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因特網數據中心(IDC)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ISP)業務市場准入工作的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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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因特網數據中心(IDC)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ISP)業務市場准入工作的實施方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30日
工信部網站原文

為促進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規範因特網數據中心(IDC)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ISP)業務市場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依據和實施目的[編輯]

本方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通信行業標準制定。

本方案制定的目的是完善IDC和ISP兩項業務的市場准入機制,加強IDC和ISP市場監督管理,強化網絡信息安全管理,促進我國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編輯]

(一)鼓勵健康發展,促進公平競爭。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進入IDC和ISP領域。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推動我國IDC和ISP市場從資源出租向服務精細化、差異化發展。

(二)審批公平公正,信息依法公開。依法公開許可對象、範圍、條件和申請方式,確保審查公平、審批程序合法、結果公正。

(三)強化安全監管,確保網絡安全。通過必要、有效的行政管理和技術手段,對IDC和ISP企業網絡信息安全保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互聯網網絡信息安全。

三、IDC和ISP業務許可申請[編輯]

(一)申請條件

申請IDC和ISP業務的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向我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其中2個條件細化明確如下:

1.「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申請IDC和ISP業務的企業,註冊資本應符合有關規定。

申請IDC和ISP業務的企業,需建立網絡和信息安全專人專崗制度,配備與本企業接入網站數量相匹配的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員。企業要明確2名應急聯繫人,負責7×24小時應急聯繫處置工作,每接入1萬個網站至少配備2名專職網絡和信息安全工作人員,並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技術、管理、客戶服務等工作人員。建立相應的客戶服務部門,配備專職投訴處理人員,設置用戶投訴處理公開服務熱線。

2.「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1)申請經營IDC業務的企業,應利用自有或租用的機房和場地,以外包出租的方式為用戶的服務器等互聯網相關設備提供放置、代理維護、系統配置及管理服務,以及提供數據庫系統或服務器等設備的出租以及存儲空間的出租、通信線路和出口帶寬的代理租用和其他應用服務。機房要滿足《通信機樓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工信部電管〔2010〕543號)和《通信網絡供電系統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工信部電管〔2010〕563號)的相關規定;所使用的交換和路由設備應取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

IDC機房包括UPS、發電設備、冷卻系統、機櫃等設備。IDC機房和場地的證明材料包括:房產證或者租用合同、機房設計文檔、監理報告、機房施工文檔等。

(2)申請IDC和ISP業務的企業,應建設獨立並具有以下功能的IDC和ISP企業資源和業務管理系統。

——建設企業端互聯網網站備案管理系統,記錄並及時變更所接入網站的主體信息、聯繫方式和接入信息等,並實現與部、省網站備案管理系統的連接。

——建設企業接入資源管理平台,記錄接入資源的分配、使用、出租、轉讓等信息,對接入資源異常使用實行日常發現、分析和處置,並實現與部電信業務市場綜合管理系統的連接。

——提供虛擬主機(存儲空間出租等)的IDC企業要建立相應的制度,對在本企業進行主機託管並提供虛擬主機服務的客戶信息進行審核和登記,並報電信主管部門。

(3)提供域名註冊服務的IDC和ISP企業,應按照《中國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0號)的規定,向電信主管部門申請獲得互聯網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資質,並嚴格落實域名實名註冊要求,規範域名註冊服務行為。

(4)申請經營IDC和ISP的企業,應滿足以下安全管理要求,並建設相應的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統。

——網絡安全管理要求。按照《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1號)、《互聯網網絡安全信息通報實施辦法》(工信部保[2009]156號)、《木馬和殭屍網絡監測與處置機制》(工信部保[2009]157號)、《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監測與處置機制》(工信部保[2011]545號)的要求,落實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系列標準,制訂並完善網絡安全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接受主管部門對各項網絡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要求,建立違法網站和違法信息的巡查與處置、用戶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評估等管理制度。按照《互聯網數據中心和互聯網接入服務信息安全管理系統技術要求》和《互聯網數據中心和互聯網接入服務信息安全管理系統接口規範》等標準要求,建設IDC和ISP信息安全技術管理手段,具備基礎數據管理、訪問日誌管理、違法違規網站及違法信息發現處置等技術能力。

(二)審查流程和要求

  1. 申請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使用電信業務綜合管理系統(網址為https://tsm.miit.gov.cn)在線提交申請材料。
  2. 電信主管部門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時限和程序,依法審批發放IDC和ISP《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3. 具體申請材料清單和審批程序可在電信業務綜合管理系統(網址為https://tsm.miit.gov.cn)查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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