金對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總額控制指標,年度新增醫保基金重點向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傾斜,逐步提高縣域內醫保基金用於鄉村醫療衛生機構的比例。醫保報銷目錄中增設農村地區適宜衛生服務項目,逐步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性收入占比。

(十八)優化農村醫保管理服務。加強農村地區醫保經辦管理服務和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探索將村級醫保服務納入農村網格化服務管理。加強基層醫保基金監管能力建設,把醫保基金監管納入鄉鎮政府綜合監管體系,持續加大對騙保套保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九)壓實工作責任。建立省級統籌、市負總責、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把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建設作為五級書記抓鄉村振興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地方各級黨委鄉村醫療衛生工作領導體制機制,強化屬地責任,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部署,切實落實領導、投入保障、管理、監督責任。

(二十)加強協同配合。各地要結合實際細化實化工作重點和政策措施。建立衛生健康、黨委農村工作部門牽頭,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醫保、疾控、中醫藥等部門和單位參與的工作推進機制,形成支持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建設的工作合力。加快村民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建設。注重發揮各級人大、政協監督作用。支持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等積極參與鄉村醫療衛生事業發展。

(二十一)強化考核督導。建立鄉村醫療衛生體系健康發展督導評估機制,中央和省級層面加強對地方政府政策保障、人員隊伍建設等重點任務進展情況的綜合督導評估,並將其作為鄉村振興有關督查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十二)營造良好氛圍。建立健全鄉村醫療衛生人員榮譽表彰制度。各類人才項目、榮譽表彰、評獎評優向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傾斜。加大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中先進事跡的宣傳力度,在全社會形成尊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關心鄉村醫療衛生工作的良好氛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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