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辦教〔2021〕72號 2021年10月28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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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辦教〔2021〕7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管理工作,不斷提升學生資助精準化水平,更好地落實學生資助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學生資助管理工作
學生資助是一項重要的保民生、暖民心工程。學生資助管理工作,是落實學生資助政策、促進教育公平的基礎性工作。近年來各級有關部門和學校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完善學生資助政策,加大財政保障力度,規範學生資助管理,從體制機制上保障「不讓一個學生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但是,學生資助工作仍存在資助對象認定不精準、資助資金發放不及時、發放渠道單一、基礎信息管理不完善、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影響了資助政策實施效果。為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各級有關部門和學校要不斷提高認識、壓實責任,把規範和加強學生資助管理工作,作為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落實好學生資助政策的重要抓手,確保精準資助、應助盡助。
二、提高資助對象認定精準度
各地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有關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和明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和工作程序,提高認定精準度,確保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享受到相應資助。在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時,要向特殊困難群體傾斜,對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難群體要重點予以保障,各地可結合實際給予較高檔次(標準)資助。各地要對防止返貧動態監測中「邊緣易致貧戶」、「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戶」家庭的學生予以關注,根據學生資助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及時納入資助保障範圍。
三、規範學生資助直達資金管理
學生資助補助經費轉移支付已按照有關規定列入直達資金範圍。各地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學生資助直達資金分配審核流程,加強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備案、分配、撥付、使用、發放等管理,及時將相關信息導入直達資金監控系統,加強日常跟蹤監控和糾錯糾偏,不斷提高預算執行效率。根據預算管理、國庫集中支付和直達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各地實際,學生資助直達資金可通過主管部門或學校發放給學生。其中,支持落實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免學費、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學費減免、應徵入伍服兵役學生復學後學費減免的資助資金,是補助學校因(減)免學(雜)費而減少的收入,由學校納入預算按規定管理和使用。
四、增加學生資助資金發放渠道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全面推行中職學生資助卡 加強中職國家助學金發放監管工作的通知》(銀髮〔2010〕273號)和《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教育部 關於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卡 加強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發放監管工作的通知》(銀髮〔2012〕182號)有關要求,高中階段學生國家助學金通過中職學生資助卡和普通高中學生資助卡發放。為減輕學生辦卡負擔,提升資助資金發放效率,高中階段國家助學金可增加社會保障卡等渠道發放。各地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為受助學生提供便捷服務,不得增設辦卡條件,不得在資助資金發放時以跨行手續費等原因扣減資助額度。各地財政部門要及時足額撥付資助資金,優化發放流程,保障學校正常運轉,滿足學生正常學習生活需要。
五、強化學生資助基礎信息管理
各地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統,規範管理、明確責任,堅持「誰採集、誰負責;誰報送、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確保學生資助基礎數據真實準確、不重不漏。要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加強受助學生信息跨部門、跨地區、跨教育階段的比對查重。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系統與民政、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有關信息系統對接和數據共享,確保符合規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統。要提高信息系統風險防控能力,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規範數據應用,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等隱私敏感數據得到保護。
六、加強學生資助監督管理
各地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嚴格核查學校辦學資質,規範學生學籍管理,堅決杜絕「雙重學籍」、超學制年限資助等問題,加強對「一校兩牌」、「聯合招生」、「學籍異動」等情況的監管。省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推動省市縣每年定期開展學生資助核查工作,及時掌握資助政策落實情況。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督導,將資助資金發放情況納入日常督導範圍。對於擠占挪用、弄虛作假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七、大力開展業務培訓和政策宣傳
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有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資助政策宣傳,使廣大學生及時了解相關資助政策。要加強學生資助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增強其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不斷提升學生資助管理服務水平。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並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要全面推進資助育人工作,着力培養受助學生自立自強、知恩感恩、勇於擔當的良好品質。
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未規定事項,按照原政策執行。
財政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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