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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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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
新出政發〔2010〕11號
2010年11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有效期:2010年11月23日至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

報刊、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書、互聯網等各類出版物作為大眾性的重要傳播媒介,是語言文字規範化的實踐者和宣傳者,多年來,在規範使用語言文字,宣傳促進語言文字規範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為正確使用語言文字起到了積極示範作用。但是,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在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書、互聯網等各類出版物中,外國語言文字使用量劇增,出現了在漢語言中隨意夾雜英語等外來語、直接使用英文單詞或字母縮寫、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義不清的詞語等濫用語言文字的問題,嚴重損害了漢語言文字的規範性和純潔性,破壞了和諧健康的語言文化環境,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今年10月3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發布10周年紀念日,出版媒體和出版單位要以此為契機,大力宣傳《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並在出版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規定。為進一步促進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認真貫徹中央關於規範出版語言文字使用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出版物漢字使用管理規定》及新聞出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現就進一步加強規範出版文字使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規範使用漢語言文字的重要意義。各類出版媒體和出版單位要高度重視出版物文字規範化工作,嚴格執行規範漢語言文字這一基本的語言文字政策,把宣傳和規範使用漢語言文字作為傳承中華文明、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件重要職責,在出版活動中切實貫徹落實有關規範漢語言文字的法律法規。

二、嚴格執行規範使用漢語言文字有關規定。出版媒體和出版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嚴格執行《出版物漢字使用管理規定》第五條「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報頭(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書脊等)、包裝裝飾物、廣告宣傳品等用字,必須使用規範漢字,禁止使用不規範漢字。出版物的內文(包括正文、內容提要、目錄以及版權記錄項目等輔文),必須使用規範漢字,禁止使用不規範漢字。」等有關條款,堅決抵制不良文化傾向,正確使用漢語言文字,為促進漢語言文字的規範化和健康發展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三、高度重視規範使用外國語言文字。出版媒體和出版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外國語言文字的使用規範化,尊重並遵循漢語言及所使用的外國語言文字的結構規律和詞彙、語法規則。在漢語出版物中,禁止出現隨意夾帶使用英文單詞或字母縮寫等外國語言文字;禁止生造非中非外、含義不清的詞語;禁止任意增減外文字母、顛倒詞序等違反語言規範現象。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外國語言文字的翻譯應當符合翻譯的基本原則和慣例。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要按有關規定翻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四、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出版物語言文字使用及質量的管理和檢查。將出版物使用語言文字情況,尤其是使用外語規範情況作為出版物質量檢查和年度核驗的重要內容,並將其納入日常審讀範圍。對違反使用語言文字規範的,要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五、出版媒體、出版單位及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規範使用漢語言文字的宣傳教育。要引導社會大眾自覺弘揚民族文化,使語言文字符合規範要求,適合國情,方便群眾。

六、本通知要傳達到所有出版媒體和出版單位,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新聞出版總署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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