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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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財會〔2020〕12號
2020年8月10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銀保監會
財政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財會〔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各銀保監局,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為進一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提升審計工作質量,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

銀行函證及回函,是註冊會計師在獲取被審計單位授權後,直接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出詢證函,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所收到的詢證函,查詢、核對相關信息並直接提供書面回函的過程。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是夯實市場主體會計信息質量、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途徑。銀行函證是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的核心程序之一,銀行函證回函對於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識別財務報表錯誤與舞弊行為至關重要。規範銀行函證回函工作,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

註冊會計師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認識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重要性。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履行職責,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回函的基礎上,審慎考慮實施函證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可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內部控制,切實防範風險、承擔社會責任、提升服務意識,高度重視並做好銀行函證的回函工作。

二、強化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管理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要求實施銀行函證程序。在實施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業務的需要,從《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中選擇適當的銀行詢證函格式,並嚴格按照操作指引的要求操作、填寫。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詢證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嚴格保密,僅用於執業目的。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規範銀行函證回函工作,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操作指引進行回函。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操作指引要求提供資金池等創新業務相關信息。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業務牽頭部門和各函證事項的業務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牽頭、分工負責的內部管理機制和工作流程,完善對函證回函工作的內部控制,對回函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有效實施授權和制衡機制,分離不相容的職責;加強回函用章管理,明確回函用章,鼓勵使用有防偽功能的電子印章;按照操作指引要求,認真校驗詢證函印章;加強回函的覆核控制,建立完備的回函操作記錄;進一步通過內部審計、內控評價等方式對回函工作進行內部監督和問責。

三、切實提升回函服務質效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提升服務意識,進一步改進函證回函工作質量和效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詢證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將回函直接回復會計師事務所或交付跟函註冊會計師。在採用紙質方式回函的情況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在銀行詢證函原件上確認、填寫相關信息並簽章。如銀行業金融機構因詢證函不符合規定拒絕回函,應當在收到詢證函3個工作日內通知會計師事務所,以保證回函效率。會計師事務所對回函真實性有疑慮或回函內容不完整、回函不及時的,可向被詢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上級行或集中處理部門反映,上級行或集中處理部門應及時督促被詢證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或直接予以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官方網站公布銀行函證受理部門、聯繫方式及地址。

四、推動回函集中處理和數字化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函證回函工作,並於2023年1月1日前實現集中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逐步完善信息系統建設,爭取實現匯總提供企業在本機構的所有相關業務信息。鼓勵具備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平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基於安全、可靠、效率的原則推動函證數字化工作。

五、加強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

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的銀行函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銀行保險監管部門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回函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回函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銀行保險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註冊會計師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充分履行行業自律職責,定期組織研究、擬訂操作指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註冊會計師之間加強溝通交流,及時回應行業的問題與意見;研究推動函證數字化建設工作。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公示接受函證回函的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和聯繫方式,並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反映銀行函證方面的訴求。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公示集中處理函證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具體負責部門和聯繫方式,加強函證業務的自律管理。

本通知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參照適用本通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等其他第三方機構依法獲取企業授權後發出的銀行詢證函,可以參照本通知要求辦理。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財會〔2016〕13號)同時廢止。

請各銀保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財政部

銀保監會

2020年8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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