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通知 財會〔2020〕22號 2020年12月30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銀保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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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通知
財會〔2020〕2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各銀保監局:
自財政部2017年修訂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以下簡稱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以來,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陸續在境內外上市企業平穩實施。為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實施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指導,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尚未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企業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應當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但下列除外:
(一)適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銀監會令2012年1號)的非上市企業,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確有困難的,可以推遲至2022年1月1日起執行。企業推遲執行的,應當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財政部會計司和銀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報備相關情況並說明原因,並在其2020和2021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推遲執行的情況及原因。
(二)適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的資產管理產品,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日期可以推遲至2022年1月1日。
(三)符合《財政部關於保險公司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有關過渡辦法的通知》(財會〔2017〕20號)中關於暫緩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條件的保險公司,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日期允許暫緩至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的日期。
二、關於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企業
(一)監管資本過渡安排。
自2021年1月1日及以後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非上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前五年,可以根據自身資本承受能力採用下列監管資本過渡安排:
1.非上市銀行可以將首次執行日因採用預期信用損失法增提貸款損失準備導致的核心一級資本減少額(即增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剔除遞延所得稅影響並扣減當日原準則下「貸款損失準備缺口」後的金額,以下簡稱調整基數)按照一定比例加回核心一級資本。其中,第一年和第二年按照調整基數的100%加回,第三年按照調整基數的75%加回,第四年按照調整基數的50%加回,第五年按照調整基數的25%加回。
已加回核心一級資本的貸款損失準備,不得納入同期「超額貸款損失準備」計入二級資本,不得在同期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中用於扣減相應資產賬面價值。已加回核心一級資本的貸款損失準備所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得用於計算同期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已加回核心一級資本的貸款損失準備及其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得在同期槓桿率計算時納入「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同期其他監管資本指標也應考慮上述資本加回的影響。
非上市銀行首次執行日因採用預期信用損失法增提的其他信用減值準備,可以參照貸款損失準備採用上述資本加回政策。
2.非上市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參照非上市銀行採用上述資本加回政策。
3.非上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採用上述資本加回政策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定期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採用資本加回的情況、原因、資本加回前後監管指標的變化及其他影響,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前述情況、原因及影響。
對於2021年1月1日前已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需要有關政策另行研究制定,財政部將牽頭做好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實施情況的分析研判。
(二)預期信用損失法的應用。
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完善相關治理機制和管理措施,加強對準則實施過程的流程控制和動態管理,完善信用風險評估方法。企業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應用預期信用損失法,應當重點關注下列問題:
1.在無須付出不必要的額外成本或努力的前提下,企業應用的預期信用損失法應當反映有關過去事項、當前狀況以及未來經濟狀況預測的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在評估未來經濟狀況時,既要考慮疫情的影響,也要考慮政府等採取的各類支持性政策。
2.企業應當加強對預期信用損失法下使用模型的管理,定期對模型進行重檢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修正。考慮疫情引發的不確定性,應當適當調整模型及其假設和參數。在確定反映疫情影響下經濟狀況變化的多種宏觀經濟情景及其權重時,應當恰當運用估計和判斷。包括適時調整經濟下行情景的權重、考慮政府支持性政策對借款人違約概率及相關金融資產違約損失率的影響等。無法或難以及時通過適當調整模型及其假設和參數反映疫情潛在影響的,企業可以通過管理層「疊加」進行正向或負向調整。企業應當規範管理層「疊加」的運用和審批。
3.因借款人或客戶所在的區域和行業等受疫情影響程度不同,可能導致貸款、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的風險特徵發生變化,企業應當考慮這些變化對評估信用風險對應相關金融資產所在組別的影響,必要時應當根據相關金融資產的共同風險特徵重新劃分組別。
4.銀行等金融機構因疫情原因提供臨時性延期還款便利的,應當根據延期還款的具體條款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等分析判斷相關金融資產的信用風險是否自初始確認後已顯著增加。例如,銀行針對某類貸款的所有借款人提供延期還款便利的,應當進一步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等,既應當充分關注並及時識別此類借款人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也不應當僅因其享有延期還款便利而將所有該類貸款認定為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後已顯著增加。再如,銀行針對某類貸款的延期還款便利僅限於滿足特定條件的對象的,應當評估這些特定條件是否表明貸款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後已顯著增加。
5.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披露確定預期信用損失所採用的估計技術、關鍵假設和參數等相關信息,並重點披露各經濟情景中所使用的關鍵宏觀經濟參數的具體數值、管理層「疊加」調整的影響、對政府等提供的支持性政策的考慮等。
三、組織實施
貫徹實施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是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要求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全面揭示企業信用風險、夯實信貸資產質量,有利於強化金融監管、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有利於加大宏觀經濟政策逆周期調節力度,助力做好「六穩」工作和落實「六保」任務。
各地監管局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認識加強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貫徹實施的重要意義,強化對本地區實施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組織領導和監管。財政部將組織開展專題調研或調查,加強對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督促指導,重點關注預期信用損失法等實施問題,確保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有效實施,不斷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將根據準則實施情況擇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與財政部門的溝通協調,採取措施持續提升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實施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效果,有效發揮準則在揭示風險、強化風險管理方面的積極作用,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執行中有任何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和銀保監會。
財政部 銀保監會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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